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村镇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按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指以一户或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供水人口在二十人以下的小型供水工程。
第四条 受水源、地形地质、居住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设分散式供水工程,并将其与当地集中式供水工程一并纳入区、乡(镇、街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工程建设所需资金。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申报、组织实施、运行管护、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审核和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编制,以及监督和指导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编制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规划时,应结合村民意愿,充分考虑当地水源、地形地质、居住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规划合适的供水工程。
应优先选用水量充足、水质较好的山泉水或地下水作为水源,在上述水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再考虑地表水或其它水源。
应在充分征求当地村民意见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联户供水的方式,其次采用单户供水。
若联户供水人口超过二十人以上,或依托附近集中式供水工程管网延伸供水的,则适用《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本辖区内次年度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在每年10月前将实施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第九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十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1月汇总编制次年度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区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按相关程序汇总审核,将次年度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审定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投资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实施工程项目。
使用财政补贴、社会捐资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管理。对单户供水工程等小规模工程,或使用受益村民自筹资金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通过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涉及用地的,由村民委员会在村集体土地内部调剂解决。
第十三条 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级验收,乡级验收合格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区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区级验收。
乡级验收应对工程审批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和管网入户情况进行全部检查,并由受益户对验收意见签字确认。区级验收可对工程全覆盖,也可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得低于50%。
工程验收资料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的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在区级验收合格后,财政补贴资金按照区财政涉农资金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拨付。
使用社会捐助资金、村民自筹资金修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监管,应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政府财政补贴、社会捐助资金建造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其产权属农村集体所有,并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村民自筹资金建造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属出资人所有。
第十六条 属农村集体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受益农户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管护主体,并对供水管理人员、供水经费收支、供水管理制度等相关事项在工程受益区进行宣传、公示。
单户供水工程由受益村民自行负责管理。
出资人所有的联户供水工程,由出资人内部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分散式供水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区水利、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定期对辖区内分散式供水工程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工程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养护,不断提高供水水质,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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