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的意见》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1〕115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的意见》(黔江民政文〔2011〕26号)批转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4月25日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强化地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使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及时、合理、准确、到位,结合《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城镇地名和建筑物名称命名标准的通知》(渝民字〔1999〕106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区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规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区道路、居民住宅区的地名命名更名
(一)城区(含新城区)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拟名,填写《重庆市黔江区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意见表》,送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二)较大规模的居民住宅区、写字楼、商住楼(广场、小区、花园、园、苑、中心、城、山庄、别墅、公寓、宾馆、酒店)及高层建筑物(大厦)的命名更名由权属单位拟名,填写《重庆市黔江区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意见表》,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再由辖区街道办事处送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二、镇乡道路、居民住宅区等地名命名更名
(一)街、路、巷地名的命名更名由辖区镇乡拟名,填写《重庆市黔江区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意见表》,送区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二)集镇较大规模的居民住宅区、写字楼、商住楼(广场、小区、花园、园、苑、中心、城、山庄、别墅、公寓、宾馆、酒店)及高层建筑物(大厦)的命名更名由权属单位拟名,填写《重庆市黔江区地名命名更名报批意见表》,报辖区镇乡人民政府初审,由辖区镇乡人民政府送民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三、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
(一)街道、镇乡名称命名更名由街道、镇乡拟名,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区政府上报市政府批准。
(二)村(社区)的命名更名由街道、镇乡拟名,报区政府批准。
以上各级行政区划地名命名更名及街、路、巷、建筑物的地名命名更名,均应经区民政局审查后,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审批(核)。
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命名更名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名称命名更名,由专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同时报区地名办备案。
上述地名审批权限规范后,必须坚持先命名再建设的原则,凡涉及地名命名更名内容的,专名的命名必须符合《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命名规定,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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