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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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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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      
 

 

黔江区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96号)和《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4〕159号)等国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先易后难、以事定费;强化预算、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加强监管、注重绩效;规范操作,完善机制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避免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素

 

第五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以及群团组织。

第六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承接主体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和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八条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属于承接主体,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指导目录管理,指导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共6大类。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及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清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一)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如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二)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

(四)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纳入指导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机构编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购买主体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透明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平等参与竞争,提升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时修订完善指导目录,组织做好信息公开、预算编审、预算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培训宣传等工作,配合有关购买主体研究制定不同部门单位(行业)特点的相关制度、办法,督促落实有关财税政策,并进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互约束机制,探索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促进政事分开。

第十五条 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主要负责制定本部门单位(行业)政府购买服务内部管理制度、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和规范化操作流程,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主要包括项目申报、预算编报、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审签、跟踪监管、检查验收、承接主体服务绩效评价等事项。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组织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步研究布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先有预算、后有购买和“养事不养人”原则,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时,对纳入《黔江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按要求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其中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服务项目,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购买主体按规定将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随同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审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随同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预算,不得超预算实施购买行为。经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调整预算程序报区人大审批。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结合服务项目特性和实际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和厉行节约的原则,在认真做好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及时编制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后,严格按规定、按计划组织实施购买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原则上当年应当执行完毕,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或追加预算的,按规定程序办理预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服务项目,可由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可参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施购买,也可以采取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合同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与承接主体签定购买服务书面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标准、资金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和要求。

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确保按合同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依据合同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并按照现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结算等具体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执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日常跟踪监管,降低购买服务成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购买服务行为规范有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台账和财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评估等,按要求及时提供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项目、重要领域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针对绩效评价差、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冒领财政资金等问题,严格依法依规给予处罚,严肃财经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