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3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管理和交易监督。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和标准,具有共享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其运行服务机构为重庆市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市上要求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建设。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国资委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4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101号)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黔江区本级管理的公共资源,其交易活动原则上必须进入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由黔江区级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监督。因特殊原因确需进入重庆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交易的,需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仍由本区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委及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和本细则规范运行管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规范。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三)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为处理交易争议提供服务;
(四)建立完善的平台运行管理制度,制定交易服务流程、现场管理、应急处理规范;
(五)做好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统计分析交易数据等;
(六)受委托代收代管代退交易保证金;
(七)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数据;
(八)收集、整理、归档交易服务过程中的有关资料,依法提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查询服务;
(九)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十)按规定结算交易资金;
(十一)交易活动接受各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严格按照市级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交易目录实施。
第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本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终端,按照国市要求与市交易中心连接依法推进交易电子化,建立本交易市场交易信息库。
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操作系统和监督系统应当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
第十一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具备满足各类交易需求的必要场所,按照服务流程规范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必要的现场服务,为评标、评审以及其他现场业务办理提供安全可靠的环境,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交易提供必要条件。
市场主体人员、中介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交易监督人员等应当遵守现场管理制度,维护现场秩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封闭的专家抽取功能区和专家等候区,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不得泄露任何抽取的专家信息。
第十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纸质资料和音频、视频等电子资料按规定期限归档保存。
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交易监督中,认为有必要封存有关文件、资料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现场分区域采取通信装置保管、电子信号屏蔽等保密技术措施和录音录像等监控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证据并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按照法定要求确定,并通过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指定媒介和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对外发布交易公告后,取得统一编码的项目受理号,并凭项目受理号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确需在现场办理的,实行窗口集中,简化流程,限时办结。
第十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交易终止信息、交易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按照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条 因网络系统故障或者受条件限制暂时无法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人工录入有关交易信息,上传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提供交易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及时退还或者划转保证金,不得擅自滞留。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多个承办银行,并设立保证金代收代管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属保密信息,承办银行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者向他人透露。
第二十二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二)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政府采购代理等中介服务;
(三)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
(四)非法扣押企业和人员的有关证照资料;
(五)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六)违法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有关手续;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八)非法干预评标评审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应当立足公共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性质,其收费分别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分类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
第二十五条 黔江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记录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和专家信用信息,并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二十六条 黔江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和国家有关部委建立的电子系统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系统应当分别与市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对接和交换信息。
第二十七条 黔江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应当分别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监督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并向行政监督部门定期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信息及其统计分析。
第二十九条 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应用信用信息,应用时应当在有关交易文件中依法作出具体约定,不得以信用评价的名义设置市场壁垒。
第三十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采集、汇总、传输、存储、公开、使用过程中,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涉密数据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对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4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黔江府办发〔2016〕101号)规定:
(一)区发展改革委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标工作,对电力设施项目及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二)区城乡建委对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三)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对其主管行业的工程项目及其附属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加强对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区国土房管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项目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等交易全过程监控;并运用大数据,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重点环节的监督: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备案、开标过程、评标过程、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等;
(二)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开标过程、评审过程、采购结果公告发布、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和合同签订、验收工作等;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出让公告、投标(竞买)人资金资格审查、成交确认和合同签订等;
(四)国有产权交易的交易公告、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受让信息登记、交易履约、结算交易资金等。
第三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制定的监督。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的违法违规条款,所制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应当集中编写,未纳入集中编写的内容违反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原则的,不得作为资格审查、否决投标和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参与公共资源现场交易活动的平台工作人员、市场主体人员、代理机构人员、评标评审专家等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实行监督。
第四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对所监督项目的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记录和公示。
第四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等联合惩戒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招标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十二条 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制度,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未按规定交换有关信息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给予处罚,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全区统一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开、交换、共享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依法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市场主体、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其他项目,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江府发〔2011〕69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