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支线农村客运营运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1〕24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黔江区支线农村客运营运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5日
重庆市黔江区支线农村客运营运
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建[2009]3号)要求,依据《黔江区农村客运发展意见》,为解决我区农村客运发展瓶颈,采取向支线农村客运经营者发放营运补贴的办法,以提高经营者积极性,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切实解决群众出行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运补贴对象:对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支线农村客运车辆经营给予适当直接补贴。
第三条 营运补贴发放条件:补贴发放和客运经营考核挂钩。由交通、公安、镇乡人民政府、经营企业按照《黔江区农村客运车辆单车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对支线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公示后,报财政部门审定发放,不参加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以发放。
第四条 营运补贴标准:根据支线农村客运实际运行情况和经营收益状况确定补贴标准,2011年补贴标准为600元/月/车,补贴标准随着农村客运发展按年度作出调整。
第五条 营运补贴方式:由区财政局直补给符合条件的支线农村客运经营者。
第六条 营运补贴发放时间:支线农村客运营运补贴登记上报以及发放时间和农村客运燃油补贴发放时间一致,同步进行。
第七条 营运补贴必须全额发放给支线农村客运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或挪用营运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由有权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交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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