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黔江府发〔2023〕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相关规定,经五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123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此件公开发布)
附 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123号)
2.《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1〕291号)
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46号)
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物流业降本增效行动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27号)
5.《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江府办发〔2017〕95号)
6.《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20〕86号)
7.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9〕14号)
8.《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黔江府发〔2018〕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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