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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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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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45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1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区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对象

本区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烈士纪念设施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发生在我区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革命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我区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主阵地作用功能发挥较好的烈士纪念设施。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含烈士纪念设施名称、纪念的主要历史事件、安葬的主要烈士的情况介绍以及现状照片);

(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情况;

(三)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批准相关材料和维修保护情况;

(四)烈士纪念设施建设规划平面图;

(五)土地使用权属(不动产权属)和保护范围证明材料;

(六)褒扬教育作用发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评定标准

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或有专项经费保障;烈士纪念设施有确定的使用权属,规划布局合理,庄严肃穆,整洁清净;充分发挥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作用,经常性开展祭扫活动和主题活动;近三年内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

评定标准详见《黔江区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附件2),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自评申报。区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收集相关材料,填写《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附件1)、《黔江区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自评得分(附件2),并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申请。

(二)材料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区级以下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需补充材料的,提出补充材料的办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报单位。

(三)勘察考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宣传、文化旅游、党史研究等部门以及检察机关进行实地勘查考评,提出考评意见。    

(四)拟办意见。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考评意见,对同意确认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在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一周。经公示无异议的,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批准。

(五)审批公布。区人民政府对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材料进行审批,批准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布。

(六)备案。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公布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的相关情况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本办法自20241220日起施行。                                        

附件1.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2.黔江区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

            3.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意见表

附件1

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相关信息资料采集表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级别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国防教育基地级别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具体地址

红色旅游景点级别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列入文物保护范围

国家级

市级

县级

建设日期

设立保护

标志

纪念意义和建设规模

纪念意义

主要战役

著名人物

重大历史事件

集中安葬地

其他

占地面积㎡

纪念设施情况及数量

纪念堂(馆)

纪念碑(亭)

纪念塔(祠)

纪念塑像

烈士骨灰堂

烈士墓

其他

历史时期

建筑面积㎡

墓区面积㎡

墓区预留面积㎡

划定保护范围

安葬烈士人数及著名烈士名录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

不可(可)移动文物数量

保护单位情况

编制人数

在编人数

性质级别

现有人数

聘用人数

主管部门

讲解员人数

工作

经费

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本级财政补助工作、维修改造经费(万元)

年支出

(万元)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获表彰情况

附件2

黔江区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分表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评得分

一、建设规划和维修保护(30分)

1

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提高建设水平,提升服务品质。

5

1.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得2

2.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得1分;

3.设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的得2分。

2

科学制定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修缮,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备。

5

1.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规划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措施具体可行的得1分;

2.烈士纪念设施管理制度健全,日常管理和修缮工作落实到位的得2分;

3.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得1分;

4.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的得1

3

协调有关部门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时制止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以及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行为。

4

1.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并设置保护标志的得2分;

2.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没有与纪念烈士无关的建筑物的得2分。

4

科学合理设置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制度,保证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科学规范运行。

2

1.岗位设置合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及日常工作制度的得1分;

2.配有讲解员(专职讲解员或志愿讲解员)的得1分。

5

合理设置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对外公布开放时间,标明引导提示标志,完善配套服务用房和设施,为社会公众创造人性化的瞻仰和悼念环境。

4

1.烈士纪念设施功能区域设置合理、引导提示标志明晰的得2分;

2.对外公布开放时间的得0.5分;

3.服务用房和设施齐备的得1.5分。

6

烈士墓区要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墓碑碑文字迹工整,碑文内容应镌刻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

4

1.烈士墓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的得1分;

2.烈士墓形制统一、用材优良的得1分;

3.墓碑碑文字迹工整、清晰的得1分;

4.烈士基本信息镌刻完整的得1分。

7

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要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褪色、脱落。

5

1.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骨灰堂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的得2.5分;

2.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用字规范、无错别字,字体无褪色、脱落的得2.5分。

8

烈士纪念广场位置设置合理、面积适中、地面平坦整洁。

1

设有烈士纪念广场,能较好地满足集体纪念烈士活动需要的得1分。

二、烈士安葬和祭扫服务(16)

9

建立健全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等制度规定,明确相关礼仪规范标准。

4

有烈士安葬、凭吊瞻仰祭扫、接待服务等制度规定和服务礼仪规范,每项得1分,累计4分。

10

烈士纪念日举行公祭烈士活动。

4

1.制定烈士纪念日公祭烈士活动方案的得1分;

2.落实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经费保障的得1分;

3.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组织有序的得2分。

11

积极配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开展经常性的烈士纪念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活动,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做好引导、讲解等服务工作。

4

1.常态化组织活动的得1分;

2.免费为烈属和社会公众日常祭扫和瞻仰提供必要的祭扫用品的得1分;

3.积极提供引导、讲解等服务的得1分;

4.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强、态度热情的得1分。

12

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

1

对年老体弱、身体残疾、少年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方便其进行参观、凭吊、祭扫等活动的得1分。

13

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烈士纪念活动,制定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方面的制度规定。

3

1.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志愿服务得1分、10批次以上(含10批次)的得2分;

2.建立社会捐赠、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相关制度规定,组织相关活动得1分。

三、教育宣传作用(23分)

14

加强文献史料、烈士英雄事迹的搜集整理和研究编纂,深入挖掘不同历史时期烈士的精神内涵。

5

1.创办内部宣传刊物,免费向社会发放的得1分;

2.在市级及以上刊物或媒体每发表1篇研究文章得1分,累计不超过4分。

15

经常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宣扬烈士精神和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共建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流动小分队,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驻军等开展巡回展览和宣讲活动,宣传烈士英雄事迹。为群众提供独具特色的红色文化活动场所,将弘扬烈士精神融入群众性文化活动中。

6

1.制定年度宣传计划的得1分;

2.每年按计划组织流动小分队开展专题展览、烈士英雄事迹宣讲、红色经典影视展播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每开展1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3.与当地社区、学校、驻军等开展结对共建的得1分;

4.在适当区域设置以宣传烈士事迹、弘扬烈士精神为主题的展板、海报等,营造良好宣传氛围的得1分。

16

加大网络教育宣传力度,定期更新丰富本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官网、微信号等褒扬纪念展示内容,有条件的可建立专门宣传平台(网站、微博、抖音、公众号等),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

4

1.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本系统官网、微信号等网络平台展示红色文化、英烈事迹等褒扬纪念内容的得2分;

2.建立专门宣传平台(网站、微博、抖音、公众号等),利用网络宣传烈士事迹,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祭扫和学习交流平台的得2分。

17

讲解员熟悉馆藏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发音吐字清晰、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

8

1.熟悉馆藏内容和相关背景知识的得1分;

2.服装统一、佩戴标志、仪表端庄的得1分;

3.发音吐字清晰的得1分;

4.讲解富有较强感染力的得1分;

5.参加区级比赛获奖的得1分,参加市级比赛获奖的得2分,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奖的得3分,累计不超过4分。

四、园容园貌(13分)

18

注重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四季常青,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园内珍贵花木的保护工作。

3

1.园内花木与纪念设施相协调得1分;

2.园林绿化整齐有序得2分。

19

有专人负责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确保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5

1.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维修保养和清扫保洁工作有专人负责的得2分;

2.园区环境干净整洁,供水、供电、卫生等服务设施处于良好状态的得3分。

20

园区规划应布局完整、合理、协调,建筑设施外观整洁,道路平坦干净。

4

1.园区规划布局完整、合理、协调的得2分;

2.建筑设施外观整洁的得1分;

3.道路平坦干净,无大面积凹陷、开裂的得1分;

21

创新园区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封闭、围墙式的管理向开放、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转变。

1

实行开放式管理的得1分。

五、自身建设和安全管理(18分)

22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和作风建设,工作人员爱岗敬业,杜绝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3

1.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得1分;

2.开展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学习得1分;

3.作风建设过硬得1分。

23

注重改进服务管理质量,通过设立意见箱、留言簿、回访烈属和社会公众、走访开展纪念活动的单位等形式,取得服务质量、内容、方式、需求等多角度的信息反馈。在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及时处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方案。

5

1.服务管理绩效评估工作制度健全,绩效责任、工作目标及保障措施明确的得3分;

2.采取多种方式收集改进服务质量等意见建议,制定落实改进方案的得1分;

3.园区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承诺,自觉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得1分。

24

坚持把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服务管理和专项纪念活动中,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有演练。岗位人员安全意识强,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的程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5

1.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的得1分;

2.有各类灾情、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得1分;

3.岗位人员熟知安全职责,熟悉安全要求,熟练掌握应急处理程序的得1分;

4.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得1分;

5.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演练的得1分。

25

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燃损坏的设施,落实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馆藏文物、烈士遗物、纪念设施安全。合理、醒目设置安全标识,做到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1.水、电、气以及易燃易爆品管理符合行业规范的得1分;

2.按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燃损坏设施得1分;

3.设施器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严格的得1分;

4.重要纪念建筑物和场所配备安全监控设备的得1分;

5.安全标识设置合理、醒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的得1分。

六、加分项目(10分)

26

烈士纪念馆(堂)内展陈要布局合理、主题鲜明、史料翔实,形式和内容统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完善和提高布展水平。做好烈士遗物、实物史料的收集、鉴定工作,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

2

1.布展主题鲜明、脉络清晰的得0.5分;

2.文物史料翔实的得0.5分;

3.纪念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布展的得0.5分;

4.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的得0.5分。

27

注重做好烈士遗物、实物史料的收集、鉴定工作,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充分发挥教育功能。对可移动文物要设立专门文物库房,分级建档,妥善保管,做到无丢失、无虫害、无霉变、无锈蚀。

1

1.设立专柜陈列展示馆藏文物和烈士遗物的得0.5分;

2.对文物分级建档,妥善保管的得0.5分。

28

与宣传、党史、地方志、文物、军史等部门或研究机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烈士事迹学习宣传、史料研究编撰、文物收集鉴定等工作。

4

在烈士事迹宣传、史料研究编撰、文物收集鉴定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市级刊物或媒体每发表1篇研究文章得1分,在国家级刊物或媒体每发表1篇研究文章得2分。累计不超过4分。

29

积极创新管理和宣传方式,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的激励和教育功能。

3

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宣传英烈事迹、弘扬英烈精神等方面有重大创新举措,在全市被推广的一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说明:评分标准共629条,总分值110分。总得分达到80分以上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评定的基本条件。

附件3

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意见表

一、经实地勘查,符合区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条件;

二、申报区级烈士纪念设施考评得分分。

考评意见:拟同意确认烈士纪念设施为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考评组负责人:考评工作人员

区委宣传部:

区检察院:

区文化旅游委:

区史志研究室: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考评日期: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