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及食品农产品加工业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发〔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及食品农产品加工业奖励扶持办法》已经五届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及食品农产品加工业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整优化农业产业空间布局,推进全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区农业产业及食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黔江区依法从事农业产业及食品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及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粮油桑猪(牛)”主导产业和“烟渔菌(药)”等特色规模产业。
第二章 粮油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支持粮食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单产提升。优质稻要求选用国家、重庆市审定且适宜本区种植的二级(含)以上优质米品种;籽粒玉米要求选用优质高产的耐密抗倒品种;甘薯要求选用符合淀粉、薯干加工的品种;马铃薯需选用抗晚疫病脱毒种薯、重点扶持菜用和加工薯类。优质稻、籽粒玉米、甘薯、马铃薯单个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亩产比当年全区统计数据增长5%以上,优质稻每亩补助300元,籽粒玉米、甘薯和马铃薯每亩补助260元。
第五条 支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种植油菜。鼓励选用重庆市油菜主导品种,且双低(低芥酸和低硫代葡萄糖苷)高含油(含油率45%以上),亩产比当年全区统计数据增5%以上,种植面积达到20亩(含)以上,每亩补助200元。
第六条 支持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粮油高产攻关示范。优质稻亩产500公斤以上、玉米净作亩产600公斤以上、带状复合种植亩产550公斤(大豆不低于80公斤)、优质油菜亩产150公斤以上,且单个作物种植面积达到100亩(含)以上,每亩补助500元。
第三章 生猪产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 支持生猪品种良种化。通过政府采购免费为全区能繁母猪养殖场(户)提供良种猪精液,配送到乡镇街道人工授精站(点),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支持生猪产业扩群增量。对经申报审批新引进的二杂及以上标准母猪每头补助1000元,新合作发展1头“武陵黑猪”补助200元。
第九条 对生猪实行强制免疫。允许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按“先打后补”的原则实行自主采购、自主免疫;散养户实行统防统治。
第十条 对强制扑杀及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对实施强制扑杀的生猪按每头130元—8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猪只大小、品种等因素确定;对养殖环节病死猪实施无害化处理,按每头20元—8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根据病死猪体重的大小或体长确定。
第四章 肉牛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肉牛品种改良。免费为全区能繁母牛养殖场(户)提供优良种公牛细管冻精及液氮。
第十二条 支持能繁母牛扩群增量。对全区饲养牛5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当年新生犊牛给予每头1000元的补助。
第五章 蚕桑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桑蚕茧生产补助。共育补助,按当年小蚕共育总量,对小蚕共育户成功共育并供蚕农使用的蚕种,每张补助30元;桑蚕茧生产补助,按上年度产鲜级茧总量,每公斤补助4元;套种马铃薯、青菜头补助150元/亩;桑园提质增效补助,按乡镇当年蚕茧增量,每担补助300元,由乡镇专项用于桑园有效利用及优质蚕茧示范生产等;技术培训及桑蚕品比试验30万元。
第十四条 养蚕设施升级改造补助。对新(重)建两楼六层钢架双层隔热养蚕大棚主体每平方米补助45元,配套新建蚕台每平方米补助15元,严格实行项目申报计划管理,农户同步配套蚕沙坑、消毒池、储桑池;开展省力化装备示范推广工作。
第六章 烤烟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生产扶持政策。按每亩250元的标准给予烤烟生产物资投入补助,其中:土壤修复每亩100元、优化结构每亩120元,绿色防控每亩20元,试验示范和主体培育每亩10元。
第十六条 基础设施维护补助。按照上一年度烟叶税5%的比例建立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用于对育苗大棚、烤房设施的维修补助。
第七章 特色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青菜头产业发展补助。对青菜头种植户按订单企业回收产量补助0.06元/公斤,与第十三条套种青菜头补助150元/亩不重复。对青菜头种子按实际用种量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食用菌基础设施和加工补助。支持企业建立标准化示范基地,采用新材料、建设规模100亩以上的示范基地,按照大棚设施投入的30%给予补助;合格菌种生产企业的食用菌菌种繁育,按生产能力10万瓶(袋),满足200亩用种为1个生产单元,1个生产单元设施设备定额补助20万元。新建烘干等加工设备,基地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建成烘干设备能满足50亩基地产品烘干为一个加工单元,1个加工单元定额补助3万元;支持企业建立区域性加工中心,加工中心除享受以上奖补政策,按统计部门认定的加工产值1%给予奖补。
第十九条 羊肚菌生产专项补助。根据羊肚菌实际产量进行奖补,按照3元/斤进行补助,每亩奖补上限500斤。利用闲置蚕棚或者桑园成功培育食用菌的,按照食用菌菌棒每棒0.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利用本地野生食用菌资源研发菌种母种,通过国家级菌种认证的每个母种给予20万元补助,通过市级登记的每个母种给予5万元补助。羊肚菌技术培训及品比实验30万元。
第二十条 中药材原材料基地建设补助。支持企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订单发展青蒿、白术、前胡、紫苏等中药材标准化基地,中药材单品区内累计收购数量达到100吨及以上的,按收购数量对种植户进行补助,青蒿补助2元/公斤,白术、前胡补助0.6元/公斤,紫苏1元/公斤,其它中药材品种按平均单产测算补助标准,每亩补助金额不超过400元。青蒿种子款按实际用种量补助给免费提供种子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业发展补助。分类补助水产苗种费用,按照《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DB50/T225-2018)规定投放水产苗种,面积10亩以上、沟凼设施完好并正常开展稻渔综合种养的,每年每亩补助苗种费200元;山坪塘养殖,每年每亩补助苗种费200元;中小型水库生态养殖,每年每亩补助苗种费100元。对池塘深度不足2米、无独立进排水设施、无尾水处理设施且面积在10亩以上的老旧渔业专用塘进行标准化改造(配套尾水处理设施面积占池塘面积的4~8%),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章 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补助。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实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对投资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市场主体,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三条 新建项目补助。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新扩建购地建设项目采取预先服务和绿色通道方式,提高项目开工建设效率。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食品及农产品加工新建项目,新增购置的设施设备类固定资产,按其新建生产性固定资产总投资的30%标准,一次性给予企业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单户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加工营销补助。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全国省会城市一级批发市场开设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销售专区,单个企业在同一城市开设的首个食品及农产品加工销售专区,面积达到5平方米及以上,每年按每平方米1万元补助。支持加工企业产品进入销售额达到50亿元及以上连锁超市,每个超市进场费按照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通过产品专柜、专卖店、线上营销、跨境电商运营扩大销售规模,每个年度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以纳税申报票据为准),按实际新增销售额的2%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冷链物流体系建设补助。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产业相关冷链物流示范项目建设,按不超过实际有效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不超500万元补助。首次获评或通过复核的国家五星级(以及全国百强)、四星级和三星级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升规上市补助。对新升规进入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体系的加工企业补助资金30万元(资金来源:市级20万元、区级10万元)。积极支持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户加工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食品及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成功上市和新三板成功挂牌的,按照区内现有政策执行。
第九章 品牌建设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支持品牌创建。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质农品标志许可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5万元。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质农品、名特优新农产品续展一个一次补助1万元;获得市级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助1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50万元;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称号,每个产品(商标)一次性补助10万元;获得重庆市公用品牌巴味渝珍授权用标农业企业一次性补助0.3万元;首次获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的农业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2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爆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爆品打造补助。
第二十八条 支持农产品营销。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际国内博览会、展销会等,推广本地农特产品,对参展农业企业主体按区外市内每次0.3万元、市外每次补助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九条 支持标准建设。对成功通过国家标准的每个补助30万元、通过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每个补助10万元、通过市级地方标准的每个补助5万元、通过企业标准的每个补助2万元。支持绿色优质农产品标准化基地示范建设,每个基地补助10万元(主要用于追溯、数字化、智能化、GAP良好农业规范等标准化建设)。
第十章 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通过申报或监测,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或法人只能享受同级别补助一次。
第三十一条 支持融资政策。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利用金融政策发展壮大产业,贷款本、息无逾期则按贴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全额贴息(已享受国市贴息政策除外),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1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额为20万元,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十一章 “三金”打造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鼓励部门和企业打造金技术、金品牌、金企业,创新补助机制,突出产量、产值、税收、就业、GDP贡献等指标贡献,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保障预支预付“三金”政策,通过事前承诺、先预付资金后兑现成果。每年年底由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评定,对成功打造金技术、金品牌、金企业的部门和企业,按成果大小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单个部门和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政策资金除“三金”打造,其他扶持政策一律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经营主体,及时收回补助资金、停报项目,并依法追究经营主体相关责任;同时,从严追究责任单位及项目管理人、验收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当年立项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根据综合绩效评价情况可对相应产业扶持政策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必须符合工商、税务、环保、统计等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申报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
(四)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六)在三年内各级审计和检查中被查出有违规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偷税漏税等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第十章“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其他各产业扶持政策(包括跨年度项目)分别由区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予以调整。2023年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通知》(黔江府发〔202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