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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5-00010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发〔2025〕2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发布日期 2025-01-1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黔江府发〔2025〕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通告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简称“禁放区域”)

(一)城东街道、正阳街道全域;

(二)城西街道:西山社区、水井湾社区、迎宾社区、塘坊社区、大庄社区、册山社区、洞塘社区1、2、3、5组;

(三)城南街道:沙坝社区、黑山社区、山台山社区、南沟社区、南家社区、青坪社区、恩泽苑社区、菱角社区、香水社区、一心社区、牛郎社区(青杠工业园区范围);

(四)舟白街道:路东社区、武陵山社区、五台社区、丛山村、舟白社区3、4、6、7组、县坝社区5组;

(五)冯家街道:渔滩社区东外环高架桥沿线靠正阳城区区域;

(六)濯水镇濯水社区3、4、5、6、7组及风雨廊桥区域;

(七)中塘镇兴泉居委9、10、11组。

二、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集贸市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七)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

(八)森林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管理。

三、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和经营烟花爆竹。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布规格和种类的烟花爆竹。

五、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允许专营销售点销售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炮中炮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火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寸)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七、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和本通告规定,对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条例》和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110(区公安局)、79226284(区应急局)、79241928(区供销社)。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黔江府发〔20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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