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3年6月1日,区政府发布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规定森林防火期和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便于您正确理解、配合和支持政策执行,区林业局对主要内容作出如下说明: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三)《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告》共五条,主要对黔江区森林防火期、防火区、林区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火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并公布森林火灾报警电话。
(一)规定森林防火期。我区森林防火期为每年7月10日至翌年5月10日,当防火期内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者出现高温、大风、干旱等极端天气时,规定此时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森林覆盖率≥45%、针叶树种比例)及自然保护区涉及区域等,划定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直线10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且均为重点森林防火区。其中,在高火险期内,规定森林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火种管理、防火隔离带、责任单位。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野外烧灰积肥、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林内吸烟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林缘及林内的住宅、厂房、易燃易爆站库、重要设施等重要区域,必须开设宽度3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林缘的其他经营主体,对其经营范围负有防火责任,必须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及管理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及时向黔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应急局:79226284;区林业局:79222710)。
(四)相关法律责任。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通告施行时间。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本通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可能会有碍突发事件处置、有违重大公共利益。故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