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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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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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      

 

 

黔江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病死畜禽(含自然灾害死亡畜禽、不明原因死亡畜禽、病死畜禽产品、有毒有害畜禽产品等,下同)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思路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建设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为龙头,以乡镇或规模养殖场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为依托,尽快建立覆盖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科学高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确保区域内不发生病死畜禽污染环境、传播疫病、流上餐桌等公共安全事件。

二、落实工作职责

(一)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所有权明确的病死畜禽,按照“谁产生、谁处理”原则,生产经营者应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负有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病死畜禽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安排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网络、队伍建设。对违法丢弃或不能确定所有权的病死畜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处理。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水域环境卫生责任单位打捞并处理;其他公共区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并处理;从市外或市内流入本区内的病死畜禽,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从市外或市内跨区县(自治县)流入的病死畜禽,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明确和落实部门责任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规划,会同区畜牧兽医局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实施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和管理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各收集点日常运转等相关经费保障,配合区畜牧兽医局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养殖、运输、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做好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乡镇病死畜禽收贮网络建设,指导、监督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各收集点收贮管理工作;负责区内相关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等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协助区畜牧兽医局做好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乡镇收储网络建设。

食药监分局:负责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行政管理,对没收的畜禽肉类及其产品处理可参照执行。

区公安局:负责对各部门依法移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法立案侦查,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交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病死畜禽自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环卫集团:负责建设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全区病死畜禽收集点至处理中心的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建立无害化处理体系

(一)实施自行或委托集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常年存栏生猪当量3000头以上(含3000头)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定点屠宰场(含过渡性临时屠宰场),应购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或冷链暂存设施设备,以民办自用、就近处理、清洁环保为原则,自行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或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农村散养畜禽户,可采取就近深埋等方式处理病死畜禽或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所有屠宰、养殖单位或个人在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送运病死畜禽时,必须严格按照病死畜禽运输规范要求实行运送,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必须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实施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体系

结合我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整合资源,市场运作,企业投资,形成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集中处理,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1.建立集中收集体系。加快乡镇街道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布局建设,收集点应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合并运行,并结合当地实际生猪饲养情况统一配建冷库、购置冰柜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根据病死畜禽申报情况和路况等实行“公交式”运输,确保及时、安全运输。财政补助建立以乡镇街道畜牧兽医工作人员、村级防疫员为主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组,集中监督收集中小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委托病死畜禽。

2.建立集中处理体系。由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承担区内收集点收集病死畜禽以及执法监管部门查封、扣押的病死畜禽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安排专用车辆将各乡镇街道集中收储点收集的病死畜禽运至集中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在集中无害化处理之前,要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监管人员到现场核准并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区外病死畜禽委托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需经区畜牧兽医局批准后,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方可进行有偿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

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优化理赔流程,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运作机制,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认真落实并完善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畜禽散养户。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营用电享受当地农用电价。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区财政局根据区畜牧兽医局提供的无害化处理申报材料,及时审核并足额划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资金。

五、组织保障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专人负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对养殖场(户)和居民的宣传培训力度,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传病死畜禽的危害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普及健康养殖和防疫常识,增强法治、环保、生物安全和食品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群防群控”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监督指导。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骗取保费、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等,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健全非法处置病死畜禽行为有奖监督举报制度,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话:79223579)。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