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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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江经信委发﹝2015﹞37号

各小微工业企业:

现将《黔江区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15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微工业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小微工业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以及区政府与建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业务,是指以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小微工业企业池”中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共同作为增信,企业提供50%抵押担保物,由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按100%比例向小微工业企业发放贷款的一种信贷业务。

“风险补偿金”是指区政府向“助保贷”专户注入的,用于“助保贷”贷款发生损失时按约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助保金”是指由“小微工业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贷款的资金。“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小微工业企业池”企业是指由助保贷业务合作双方推荐并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企业。

第三条  成立黔江区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公室,作为“助保贷”业务和“助保金”账户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助保贷”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成员单位由区经信委、区财政局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区经信委领导担任。

“助保贷”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助保贷”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贷”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入池企业资格。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和 “助保金”组建与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财政安排,一般不得低于合作银行预计当年发放“助保贷”贷款额度的10%。企业缴纳“助保金”不得低于在合作银行取得贷款额度的3%,企业“助保金”在签订借款合同前一次性缴纳。

第五条 “助保贷”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及“风险补偿金”,该账户封闭运行,资金仅限于提供“助保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的代偿支出及利息支取外,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提取和支用。支取的利息,作为“助保贷”管理机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当业务平台不再办理“助保贷”业务,且池中所有贷款本息结清后,企业所缴纳“助保金”在扣减代偿损失后一次性按比例退还贷款企业。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七条 小微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黔江区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小微工业企业;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单位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承诺遵守《黔江区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贷款管理办法(暂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五)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六)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50%抵押担保物;

(八)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助保贷”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贷”管理机构认定的“小微工业企业池”名录中企业,且需取得“助保贷”管理机构出具的《“助保贷”业务推荐准入函》。

(二)企业在合作银行开设或承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原则必须开立基本结算账),同意采用“助保贷”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助保贷”贷款业务,同意企业员工工资由合作银行代发,同意其经营资金全部通过合作银行结算。

(三)企业及企业法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助保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九条 单个小微工业企业“助保贷”贷款额度一般在500万以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助保贷”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助保贷”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十二条 “助保贷”贷款还款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贷”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必须是“小微工业企业池”名录中的企业。企业每月10日前可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入池,或经由合作银行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推荐入池。“助保贷”管理机构对申请入池企业进行审查,由区经信委、财政局、建行三家单位共同向区安监、环保、社保、税务等机构查询企业是否存在项目合规、税收及社保缴纳等相关事宜,对不存在异议的企业批准入池。

第十四条 已入池企业凭借“助保贷”管理机构出具的《“助保贷”业务推荐函》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贷”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进行相关贷款手续审批。对于同意贷款的企业,在签订借款合同前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交纳“助保金”。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前3个工作日内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助保贷”业务备案函》备案。对贷款审批未通过的企业,合作银行要及时将原因反馈给“助保贷”管理机构。

第六章 “助保贷”贷款回收管理及风险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七条 贷款到期日,借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助保贷”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贷款的,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贷”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助保金”代偿XX公司“助保贷”贷款的函》,“助保贷”管理机构在贷款到期当日直接从“助保金”账户向合作银行支付相应款项。当“助保贷”管理机构未及时全额履行代偿责任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有权从直接“助保金”扣收相应款项。

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合作银行在贷款逾期一个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助保贷”管理机构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金”代偿XX公司“助保贷”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助保贷”管理机构应及时以“风险补偿金”履行代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会同“助保金”管理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偿还银行债权、政府“风险补偿金”、“助保金”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助保贷”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助保贷”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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