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4)
1.1 编制目的……………………………………………(4)
1.2 编制依据……………………………………………(4)
1.3 适用范围……………………………………………(4)
1.4 工作原则……………………………………………(4)
1.5 疫情分级……………………………………………(4)
1.6 预案体系……………………………………………(7)
2 组织指挥体系 ……………………………………………(7)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2 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7)
2.3 现场指挥机构………………………………………(7)
2.4 专家组………………………………………………(8)
3 预防与预警 ………………………………………………(8)
3.1 预防…………………………………………………(8)
3.2 预警…………………………………………………(8)
3.3 疫情报告……………………………………………(9)
3.4 疫情确认与公布 …………………………………(10)
4 应急响应…………………………………………………(10)
4.1 分级响应 …………………………………………(10)
4.2 先期处置 …………………………………………(11)
4.3 响应措施 …………………………………………(11)
4.4 响应终止 …………………………………………(13)
4.5 应急响应流程图 …………………………………(13)
5 后期工作…………………………………………………(14)
5.1 后期评估 …………………………………………(14)
5.2 维护稳定 …………………………………………(14)
5.3 社会救助 …………………………………………(14)
6 应急保障…………………………………………………(14)
6.1 队伍保障 …………………………………………(14)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15)
6.3 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15)
6.4 技术保障 …………………………………………(15)
6.5 卫生防护保障 ……………………………………(15)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15)
7 附则………………………………………………………(16)
7.1 预案管理 …………………………………………(16)
7.2 预案解释 …………………………………………(16)
7.3 预案实施 …………………………………………(1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应对突发动物疫情,确保畜牧业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反应、高效运转,预防为主、群防群控,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依法应对、果断处置的原则。
1.5 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1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1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0个以上疫点。
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区发生,或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我区。
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8个以上1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50个以下疫点;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发生。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0个以上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呈暴发流行。
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3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口蹄疫疫情:在14日内有2个以上8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5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上20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上3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或有10个以上疫点。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其他较大动物疫情。
(4)一般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
口蹄疫:有1个乡镇街道发生。
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在1个潜伏期内,有8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或有20个以下疫点。
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街道发生。
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潜伏期内,有1个以上乡镇街道呈暴发流行。
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以及其他有关区级专项预案和保障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黔江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动防部)为突发动物疫情专项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区动防部办公室设在区畜牧兽医局,承担日常工作。区动防部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处置(下设专家组)、疫情监测、秩序维护、舆论引导、应急保障、善后工作、事件调查等工作组(职责见附件1)。
2.2 乡镇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区、乡镇街道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视疫情情况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相应工作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动防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专家组
区、乡镇街道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为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出相应级别疫情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建议,负责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培训,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期评估建议等。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全区建立突发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测信息和可能导致疫情的风险信息,开展风险识别与登记、风险评估、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卫生计生、林业、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预防准备工作,及时向兽医主管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疫情的信息,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突发动物疫情预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划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红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发布橙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较大动物疫情的,发布黄色预警;预判可能发生一般动物疫情的,发布蓝色预警。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由区畜牧兽医局提出,报市农委和区人民政府,由市农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或疫点多、外来动物疫病等情况需经市农委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由区畜牧兽医局提出,报经区动防部批准后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包括疫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发布渠道。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级别应当根据疫情发展的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进行调整;当确定不可能发生疫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并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涉及跨区级行政区域或疫点多、外来动物疫病等情况的预警信息调整和解除须经市农委批准。
3.3 疫情报告
区畜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设立疫情报告公开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畜牧兽医局报告。
兽医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疫情。
3.4 疫情确认与公布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应立即按要求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对临床疑似的采集病料样品由区兽医诊断中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同时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实验室确诊。
突发动物疫情由区畜牧兽医局认定,必要时由市农委、农业部认定。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公布或授权市农委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突发动物疫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动物疫情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动防部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指挥部提供指导。
当疫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应提高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降低响应级别。
对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处置工作。
4.2 先期处置
疑似突发动物疫情确诊前,区畜牧兽医局应组织对发病场(户)开展消毒灭源工作,区农委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等采取隔离、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等临时先期处置措施。
对临床症状典型的,可能迅速扩散的疑似疫情,区人民政府可依据专家组临床诊断报告,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先期处置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4.3 响应措施
突发动物疫情时,区动防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疫区封锁
认定发生一般、较大动物疫情的,由区畜牧兽医局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由区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认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市农委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市人民政府发出封锁令。
疫区封锁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公安局、区交委、区畜牧兽医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3.2 技术处置
按规定对染疫及其相关动物进行扑杀,并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开展环境清洁、消毒灭源。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对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员负责做好相关技术处置的技术指导与监督工作,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区公安局、区交委等部门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3.3 疫情监测
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跟踪和溯源,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发展情况。
区畜牧兽医局组织人员负责做好相应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
4.3.4 限制交易
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市场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3.5 情况通报
定时向上级兽医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并与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4.3.6 治安维稳
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区公安局负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配合工作。
4.3.7 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动物疫情应对工作信息,加强动物疫病的科普宣传,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8 处置记录
参加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详细记录疫情处置过程,根据疫情级别,由相应层级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办公室进行汇总。
4.4 响应终止
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后,经区畜牧兽医局或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响应。
4.5 应急响应流程图
(见附件2)
5 后期工作
5.1 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畜牧兽医局报请市农委组织对重大、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由区畜牧兽医局组织对一般、较大动物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农委。
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维护稳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做好动物产品的供给,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严厉查处引发疫情的违法行为和借机制造社会恐慌的行为。
5.3 社会救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和恢复生产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与动态管理,保障应急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应将突发动物疫情日常管理、应急物资储备、扑杀补偿、疫情处理、监督执法、疫情监测、培训演练等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提供充足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保证应急工作需要。
6.3 通信与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响应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防疫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6.4 技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突发动物疫情样品采集、监测、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装备的配备与使用。
6.5 卫生防护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要开展好人畜共患病疫情的人间监测,并及时向兽医部门通报情况,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畜牧兽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防疫科普知识宣传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增强社会防范意识;组织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升应急人员业务技能;根据疫情形势,制订相应的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位预案的变化情况和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区动防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2.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区动防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动防部职责
区动防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政府应急办主任、区畜牧兽医局局长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和日常防控、监管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动防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区政府应急办、区畜牧兽医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科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林业局、区旅游局、工商分局、食药监分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传达区动防部指令;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畜牧兽医局:组织拟定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和防控措施;负责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和指导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疫和疫情处置的技术工作;负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的组织和储存工作;提出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扑杀补偿等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的监管,督促落实突发动物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严防疫区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加工、销售环节;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诊断突发动物疫情,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渝部队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加强宣传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防治动物疫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管控。
区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动物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衔接平衡疫情防控体系项目建设;加强市场价格监测预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查处疫情处理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提请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保持药品、动物和动物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各项经费保障工作,筹集、监督使用紧急防疫专项资金、动物扑杀补偿资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区经信委: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及运行工作。
区科委: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技术和方法研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科技问题。
区交委: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杀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疫区封锁工作。
区农委:负责疑似动物疫情疫点的现场堪验、下达行临时隔离通知等相关行政文书及执法办案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畜禽交易市场、商场、超市的管理,并协同相关部门搞好市场保障供给等工作。
区公安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疫点、疫区内易感动物扑杀,协助堵疫。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区环保局:协助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开展疫区环境监测,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区市政园林局:依法对城区内擅自饲养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清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行为。
区水务局:负责告知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对所辖水域、区域所发现的无主动物尸体进行打捞和无害化处理。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定点医院,培训专业人员,做好家禽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高危人群疫病监测工作,加强与区畜牧兽医局联系和信息沟通,严防高致病性动物疫病在人群中发生。
区林业局:负责鸟类及野生动物死亡监控、信息报送,在畜牧部门协助下搞好鸟类和野生动物染疫死亡的无害化处理。
区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做好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工作。根据需要督促旅游景区暂停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工商分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查封有关产品,协助销毁。
食药监分局:负责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严防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加工环节,加大对经营肉类产品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疫点、疫区隔离、封锁,组织人员开展疫点、疫区易感动物的扑杀、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治安稳定、安全保卫、市场管理和疫情信息收集等工作。
附件2
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