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黔江府发〔2023〕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已经五届区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现就规定我区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规定与森林防火区划定
(一)森林防火期。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7月10日至翌年5月10日,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出现连晴高温、干旱、大风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根据我区自然保护区划定区域以及森林覆盖率、针叶树种比例等,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且均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中,在高火险期内,规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相关要求
(一)火种管理。森林防火期内,未经许可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在森林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禁止野外违规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野外吸烟、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生火取暖、野炊烧烤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一切用火行为。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及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火种,登记并扫描“国家防火码”后进入林区,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二)防火隔离带。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宽度3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责任单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以及防火区内的其它经营主体,对其经管(管理)区域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及管理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黔江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应急局:023-79226284;区林业局:023-79222710)
三、其它事项
森林防火期内,全区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扑救,并妥善处理后续相关事宜。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日期
本通告自2023年7月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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