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综合信息广播系统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1〕140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农村综合信息广播系统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综合信息广播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重庆市黔江区农村综合信息广播系统(以下简称“农村广播系统”)是区委、区政府的重要舆论宣传阵地,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政府政务信息发布平台,是传播文化知识和致富信息的宣传平台,是应对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警指挥平台。为规范我区农村广播系统管理,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和系统运行规范有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重庆市农村综合信息广播系统管理暂行办法》(渝文广发〔2011〕7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广播系统由区广播中心、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组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广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区广播中心由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管理;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由街道、镇乡设立并管理。区广播中心、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分别由设立主体申请许可证或登记备案。未按程序审批许可和登记备案的不得擅自设立各类广播机构。
第三条 区广播中心和镇乡广播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播出管理要求的专用办公场所和节目制作播出场所。
(二)有本级广播节目制作播出所需要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采编、播音、设备维护专职人员。其中,广播中心为3—5人,广播站为1—2人。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条 区广播中心、镇乡广播站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政治素质高。
(二)热爱广播事业,工作勤奋,作风踏实。
(三)具有适应广播工作需要的从业资格和文化水平,其中,广播中心人员为大专以上学历,广播站人员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适应作业环境和所在岗位需要。村广播室的设立参照广播站进行,工作人员由村委会推荐村干部兼任,经街道、镇乡认定批准。
第五条 农村广播系统节目播出坚持转播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执行上级优先,应急优先的原则。
农村广播系统应当以转播各级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为主,广播站可根据需要适量制作播出非新闻类节目。自办节目要以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为宗旨,贴近农村发展、贴近农业生产、贴近农民生活。
区广播中心应每天全程转播(或录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庆人民广播电台、黔江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节目供街道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转播。街道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应每天按照区广播中心—街道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优先完整转播上级节目。有应急广播的要优先播报。
第六条 农村广播系统机房、设备、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的播出等实行专人专管制度。自办节目应坚持“先审后播,重播重审”制度,节目审查要有审查人和负责人签字。除发布应急信息外,农村广播系统自办节目应以录播方式播出,不得现场直播自办节目。自办节目播出实行登记保存制度,经签发已经播出的节目和信息原稿、光盘、录音带、计算机文件等应当妥善登记保留备查,实行专人专柜专管。其中,广播中心节目存档时间不得少于30天,广播站节目存档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节目根据需要可延长保存时间。
第七条 农村广播系统在应急状态下可以在辖区内直接播发应急信息。面向全区、街道镇乡、村(居)的应急信息分别由区委、区政府或授权街道镇乡党委、政府审核签发。需连续播发的应急信息应当采用录播方式播出。政务信息、村务信息不能作为应急信息发布。
第八条 加强电话插播功能管理,非紧急状态下播发应急信息不得使用电话插播方式。广播室电话插播应急信息必须征得街道镇乡领导同意后由村(居)委主要负责人发布,广播站插播应急信息由街道镇乡主要负责人发布,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
第九条 各级广播机构不得播放带有国家禁止播出内容的节目和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转播未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机构传播的节目,不得转播和编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不得擅自使用互联网信息,不得播出未取得知识产权的录音制品,严禁插播商业广告。
第十条 农村广播系统常规播出时间为早、中、晚3个时段播出,街道镇乡广播站和村广播室应当与区广播中心播出时间一致,每时段播出时间不得少于1小时。街道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应根据群众居住情况调控喇叭音量,不得扰民,不得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 农村广播系统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系专用设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私自占有。
第十二条 农村广播系统实行分级维护。区广播中心负责区广播中心设备的维护;区有线电视台负责区广播中心至各广播站、7292台、仰头山发射台光缆线路及相关设备的维护;区广播电视无线传输中心负责7292台、仰头山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发射设备的维护;街道镇乡广播站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站、广播室设备的维护。
第十三条 区广播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区广播中心节目时间表,并按时组织节目播出;
(二)负责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重庆人民广播电台、黔江人民广播电台的节目;
(三)负责制作播出本地新闻节目和有本土特色的专题节目、综艺节目;
(四)负责根据区委、区政府指令播出政务信息和应急信息;
(五)负责向街道、镇乡广播站提供节目信号源,并给予业务指导;
(六)负责向上级广播机构推荐、提供节目;
(七)负责本级广播系统日常管理、安全播出,保持广播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街道镇乡广播站职责:
(一)制定本街道、镇乡农村广播播出计划并落实节目播出,完整转播区广播中心节目;
(二)负责本街道、镇乡农村广播节目制作、编排并择优推荐给上级播出机构;
(三)负责根据本街道镇乡党委、政府的指令播出政务信息和应急信息;
(四)负责本街道、镇乡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播出,配合上级广播传输机构对广播系统干线光缆和设备进行维护,保持广播通道畅通;
(五)负责对村级广播室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村级广播室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村农村广播播出时间表并按时播出节目;
(二)负责转播上级广播机构节目;
(三)负责根据本村村委会的要求播出政务信息;
(四)负责本级广播系统的日常管理、安全播出,配合街道镇乡广播站对本村广播系统运行维护,保持广播畅通。
第十六条 各街道、镇乡主要负责人为农村广播系统第一责任人,各街道、镇乡分管负责人为分管责任人,各广播站、广播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广播设施安全和广播节目播出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广播系统的密码、密钥匙实行专人专管,其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传播范围,不得相互公开或转借。
第十八条 广播中心、广播站应严格值班制度和应急制度,确保广播应急通道畅通。
第十九条 在农村广播系统管理中因违规转播节目、违规自办节目、违规插播节目、管理严重失职等行为导致发生安全事件和事故或影响安全播出的,由区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农村广播系统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划、建设和管理,日常工作开支、系统运行维护费等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镇乡要把农村广播系统管理纳入工作计划,给予人员和经费保障。区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积极制定考核办法,完善相关制度。广播中心、街道镇乡广播站、村广播室要制订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等管理细则,并上墙公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广新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