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江府发〔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经五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支持鲁渝扶贫协作政策的若干细则的通知》(黔江府办〔2019〕5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支持鲁渝扶贫协作政策的若干细则的通知》(黔江府办〔2019〕5号)
2.《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21号)
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8〕6号)
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54号)
5.《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3〕102号)
6.《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0〕243号)
7.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黔江区转户居民子女入学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1〕88号)
8.《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重庆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学费资助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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