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江民政发〔2018〕87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指导全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运行管理,按照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77号)安排,现将《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18年12月17日
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实现规范管理、可持续运营,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77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是指在村、社区建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主办和管理,为城乡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学习教育、思想交流、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居家服务、日间照料等服务的集体公益性场所,含政府支持建立的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及其它开展社区养老服务的场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其内开展与养老服务和公益活动无关、不合时宜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实行政府支持、村居主办、协会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自治管理的开办原则。
第四条村(居)民委员会是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开办主体、管理主体、运营主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安全规范运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区民政局是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区公安、应急、财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和运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在管理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过程中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了解当地老年人的服务需求,组织开展对路的服务项目与活动,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居)民自治、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要求。
第六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同时是村、社区老年协会的办公场所和活动阵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在区民政局备案成立村、社区老年协会,支持村、社区老年协会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组织管理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同时,要统筹整合设在村社区的图书室、卫生室、文化广场等公共设施,协调组织社会力量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开展服务提供支持,营造尊老、爱老、扶老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服务对象与程序
第七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辖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支持和鼓励生活不能自理、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的老年人到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活动。
第八条辖区内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在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陪同下,自愿前往村社区养老服场所填写服务对象申请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份证号码、本人联系电话、亲属联系电话(两名以上)、个人爱好与特长等;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寸登记照片等;填写健康状况陈述书(附件3),签字领取入场活动告知书(附件4),明确老年人在场所接受服务期间的注意事项以及出现身体不适、意外事故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的衔接和处理方式。自愿接受养老服务场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需签订专门的服务协议。同时,接受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服务的老年人可自愿加入村社区老年协会。
第九条进入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参加活动和接受服务的人员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团结友爱、支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养老服务场所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第三章 服务内容
第十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主要对辖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和有条件、有能力开展的其他涉老、为老服务,应本着照顾大多数、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和自愿、平等、互助原则,尽量满足辖区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村社区服务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征求意见、民主协商基础上因地制宜确定,上墙公示并对外公开。
第十一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开展的主要涉老、为老服务内容:
(一)老年人基本信息管理服务:建立村(社区)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按统一格式统计本村(社区)老年人基本情况花名册,全面掌握本村(社区)老年人年龄、性别、家庭人员、收入、健康、居住等基本情况,建立留守老人、特困老人、低保老人、建卡贫困老人、独居老人台账,并每年定期动态更新。
(二)文体娱乐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棋牌、书法、绘画、音乐、体育、舞蹈、手工、民间民俗文化交流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提供观看电视、收看远程教育节目、报刊和图书阅览等服务。
(三)健康宣传服务:联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养生保健、老年病防治等健康知识讲座,开展老年人健康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四)精神慰藉服务:组织老年人开展聊天谈心、思想交流、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五)法律维权服务:帮助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协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六)留守老人关爱服务:联系组织志愿者及其他社会力量对辖区内分散居住的特困老人、留守(空巢)老人、经济困难的独居老年人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重大传统节日及生日进行问候,平时定期每周电话查访、每季度上门巡访,以及开展结对关爱、邻里互助、银龄互助等活动。
(七)养老信息链接服务:建立开放的为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信息网上咨询服务,建立村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为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机构和其他养老服务信息,发挥为老服务平台作用。
(八)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的兴趣、爱好和需求,因地制宜地设计开发与当地老年人需求对路的特色服务项目,积极拓展市场化服务。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运营管理班子,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负责人,村、社区老年协会负责人可以负责日常管理,另选1-2名热心老龄事业的人员为管理员。
第十三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运行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补助、部门帮扶、村(居)委自筹、服务对象缴纳、社会捐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坚持量入为出、自求平衡。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集体经济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经费收支管理,并列为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归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随意处置。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一切资产由村(居)委统一登记造册后按功能分区配置使用,并每年盘点一次,对正常损耗按规定程序报废,对非正常损毁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
第十五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要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要制定落实防火灾、防触电、放食物中毒、防意外伤害等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协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特别要制定老年人在场所内活动期间紧急疏散逃生预案和出现生病和身体突发异常情况的救护处理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可以按照自愿购买原则为入场活动的老年人代办人生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
第十六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应建立健全内务档案,主要包括对象登记资料、个性化服务协议、老年人统计信息资料、各项工作记录和检查记录资料等,实行分类整理,妥善保存。查阅需经负责人审批并登记,要严禁对外泄露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要组织制定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守则、老年人文明公约、安全制度、日间休息室管理制度、健身康复室管理制度、娱乐活动室管理制度、图书阅览室管理制度、厨房管理制度等日常管理制度(附件1),并督促贯彻执行,保障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运行效果良好的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为其配备适量的、能满足业务需求的公益性岗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专职服务人员开发专业化的特色服务项目,或邀请社会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保健、老年教育、文化娱乐等服务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考评
第十九条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应将机构名称、工作人员、服务项目、工作流程、开放时间、功能区分布、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疏散图及其他应公布信息在醒目位置公示和对外展示。同时,每年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的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设立公开举报监督电话并对外公示,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区民政局在每年第四季度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运行情况进行100分制量化考核,考核评分结果与运行补贴挂钩,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日常管理制度(模本)
2.服务对象申请登记表
3.健康状况陈述书
4.入场活动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