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财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您当前的位置: 区财政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文件>其他文件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1-00160
  • 发文字号 黔财采〔2021〕78号
  • 主题分类 财政
  • 体裁分类 采购与招标
  • 成文日期 2021-08-18
  • 发布日期 2021-08-1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黔财采〔2021〕78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区属各国有企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委发〔2021〕16号)和区政府办《关于印发黔江区贯彻落实2021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分工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1〕57号)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现就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各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再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投标、履约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二、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中小企业不低于50%),减轻中标(成交)企业资金压力。

三、压减合同签订时间

压减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

四、加快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五、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六、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融资提供便利

各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政府采购合同,为供应商参与信用融资提供便利。市财政局已经统一建设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服务平台,各采购单位、银行应积极支持中标(成交)供应商办理“政采贷”,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