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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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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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精神,结合黔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活动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废弃农膜是指废弃农用地膜(含烟草种植用膜)和农用棚膜,以及种子、肥料、饲料塑料包装袋,聚乙烯育秧盆、营养杯、聚乙烯滴灌管、水带等。

第四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以奖代补”的原则。

第五条 当年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任务,依据全区上一年度农膜使用量和当年回收率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区政府加强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责筹集。

第七条 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各乡镇街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

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农膜应用和残留污染基础数据统计,下达回收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督促、收集、报送、通报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施进展情况,组织对回收利用推广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督查和绩效评估等。

区农业农村委、区科技局、烟草分公司负责引导农户(含烟农)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膜,并及时捡拾交售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严禁随意弃置、掩埋或焚烧。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加大农膜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用地膜和棚膜,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农膜回收管理有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财政资金筹集并及时下达资金。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配合区供销合作社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区融媒体中心和乡镇街道采取挂图、视频、科普读物,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村入户对废弃农膜污染危害进行深入宣传,提高公众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的意识和能力,推广加厚和可降解地膜,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浓厚氛围。

 

第二章 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第九条 建立“村、乡镇街道回收转运—区集中分拣贮运—区域性加工”模式,构建销售、回收、利用、推广为一体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实现全区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第十条 废弃农膜回收网点和贮运中心布局,应与乡镇街道基层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庄稼医院、农村综合服务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相结合,实现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设有1个回收点(站),全区至少建成1个贮运中心。

第十一条  废弃农膜回收采取现金收购、以旧换新、以物易物等方式。做到明码标价,回收标准制度上墙,开收据建台账,店面整洁、堆放规范、及时转运。

第十二条 本着节约运输费用和价格优先原则,废弃农膜利用加工采取集中加工,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投资新建加工企业。

第十三条 回收加工企业由区供销合作社依法依规委托黔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进行竞争性磋商方式公平竞争选择确定,并报市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十四条  回收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具备合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在承担任务的区域内有较为完善的回收网络;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回收规模相适应的分拣贮运能力;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具备合法塑料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取得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资质;

(三)具有完善的生产、安全、仓储管理制度;

(四)年加工能力至少能满足本区的回收量;

(五)近3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回收加工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账务处理规范;

(二)根据承担的任务量,制定回收加工细化实施方案;

(三)公平交易,不得故意压低收购价格,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

(四)按时报送进度和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建立健全回收加工档案资料和佐证材料,保存期不低于5年;

(六)积极配合验收,主动提供相关台账单据、证明材料等。

第十七条  回收加工企业与区供销合作社签订回收合同,约定年度目标任务量、推进进度、验收、资金补助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实行台账管理和月报、季度通报制度。回收加工企业于每月20日前向区供销合作社报送进度报表,区供销合作社汇总后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反馈全区进度情况,并于当月23日前向市供销合作总社报全区进度报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全区完成季度目标任务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目标责任制,按照市级下达我区回收利用目标任务,由区供销合作社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每季度组织不定期检查并就结果进行书面通报。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与加工企业、回收站点交易结算时,实行对公结算制,做到收购、加工、销售数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区级有关部门将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捡拾、交售其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农膜,作为安排农业项目资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积极推荐依法纳入信用体系。规范回收加工交易结算程序,防止伪造台账、虚报数量和回收加工区外废弃农膜骗取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农用地膜应用和残留污染的基础数据管理,乡镇街道建立地膜污染监测网络,开展地膜残留调查和回收利用率测算,构建底数清楚、可溯源的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

 

第四章 资金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级财政资金主要补助回收企业回收网点、贮运中心建设、劳务、运输,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区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回收站点、社会从业人员开设的回收站点运往加工企业的运输费用和劳务补助,以及加工企业环保排放、技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补助。

第二十五条 区级财政资金补助金额由区供销合作社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市级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纳入循环经济规划,区级有关部门应在项目建设、回收利用技术研发和推广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支持用地、用电、用水、信贷等优惠政策,扶持从事废弃农膜回收、再利用加工的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回收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供销合作社扣减补助资金、报市供销合作总社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回收加工资格,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废弃农膜和故意压低收购价格的;

(二)台账、账务档案、佐证材料不健全的;

(三)伪造台账报送虚假数据,与事实不符的;

(四)回收加工区外废弃农膜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五)恶意串通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第二十九条 负责废弃农膜财政资金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责。具体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存在骗取、截留、挪用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视情节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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