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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8870450/2023-00106
  • 发文字号 黔江应急发〔2023〕9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2023-02-16
  • 发布日期 2023-02-1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各科、办、预警监测中心,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6日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重庆市安委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安委〔20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一线岗位责任制的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国、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以“控事故、防灾害”为核心目标,以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为主线,围绕全区应急管理重点工作,推动严格监管执法,切实解决安全生产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严格编制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严格按照“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检查“三部曲”要求,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包括: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情况。

(二)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七)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新、转岗和复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及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九)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安全公示、警示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演练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六)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以及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九)推动安全宣教情况:针对企业事故高发环节和高危岗位,制作有针对性的事故防范宣传教育视频、宣传画、广播稿等资料,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内容。

(二十)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一)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计划的实施和保障

(一)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要按照依法治安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执法“三部曲”工作方法和基本程序要求,全面实施以计划为导向的监督检查,突出监督检查在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用监督检查计划统揽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增强监管执法效能,不断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方式由审批许可为主向监督检查为主转变。

(二)严格履行监督检查法定职责

监督检查计划是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具体活动,也是监管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履职、科学履职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和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时,已经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的,应当作为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据。

附件:1. 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2. 2023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3. 2023年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4. 2023年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计划;

            5. 2023年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计划。

附件1

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1、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全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零”目标。

2、切实开展“双防控”工作,不断提升企业风险防控能力。

3、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定和监管执法“一体化”和开采现场与设施设计符合性专项整治工作。

4.全面强化企业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推动落实岗位风险清单、岗位职责清单、岗位操作卡、岗位应急处置卡“两单两卡”,确保一线员工“知风险、明职责、会操作、能应急”。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分管领导1人,专职从事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工作人员3人。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检查内容在现场检查方案中进行明确。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3人×250天=750天。

(二)计划执法检查工作日:132天。

(三)其他业务工作日:432天,包括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共计60天;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共计126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66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评审、备案、实施行政许可等共计60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共计15天;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75天;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演练共计30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186天,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日常工作事务共计99天;病假、事假共计15天;公务员法定探亲假、婚(丧)假、事假共计27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45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以2022年安全管理基础较差、危险因素较大、“风险等级高、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事故”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企业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2、程序合法原则。监督检查由区应急局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应急办监管人员及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专家参加实施。

3、全覆盖原则。全年对11座在生产建设矿山实现监管全覆盖。

4、分级分类监管原则。本次计划编制工作充分运用2022年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监督执法“一体化”工作评定结果。围绕“两重大一突出”对非煤矿山企业开展随机抽查。

5、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在监管执法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矿山企业(特别是建设矿山企业)开展督查服务指导。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为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突出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1.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直达地面的独立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与设计不一致;2.矿井只有两个独立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间距小于30米,或者矿体一翼走向长度超过1000米且未在此翼设置安全出口;3.矿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为竖井且竖井内均未设置梯子间,或者作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笼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统且未设梯子间;4.主要生产中段(水平)、单个采区、盘区或者矿块的安全出口少于2个,或者未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安全出口出现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安全出口不畅通。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3)不同矿权主体的相邻矿山井巷相互贯通,或者同一矿权主体相邻独立生产系统的井巷擅自贯通。

(4)地下矿山现状图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保存《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 -2020)第4.1.10 条规定的图纸,或者生产矿山每3个月、基建矿山每1个月未更新上述图纸;2.岩体移动范围内的地面建构筑物、运输道路及沟谷河流与实际不符;3.开拓工程和采准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区与实际不符;4.相邻矿山采区位置关系与实际不符;5.采空区和废弃井巷的位置、处理方式、现状,以及地表塌陷区的位置与实际不符。

(5)露天转地下开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2.露天与地下联合开采时,回采顺序与设计不符;3.未按设计采取留设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矿区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气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时,未按设计采取防治水措施。

(7)井下主要排水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排水泵数量少于3台,或者工作水泵、备用水泵的额定排水能力低于设计要求;2.井巷中未按设计设置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与水泵未有效连接;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装设防水门,或者另外一个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 7米以上;4.利用采空区或者其他废弃巷道作为水仓。

(8)井口标高未达到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设计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9)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或者复杂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2.未设置防治水机构,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队伍;3.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或者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作业。

(10)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不符;2.主要排水系统的水仓与水泵房之间的隔墙或者配水阀未按设计设置。

(11)在突水威胁区域或者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编制防治水技术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钻孔的数量、深度低于设计要求,或者超前钻孔方位不符合设计要求。

(12)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者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

(13)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安装井下环境监测系统,实现自动监测与报警;2.未按设计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取防灭火措施;3.发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14)相邻矿山开采岩体移动范围存在交叉重叠等相互影响时,未按设计留设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15)地表设施设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设计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1.岩体移动范围内存在居民村庄或者重要设备设施;2.主要开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

(16)保安矿(岩)柱或者采场矿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设计留设矿(岩)柱;2.未按设计回采矿柱;3.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17)未按设计要求的处理方式或者时间对采空区进行处理。

(18)工程地质类型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地压防治工作;2.未制定防治地压灾害的专门技术措施;3.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未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9)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设计采取支护措施。

(20)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采用机械通风的矿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主通风机未连续运转;2.主通风机发生故障或者停机检查时,未立即向调度室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3.主通风机未按规定配备备用电动机,或者未配备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备及工具;4.作业工作面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5.未设置通风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矿井,未按国家标准规定每年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测;6.主通风设施不能在10分钟之内实现矿井反风,或者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

(21)未配齐或者随身携带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或者从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

(22)担负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升机、防坠器、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或者提升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失效;2.竖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设置的安全门或者摇台与提升机未实现联锁;3.竖井提升系统过卷段未按国家规定设置过卷缓冲装置、楔形罐道、过卷挡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员的罐笼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过卷段内设置罐笼防坠装置;4.斜井串车提升系统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栏,或者连接链、连接插销不符合国家规定;5.斜井提升信号系统与提升机之间未实现闭锁。

(23)井下无轨运人车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载人数量超过25人或者超过核载人数;3.制动系统采用干式制动器,或者未同时配备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4.未按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

(24)一级负荷未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或者双重电源中的任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25)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的中性点采用直接接地。

(26)工程地质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井巷工程施工未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措施。

(27)新建、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2.在竣工验收前组织生产,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28)矿山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工程项目发包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法定资质和条件的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数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数量;2.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29)井下或者井口动火作业未按国家规定落实审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30)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

(31)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或者已经建立的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系统运行不正常未及时修复,或者关闭、破坏该系统,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2)未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的专职矿长、总工程师以及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或者未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地下开采转露天开采前,未探明采空区和溶洞,或者未按设计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采空区和溶洞。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

(3)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者分层开采。

(4)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者最终边坡

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开采或者破坏设计要求保留的矿(岩)柱或者挂帮矿体。

(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

(7)边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2.高度200米及以上的排土场边坡未建立边坡稳定监测系统;3.关闭、破坏监测系统或者隐瞒、篡改、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8)边坡出现滑移现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2.坡体前缘坡脚处出现上隆(凸起)现象,后缘的裂缝急剧扩展;3.位移观测资料显示的水平位移量或者垂直位移量出现加速变化的趋势。

(9)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凹陷露天矿山未按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排土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平均坡度大于1:5的地基上顺坡排土,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2.排土场总堆置高度2倍范围以内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设计采取安全措施;3.山坡排土场周围未按设计修筑截、排水设施。

(12)露天采场未按设计设置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

(13)擅自对在用排土场进行回采作业。

2.非煤矿山突出违法行为。

地下非煤矿山:

(1)在井下巷道或采场顶帮危岩未及时清理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或通行。

(2)巷道顶板破碎段或离层区域未支护或支护被破坏。

(3)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4)未对通往塌陷区或采空区的井巷进行封闭,擅自打开永久性密闭墙。

(5)破坏或开采留设的保安矿柱。

(6)井下作业时未开启主扇通风机,独头掘进未实施局部通风,或局部通风时拉循环风。

(7)矿井主要进风巷道和主要回风巷道采用木支护。

(8)采用非专用车辆运输炸药和雷管,炸药和雷管混合运输。

(9)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

(10)提升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未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11)在采掘作业前,未对突水、突泥威胁区域实施探放水。

(12)井下动火作业无专人监护。

(13)井下采用运输矿石的车辆或提升设备运送人员。

(14)入井作业人员超过设计定员。

(15)从业人员在井下未使用具有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16)矿级领导带班时未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17)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露天矿山:

(1)使用采掘、运输、排土和其他机械设备,在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地点有人停留或通行。

(2)2米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未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3)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或未在平整地面检修机械,检修正在作业、未停止运转、通电的机械等。

(4)吊装、卸矿、排土等作业无专人指挥。

(5)挖、铲、装等作业过程中,司机离开驾驶室,有人站在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6)矿用电线、设备未按要求采取绝缘措施,如移动式架空照明线路未采用绝缘导线,电气设备、电线带电部分裸露。

(7)在临边临崖部位,急弯、陡坡、危险地段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识标牌等。

(8)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部位、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1.2m及以上的平台和通道等,未按规定设置加盖、栅栏或车挡等防护设施。

(9)正在作业现场坡面上有浮石、危石、伞檐体或工作面有裂痕。

(10)未按设计开采,存在无台阶、“一面墙”、直壁、掏底、切脚等问题。

(11)起爆器控制人员无爆破作业资格证,大风大雾雷暴等不良天气放炮或未按照设计实施爆破警戒。

(12)超层越界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

3.非煤矿山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形。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后继续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的。

(2)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

(3)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及长期停产、停建矿山未履行规定程序擅自复产复工的。

(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的,以及未经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的。

(6)增划资源或扩规后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

(7)非煤矿山建设施工外包工程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或者将工程外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承包单位的。

(8)发现重大隐患隐瞒不报,以及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

(9)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10)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和不履行事故报告责任的。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及检查企业名单安排

一月份: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蓬东乡河坝泼水泥用石灰岩、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采石场。(3家)

二月份: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白蜡园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口采石场、重庆市粒吏石材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晶石矿。(5家)

三月份: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3家)

四月份: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蓬东乡河坝泼水泥用石灰岩、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晶石矿。(4家)

五月份: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重庆市粒吏石材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3家)

六月份: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白蜡园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口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4家)

七月份: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蓬东乡河坝泼水泥用石灰岩、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晶石矿(4家)

八月份: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重庆市粒吏石材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白蜡园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口采石场。(4家)

九月份: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3家)

十月份: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蓬东乡河坝泼水泥用石灰岩、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黔江区鑫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铁厂坝萤石重晶石矿(3家)。

十一月份: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采石场、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重庆市粒吏石材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白蜡园矿业有限公司狮子口采石场。(5家)

十二月份: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3家)

附件2

2023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分级监管、属地负责原则,实现对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检查执法全覆盖,加强对重点地区、企业、环节、时段的检查和监管执法;进一步完善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执法方法,严格落实“四不两直”,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果;严格执法,强化事前处罚,做到失职追责、违法必惩,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企业强化红线意识,加强安全管理,提高事故防控能力,促进全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实现零事故、零死亡。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分管领导1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有4人,分别是:李举英、伍玉芹、陶天禹、李思诗。

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检查工作安排在每月的现场检查方案中进行明确。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4人×250天=1000天,其中:

1.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日:200天。

2.其他执法工作日:450天,包括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共计80天。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共计70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80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共计90天。开展机动执法共计65天。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65天。

3.非行政执法工作日:350天,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共计175天。病假、事假共计40天。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工作共计50天。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50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30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1.根据全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化工企业安全诊断,改进安全设施设计,完善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制度的融合,全面提高化工企业的本质安全和安全防御能力。

2.按照重庆市应急局对危化品企业开展“一体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检查监督)工作的要求,对全区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经营企业进行“一体化”监督执法检查。

3.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检查,对其他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企业围绕重点工作、突出薄弱环节开展随机抽查。

4. 企业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新进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新、转岗和复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情况;安全培训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

1.重点检查对象。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

2.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按照“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情况;

(2)企业开展“一体化”建设,常态化实施“回头看”,建立持续整改工作机制情况;

(3)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新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执行情况;

(5)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及运行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6)危险化学品企业储罐区安全管理,落实《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情况;

(7)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防腐蚀、防静电、防泄漏及特殊作业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8)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落实“六严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落实“两关闭”、“三严禁”的情况,开展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9)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情况;

(10)烟花爆竹零售店“标准化”建设。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月份: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喜礼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中国航油油料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黔江供应站。(共5家)           

二月份:重庆市黔江区美洲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高坎子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册山加油站、 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沙坝加油站。 (共4家)            

三月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白家湾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湘星商贸有限公司黔江区水淹沱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下坝加油站、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城东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城南加油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正阳加油站。(共6家)                                            

四月份:重庆市黔江区芳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黎水加油站、重庆市新代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白石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黄溪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石会加油站、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石会加油站 。(共5家)  

五月份:重庆市黔江区南星气瓶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板栗山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鸿运加油站、重庆本才石油有限公司黑溪加油站、重庆淼焱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加油站、重庆鸿钻国际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共6家)

六月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麻田坝加油站、黔江区欧煌商贸有限公司麻田坝加油站、重庆市五贤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喇加油站、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邻鄂加油站、中油鸿业石油有限公司物流园加油站、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石油分公司正阳高速路出入口加油站。(共5家)

七月份: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伟烈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市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濯水加油站、重庆市秋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梨湾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大院子加油站。(共5家)

八月份: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阿蓬江服务区(东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要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阿蓬江服务区(西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黔江服务区(南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黔彭高速公路黔江服务区(北侧)加油站、重庆中油铁建实业有限公司黑溪西侧服务区加油站、重庆中油铁建实业有限公司黑溪东侧服务区加油站。(共6家)

九月份:重庆市信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溪坳田加油站、重庆厚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太极加油站、重庆市新代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占胜商贸有限公司鹅池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修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加油站。(共5家)

十月份: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中油鸿业石油有限公司青杠加油站、重庆量畅商贸有限公司李家溪加油站。(共5家)

十一月份: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东)、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西)、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鸿园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淞实商贸有限公司小南海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淞实商贸有限公司中塘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跑驰商贸有限公司郎溪加油站。(共6家)

十二月份: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喜礼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共4家)

2.随机抽查

全年对生产经营单位随机执法检查共计58家次,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8家次,烟花爆竹零售店40家次。

附件3

2023年黔江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3年,黔江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要时段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完善检查诊断、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三部曲”执法检查,严格落实“四不两直”,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果;严格执法,强化事前处罚,做到失职追责、违法必惩,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推动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力争做到零死亡事故,推动全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监督检查人员3人,其中分管领导1人,专职从事工贸企业监督检查的科室工作人员2人。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

(一)总法定工作日:3人×250天=750天。

(二)计划监督检查工作日:150天。

(三)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日:310天,包括参与乡镇街道及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共计75天;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共计25天;安全生产举报查处共计15天;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共计90天;开展机动执法共计15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共计10天;接受和配合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80天。

(四)非监督检查工作日:290天,包括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其它工作事务(含宣传、培训工作)共计140天;病假、事假共计20天;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共计30天;公务员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共计55天;参加党群活动共计45天。

四、监督检查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原则

1.突出重点原则。将涉及高温熔融、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工贸企业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聚焦突出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实施铁腕整治,严格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2.程序合法原则。监督检查由区应急管理局2名及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执法检查方案审批。

3.重点企业全覆盖原则。规模(限额)以上重点工贸企业全覆盖,规模(限额)以下涉及高温熔融、粉尘防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工贸企业监管全覆盖。

4.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组织企业开展风险研判,切实帮助企业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企业

1.存在高温熔融的企业 ;

2.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企业;

3.使用液氨制冷的企业;

4.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监督检查的行业

监督检查的行业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8大行业。

(四)监督检查的内容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企业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1.日常监督检查

一月份:重庆市黔永硅业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重庆左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5家)。

二月份:重庆道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都大酒店)、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重庆衡生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耀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景呈驿酒店有限公司(希尔顿)(6家)。

三月份:重庆六羊纺织品有限公司、重庆鑫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通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宏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旭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6家)。

四月份:重庆市中绿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博美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顺玻璃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重庆黔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7家)。

五月份:重庆黔纲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喜万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朝天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帝磊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晟庄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6家)。

六月份:重庆百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隆鑫玫瑰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河丝绸有限公司、重庆百事达华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聚德道酒店有限公司(6家)。

七月份: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联宝维美地毯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兽星饲料有限公司、重庆钟大建材有限公司、重庆花神丝绸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朵兰酒店有限公司(6家)。

八月份:重庆市黔龙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环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海通丝绸有限公司、重庆京宏源铝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储备粮有限公司、重庆致善酒店有限公司(6家)。

九月份:重庆市黔永硅业有限公司、重庆左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市黔江区戴兰斯蒂大酒店、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6家)。

十月份:重庆乐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阿蓬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巴蜀印象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龙水泥有限公司、重庆鑫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划船匠火锅店、(6家)。

十一月份: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重庆金凯办公用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胤羡酒店有限公司(七天)、重庆市诚动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菩提岛大酒店、重庆兽星饲料有限公司(6家)。

十二月份:重庆耀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炬枫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亚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顾邦家居有限公司、重庆三磊渝东南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6家)。

2.随机检查

按照三随机(两名执法人员随机、监督检查对象随机、安全生产专家现场指导随机)的要求,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所属企业由行业监管部门检查,规下企业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属地开展检查,全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特别是未纳入执法计划的高风险企业进行随机抽查执法,对2023年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重新调规后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要立即纳入随机抽查企业,全年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不得少于20家次(主要抽查未纳入当年执法计划的企业)。

附件4

2023年应急救援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将应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框架,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创新监督检查方式,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完善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制度机制、落实应急保障条件、优化应急资源配置,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落地生根。

二、执法工作量及任务分配

(一)执法工作量安排

1.人员安排

目前在岗行政执法人员总数2人。

2.执法工作日常安排

(1)法定工作日:2人×250=500天。

(2)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日:10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220天,包括应急平台数据录入校正共计40天;应急专家管理工作3天;区级部门和企业应急管理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建档30天;区级应急演练及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共计40天;违法行为查处20天;参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上级部门组织的专项行动共计15天;开展机动监督检查20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共计2天;上级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共计50天。

(4)非行政执法工作日:180天,包括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人事管理、日常工作事务共计100天;病假、事假共计20天;公务员法定年休假20天;参加党群活动40天。

三、执法检查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执法检查对象。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危行业企业。

(二)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厅应急〔2016〕74号)要求,共分七项:

1.应急组织体系。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和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等法规标准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是否按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化等级,未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是否依法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3.应急物资装备。主要检查是否按照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储备应急物资,以及救援装备器材和应急物资的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4.应急预案。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第2号令)要求,编制、发布、修订、备案应急预案,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和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

5.应急演练。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组织开展演练,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

6.教育培训。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80号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应急技能培训和考核。

7.应急处置。主要检查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设置应急标志、标识、应急逃生通道,报告、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三)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一月份(3个企业):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蓬矿业有限公司蓬东乡河坝泼水泥用石灰岩、重庆市黔江区宏峰矿业有限公司棕树坪石灰岩矿山、重庆市鸿韬商贸有限公司舟白饰面石材用一号采石场。

二月份(4个企业):重庆市黔江区美洲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高坎子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册山加油站、 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沙坝加油站。

三月份(6个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白家湾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湘星商贸有限公司黔江区水淹沱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下坝加油站、黔江区凌云石油有限公司城东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城南加油站、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正阳加油站。

四月份(5个企业):重庆市蓬江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金顺玻璃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集团鑫穗丰有限公司、重庆黔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

五月份(3个企业):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大堡石灰石矿山、重庆转堡矿业有限公司转堡采石场、重庆市粒吏石材有限公司中波采石场。

六月份(3个企业):重庆弘扬建材集团弘凤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双河丝绸有限公司、重庆三磊玻纤股份有限公司。

七月份(5个企业):重庆市本才石油有限公司两河辉宇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伟烈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水市加油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销售分公司濯水加油站、重庆市秋旬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梨湾加油站、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大院子加油站。

八月份(6个企业): 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阿蓬江服务区(东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要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阿蓬江服务区(西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黔江服务区(南侧)加油站、重庆中石化惠通油料有限公司渝湘高速公路黔江服务区(北侧)加油站、重庆中油铁建实业有限公司黑溪西侧服务区加油站、重庆中油铁建实业有限公司黑溪东侧服务区加油站。

九月份(5个企业):重庆市黔永硅业有限公司、重庆左石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重庆黔瑞锰业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黔江分公司、重庆正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十月份(5个企业): 重庆博望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科瑞南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仓储分公司正阳油库、中油鸿业石油有限公司青杠加油站、重庆量畅商贸有限公司李家溪加油站。

十一月份(6个企业):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东)、重庆高速国储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黔恩高速黔江舟白服务区加油站(西)、中国石化重庆销售黔江分公司鸿园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淞实商贸有限公司小南海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淞实商贸有限公司中塘加油站、重庆市黔江区跑驰商贸有限公司郎溪加油站。

十二月份(3个企业):重庆市黔江区鸿韬矿业有限公司李涛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富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正伟采石场、重庆市黔江区贵州天弘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萤石(普通)重晶石矿。

附件5

2023年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培训管理,督促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提升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规范安全生产考试管理,杜绝考试违法违规现象发生,提高安全生产考试质量,达到以考促培的效果。

二、监督检查人员及分工

分管领导1人,执法人员2人。

监督检查人员的具体检查工作安排在每月的现场检查方案中进行明确。

三、执法检查对象

安全培训机构:重庆市黔江区华光计算机职业学校。

四、执法检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采取日常检查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一个月开展一次执法检查。

五、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相关要求,检查以下内容:

1.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培训制度建设情况: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教学培训场地及实际操作设施设备建设情况。

2.科学、合理配备师资情况:查看培训教师一览表(要求上墙),明确教师学历、职称、所学专业、授课方向等信息。

3.依法开展安全培训以及执行培训大纲情况:是否制定各类培训班课时计划;课时计划是否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制定,包含培训班起止时间、培训课程是否按照安全培训大纲设计;课时是否达到大纲规定学时,是否合理安排培训教师等;是否使用按照培训大纲编写、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培训教材及教师课件是否与课时计划安排的培训内容一致。

4.教学过程管理控制情况;培训班工作方案、培训班课时计划、学员信息汇总表、学员签到考勤表;培训班小结材料;学员意见反馈表,包含对培训机构、本次培训效果、授课教师等内容的综合评价等内容,至少要有70%的学员填写;查看培训班现场视频及图片,照片上必须拍摄时间;《培训证明》存档件、《承诺书》存档件等。

5.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管理要求:是否培训班档案“一班一档”归档;是否分类装订成册归档,是否按年度存档;是否有文书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是否有专门的档案室或档案柜。

学员个人资料:学员《个人授权委托书》;《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和颁证申请表》或《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考试和颁证申请表》、《重庆市安全生产考试和颁证申请表》;《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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