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应急抢险工程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1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应急抢险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应急抢险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江区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建设、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抢险工程是指黔江区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在短期内完成的抢险修复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包括以下建设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等抢险恢复工程;
(二)防洪、排涝疏浚、供水、排水等水利设施除险加固工程;
(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不稳定斜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
(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
第五条 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
(一)经区政府同意应急抢险预案并成立区级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现场指挥机构指挥长认定。
(二)没有应急抢险预案的,使用本级财政性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按以下程序认定:
1.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2.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区长审批;
3.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区长征得区长同意后审批;
4.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的组织实施:
按照需要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主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召开,区级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的行政审批、资金筹措等问题,研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施工单位选择方式等。
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是开展工程建设的依据,涉及到其他职能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经认定的应急抢险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应急抢险工程施工单位确定:
使用国有资金的应急抢险工程,由项目业主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从各行业建立的预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应急抢险工程承包商。
必须立即组织施工或在预选承包商库抽取不到符合要求的承包商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可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权限直接确定工程承包商。
第九条 应急抢险资金由财政专项安排,并及时拨付建设单位。区财政局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区审计局依法对应急抢险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应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办理结算。
如不采取措施将发生严重危害,需要立即实施的应急抢险工程建设项目,应在开工后,边施工边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应当先签订施工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工程量、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因责任事故引发的应急抢险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业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垫付的,应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应急抢险工程建设的监管,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日常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应急抢险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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