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建发〔2015〕67号
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市、区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扎实抓好我区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我委按照建筑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黔江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黔江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黔江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实现我区建筑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建筑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黔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黔江区内从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建筑行业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建筑行业中介机构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乡建委)是全区建筑行业企业诚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考核标准和管理制度,发布建筑行业企业诚信考核结果,对诚信考核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区城乡建委建管科(清欠办)、城建科(开发办)、村镇科、节能科、行政审批科(规划发展科)、质监站、安管站、城建档案室的相关人员组成诚信考核小组,采取对企业及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书面材料、现场行为考核、社会监督情况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人员进行企业现场行为考核时,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考核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
考核对象不认可现场考核结果的,应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理由,考核小组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意见送达考核对象。考核对象拒绝在考核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考核人员将此情况进行记录,并由其他在场的责任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考核结果视为有效。
第六条企业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的,作为不诚信企业管理: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虚假材料;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且擅自开工;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从事工程相关业务;
(四)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
(五)围标、串标、无故放弃中标;
(六)因施工质量问题被责令限期整改但在整改期内仍未整改到位;
(七)因施工现场不符合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条件被限期整改而在整改期内仍未整改到位;
(八)因服务质量而引起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九)因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第七条 区城乡建委将在报纸、网站等公开媒介媒体对建筑行业企业不诚信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并实施行政处罚,处罚结果报市城乡建委。
第八条 被通报的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企业须接受如下惩戒措施:
(一)接受主管部门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二)取消行业评优评先资格,不予办理企业资质增项、升级;
(三)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期间限制其在黔江承接新业务;
(四)自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之日起,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或处罚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退出诚信黑名单管理。企业如再次出现第六条所列不诚信行为经查实的,限制在黔江从事相关业务。
第九条 建筑行业企业未发生第六条所列不诚信行为,被评为建筑行业诚信企业的,享有以下守信激政策:
(一)在行业评优评先活动中享有优先推选资格;
(二)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企业资质增项、升级时,享受一对一跟踪服务;
(三)享受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建筑行业企业要高度重视诚信考核工作,明确责任和目标,切实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和管理,作好日常记载等基础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成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撤职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