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建设领域实行“两金三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2018〕3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建设领域实行“两金三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江区建设领域实行“两金三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稳定和谐,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在全区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登记制度(以下简称“两金三制”)。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缴纳标准: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审批手续前,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分别缴纳工程总承包合同造价2%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其中:建筑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区财政局统一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规定,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予以免交。
2﹒使用条件:发生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区人力社保局及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区人力社保局及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可动用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支付该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可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经区人力社保局及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后,方可办理退还工资保证金手续。
(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1﹒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筹集500万元资金注入欠薪应急周转金专户。
2﹒使用条件:当发生用人单位负责人隐匿、逃匿或用人单位经营严重困难等情况时,经区人力社保局及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动用欠薪应急周转金专门用于解决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
1﹒账户设置: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开工前,必须到区内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同时向区人力社保局及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账户设置情况。
2﹒资金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每月10日前共同完成上月进度产值确认。项目建设单位将确认的进度产值总额,作为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拨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主要依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总额按照确认产值25%的比例,由项目建设单位单独划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若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总额大于确认产值25%的比例时,按实际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总额拨付,原则上不超过确认产值30%的比例;同时,建设单位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告区人力社保局及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
(四)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1﹒实施范围:施工总承包企业。
2﹒实施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农民工在开户银行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根据考勤记录表册,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农民工工资表册,经农民工本人签字和公示后,作为确认农民工工资的主要依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确认金额,委托开户银行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一对一”通过银行卡账户支付给农民工。
(五)农民工实名登记制度
1﹒登记范围:建设领域务工的农民工。
2﹒登记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建立农民工名册。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员,建立劳动考勤记录册,动态记录农民工的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二、实施主体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区城乡建委、区国资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教委、区卫计委、区城市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制度、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农民工实名登记制度的监督实施,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督促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实施情况;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的实施主体为区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负责本级建设项目“两金三制”的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执行。从发文之日起,区内所有新开工建设项目和离工程完工日期达6个月及以上的在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两金三制”。
(二)实行前置约束。把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没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记录的诚信证明文书,列为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内容。把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执行“两金三制”的相关书面材料,作为发放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审查要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执行“两金三制”的情况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全覆盖常态化检查。对未严格执行“两金三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的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因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两金三制”落实不到位,导致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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