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规范园区企业行政检查 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5〕1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规范园区企业行政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规范园区企业行政检查工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规范园区企业行政检查工作制度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解决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24〕12号)有关规定,结合黔江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适用主体、范围及原则
(一)适用主体。本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进入高新区开展行政检查,应当遵守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高新区内企业生产经营及办公场所开展巡查稽查、检验检测、勘验鉴定、调查核实、评估评比等行政检查活动。行政执法立案核查及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活动、涉警情处置等警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三)适用原则。同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不同内设机构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类执法对象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
二、优化检查方式
(一)创新“综合查一次”联合检查方式。积极推广执法监管“一件事”,综合集成跨部门跨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组建“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各场景牵头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发起应用场景检查任务,各联合参与单位要接受统一指挥调度。高新区“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实行动态调整,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区司法局审定,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
(二)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智慧监管方式能够达到行政检查要求的,不再安排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能够通过远程在线数据监测发现问题的,应当充分利用监测数据;能够通过视频监控、感知设备开展检查的,应当充分运用相关设备;能够通过无人机、机器人开展检查的,应当充分发挥无人机、机器人的作用;能够通过资料上传、书面核查、信息共享等方式达到监管目的的,一般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
(三)拓展“信用+执法”监管方式。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监管对象全量导入“执法+监督”数字应用,开展“风险+信用”多维评价和综合监管。对绿码企业(A级)纳入正面清单,原则上“一次都不查”;对黄码企业(B级)实行常态化随机检查,原则上“一年查一次”;对红码企业(C、D级)加大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具体抽查比例严格按照国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执行。
(四)探索“企业宁静日”免扰方式。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宁静日”,除下列情形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宁静日”对高新区内企业开展检查。一是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行政检查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二是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依法部署的监督检查,或市级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三是针对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具有时效性案件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或者突发事件、突发问题发生后对同类企业开展的防范性检查;四是办理行政许可(审批),需到企业现场审查、核实企业相关资格、资质条件的检查;五是行政执法机关因处理投诉举报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的检查。
(五)实施涉企影响评估监管方式。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或者强制案件,要围绕是否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影响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等方面开展影响评估,并作出针对性的防范和处置。要依法告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严格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制度,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按照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严格控制限制人身自由、停工停产停业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规范实施行政检查
(一)计划方案备案。日常检查要制定年度计划,明确涉企检查的事项、依据、对象范围、时间、方式、频次等内容。专项检查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制定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方式、结果处理等内容。日常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后,通过“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报区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日常检查计划和专项检查方案,实行统筹管理。
(二)规范入园检查。经备案的行政检查行为,由高新区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企业或投资项目现场。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企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持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及未履行备案程序的,不得入园检查。
(三)开展检查评估。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高新区管委会引导企业填写《黔江区涉企检查满意度反馈表》(附件2),并抄送区司法局和开展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检查对象满意度反馈存疑的,可在收到《黔江区涉企检查满意度反馈表》3个工作日内,向区司法局申请复核。
(四)结果跟踪监督。区司法局按季度对《黔江区涉企检查满意度反馈表》开展跟踪监督。对满意度反馈较差的行政执法机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和频次,及时纠错整改;对满意度反馈良好的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案卷抽查等方式开展常态监管,注重规范提升;对满意度反馈较好的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听取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分级分类开展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坚决避免“走过场”检查,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指导、考察、帮扶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二)加强宣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强化执法为民理念,提高执法监管能力,及时汇总阶段性工作情况,收集相关典型案例,多途径、多形式开展宣传,扩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社会知晓率和影响力,提升企业参与度和满意度。
(三)强化监督。区政府将规范入园行政检查纳入法治督察和政府督查的工作范畴。区司法局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问题突出的单位,通过制发执法监督意见书和督办函的方式,推动限期整改。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开展行政检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全区通报(中央、市在黔单位向其上级部门通报)。对因工作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1.高新区第一批“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
2.黔江区涉企检查满意度反馈表
附件1
高新区第一批“综合查一次”检查场景
编号 |
应用场景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频次 |
检查对象数量比例 |
检查对象产生方式 |
检查方式 |
发起单位 |
参与单位 |
1 |
对工业类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区应急局:1.违规违章作业类的行政检查;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的行政检查;3.主要对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等高危行业企业应急预案、物资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4.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政检查;5.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行政检查;6.对规模(限额)以上的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政检查;7.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检查;8.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政检查;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1.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2.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常规监督检查;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1.对企业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的行政检查;2.对企业固体废物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企业噪声污染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4.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5.对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的行政检查;6.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行政检查。 区消防救援局: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检查;2.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3.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检查;4.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行政检查;5.对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6.消防安全检查;7.对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8.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区公安局:1.易制毒化学品检查;2.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为的行政检查;3.对营业场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检查、安全职责、经营活动的检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1.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行政检查;2.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行政检查;3.对开采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检查;4.对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行政检查。 区城管局:1.对单位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行政检查;2.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政检查;3.对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对违法建设提供服务的行政检查;4.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检查;5.对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检查;6.对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区商务委:对加油站营业场所的检查。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双随机、一公开”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
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 |
区市场监管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城管局 区商务委
区市场监管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公安局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区城管局区商务委 |
2 |
对医药类的行政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1.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2.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的监督检查;3.对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检查;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检查;5.对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检查;6.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7.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的监督检查。 区消防救援局: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检查;2.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3.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检查;4.消防安全检查;5.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1.对企业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的行政检查;2.对企业固体废物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企业噪声污染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4.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5.对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的行政检查。 区公安局:1.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检查;2.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行政检查。 区文化旅游委:对播出处方药品广告的行政检查。 区医保局: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公安局 区文化旅游委 区医保局 区消防救援局 区生态环境局 |
3 |
对食品类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1.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3.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避免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行政检查;4.对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政检查; 区农业农村委: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区应急局:1.违规违章作业类的行政检查;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类的行政检查;3.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政检查。 区公安局:1.对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行为的行政检查;2.对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3.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区消防救援局: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检查;2.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3.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检查;4.消防安全检查;5.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区农业农村委 区应急局 区公安局 区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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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农业类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区农业农村委:1.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2.对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检查;3.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5.对种子的监督检查;6.对未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行政检查;7.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检查;8.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检查;9.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1.对无证无照经营的行政检查;2.对经营者提供的工业品或者农副产品制成品未附具检验合格证的行政检查。 区发展改革委:1.粮食购销定期巡查暨质量安全监管;2.粮食收购监督检查;3.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4.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5.政策性粮食轮换出入库检查。 区消防救援局: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检查;2.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3.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检查;4.消防安全检查;5.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1.对企业执行排污许可制度的行政检查;2.对企业固体废物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3.对企业噪声污染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4.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情况的行政检查;5.对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情况的行政检查。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区农业农村委 |
区市场监管局 区发展改革委 区消防救援局 区生态环境局 |
5 |
对运输类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区交通运输委:1.对交通运输行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2.对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3.对客运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4.对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5.对维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6.对驾培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7.对涉公路的行政检查;8.对从业人员的行政检查;9.对路面运输车辆的行政检查;10.对客运站场的行政检查。 区公安局:1.检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的超载、飘洒违法行为;2.对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行政检查;3.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检查;4.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行政检查;5.对运输单位的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或者违反规定载货,以及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行政检查。 区生态环境局: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行政检查。 区城管局:1.对运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检查;2.对运输液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行政检查;3.对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的行政检查。 区农业农村委:1.对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政检查;2.对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检查;3.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检查。 区消防救援局:1.对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检查;2.对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行政检查;3.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检查;4.消防安全检查;5.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由发起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认 |
“双随机、一公开” |
现场检查 |
区交通运输委 |
区公安局 区生态环境局 区城管局 区农业农村委 区消防救援局 |
附件2
黔江区涉企检查满意度反馈表
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被检查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联系方式:
出示工作证件和备案表 |
有□ |
无□ | ||
执法人员态度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公平、公正公开执法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告知及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
有□ |
无□ | ||
规范执法情况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文明执法情况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廉洁执法情况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是否存在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 |
存在□ |
不存在□ | ||
问题列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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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为样表,由检查单位负责印制。本表在检查后由企业填写,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高新区管委会引导企业填写,并交由区司法局和检查单位复核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