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江府发〔20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经五届区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黔江府发〔2018〕22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7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市场主体培育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18号)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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