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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733952164Q/2022-00043
  • 发文字号 舟白办事处发〔2022〕63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2-05-27
  • 发布日期 2022-05-27
  • 文件标题 黔江区人民政府舟白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舟白街道关于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舟白街道
  • 有效性

黔江区人民政府舟白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舟白街道关于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舟白办事处发〔2022〕63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舟白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舟白街道关于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街道辖区各物业小区、有关部门、科室

《舟白街道关于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黔江区人民政府舟白街道办事处

2022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白街道关于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小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黔江区开发小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70号)要求,结合《小区违法违规建筑分类处指导意见》及前期工作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 整治范围

集中整治本辖区范围内开发小区存在的八类违法行为。

二、目标任务

根据前期摸底调查情况,总体目标:2022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开发小区违法建筑集中整治。

三、整治方式

针对实际情况,采取 “一小区一方案”的方式推进整治工作。首先选取群众反应强烈、违法问题突出、违建数量较多的小区进行集中攻坚,营造整治声势,再以点带面,逐一推开。小区集中整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类处置

(二)依法依规

(三)公平公正

(四)便民便利

(五)形成长效

四、组织实施

小区集中整治工作由唐红主任亲自抓、负总责,王旭主任负责具体工作部署,形成违建工作组,统一行动、合力攻坚。

五、工作流程

(一)制定方案

(二)入户勘验

(三)自行整改

(四)集中公示

(五)督促整改

(六)立案查处

六、措施保障

加强后勤保障,落实人力物力,提供统一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执法组有序、高效推进工作。


附件:1.小区整治分类处置方式



附件1:

小区整治分类处置方式

一、侵占公共绿地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的处置方式

1.建设鱼池、假山、凉亭、水体等景观设施,参照《重庆市都市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渝园林发〔2004〕181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其面积不得超过其花园使用面积的10%,整改符合要求后可保留使用。

2.私家花园、铺设步道、院坝等,综合考虑业主生活所需,公示无异议后,可作适度保留,但其面积不得超出其花园使用面积的20%,超出部分必须恢复绿地。

3.新建的房屋、阳光房等,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强制拆除。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经业主提出申请,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处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筑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后保留使用;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意见进行核实后,作出处罚认定,对公示意见比较集中,不同意处没收违法收入的,依法拆除。

二、在露台上修建房屋、阳光房、阳光雨篷的处置方式

在露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拆除。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经业主提出申请,处以没收违法收入。

1.私有楼房在露台上用砖混、浇注或混合结构改(扩)建的房屋,参照主体房屋的合同备案价或评估价格认定;修建的阳光房,按评估价格认定;露台、阳台上搭建的阳光雨篷(出挑宽度不得超过2.1米)按小区统一风貌整改后,保留使用,免于处罚。

2.在阁楼上用砖混、浇注或混合结构进行实体封闭的,没收违法收入,扣除已计入房屋证载面积,参照主体房屋的合同备案价或评估价格认定。用简易结构围护且不影响外立面的,按小区统一风貌整改后,保留使用,免于处罚;针对实际情况,采取 “一小区一方案”的整治方式,开发小区的阳台已计入购房面积内,阳台上进行封闭的不计入处罚。

三、围栏处置方式

围栏在小区居民生活中,有其合理性,但应根据小区整体风貌,统一标准,遵循相邻区域风貌一致原则,提倡花园与花园之间用绿色植物隔断,若用其他材质的,必须通透,其高度应在1.2m至1.6m之间。围栏安装应在业主花园范围内,以绿化竣工图为准,若超过花园范围的,责令整改退至原花园边界。

四、侵占楼顶公共部分(节能房)处置方式

由于业主反应强烈,影响大,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由当事人自行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强制恢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五、在房屋外加装楼梯处置方式

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七十四条规定的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符合《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经业主提出申请,处以没收违法收入。

六、占用转换层的建(构)筑物的处置方式

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严重侵害公共利益,予以拆除。

七、采光井、抗震梁的建(构)筑物

由于拆除难度、风险大,处以没收违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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