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4〕6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全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健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的处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黔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内发生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结合全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现状,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至分水岭的所有水域和陆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其他区域。(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清单见附件)。
当湖北省咸丰县、利川市和重庆市酉阳县、彭水县、石柱县等毗邻市、县发生事故,可能对我区水源地造成影响,或在我区境内发生事故,可能对以上毗邻市、县水源地造成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对工作。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与《重庆市黔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突发水污染事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以及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构成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总指挥一般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一般由区生态环境局、供水管理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协调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成员单位一般由区政府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组成。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区政府办、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1.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市关于处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按照预警和应急启动及终止条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审核突发环境事件的险情及应急处理进展等情况;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发布现场处置命令。
(2)副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协助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组织开展现场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及时向场外人员通报应急信息;对应急行动提出建议;负责停止取水后公众日常饮用水调度;控制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3)协调办公室职责(区生态环境局)
日常职责: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职责:上传下达总指挥安排的应急任务;负责人员配置、资源分配、应急队伍的调动;事故信息的上报,并与有关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等信息。
(4)专项工作组职责
①区生态环境局
日常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应急职责:牵头开展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
②区城市管理局
日常职责:负责管理的供水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指导管理的供水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工作。
③区水利局
日常职责:负责管理的供水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
应急职责:负责指导管理的供水单位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工作;负责提供水文信息;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指令实施调水稀释工作。
④区应急管理局
日常职责:负责应急直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⑤区交通运输委
日常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建设维护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及时上报并通报危化品运输事故信息。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交通事故特别是危化品运输事故导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⑥区农业农村委
日常职责:负责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专业户)、渔业养殖、农业面源污染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畜禽养殖污染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大面积死鱼事件调查处理。
⑦区卫生健康委
日常职责: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管理,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应急职责: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安全;负责应急处置现场医疗保障工作。
⑧区财政局
日常职责:负责筹措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负责筹措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区应急组织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2 现场应急指挥部
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根据不同情景,在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委托相关副总指挥担任,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3 现场应急工作组
2.3.1 现场应急工作组组成
根据应对需要,现场应急一般设置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综合协调组等6个工作组。
2.3.2 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应急处置组。负责落实现场处置方案,包括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具体工作。
(2)应急监测组。负责落实应急监测方案,包括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应急期间水源地、供水单位、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
(3)应急供水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4)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负责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负责协调补偿征用物资、应急救援和污染物处置等费用。
(5)应急专家组。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应急监测方案和应急指挥“一张图”,为现场应急处置和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综合组。负责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事发单位或知情者主动向有关区级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
(2)生态环境、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4)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
(5)有关部门通过12345热线、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6)公安、交通部门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7)水利部门通过对湖泊(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8)各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行政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相关部门在收集到区内、市级部门和互联网、群众投诉电话、部门通报、事发单位报告等多种渠道的有关饮用水源污染信息后,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立即报告协调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
(4)由协调办公室立即报告区政府,并组织有关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对情况复杂的请求市级部门参与研判,按照预警分级标准确定预警级别。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本预案的预警级别分为橙色和红色两级预警。
3.2.2 预警启动条件
综合考虑水源地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类型、污染物质种类和数量等情况,制定不同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
红色预警启动条件如下:
(1)在小南海水库、城北水库、洞塘水库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太极水库、老窖溪水库、罗家堡水库等重要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内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2)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
(3)水质监测指标中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异常;
(4)水源保护区内或其上游连接水体感官性状异常,即水体出现异常颜色或气味的;
(5)水源保护区内或其上游连接水体生态指标异常,即水面出现大量死鱼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并经实验室监测后确认的。
其余情况启动橙色预警。
3.2.3 发布预警与预警级别调整
首次预警由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预警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
3.2.4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当到达现场,组织开展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示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提醒公众适当储备饮用水;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5 预警解除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宣布解除预警。
3.3 信息通报与报告
3.3.1 信息报告程序
(1)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应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或通过023-79234967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2)事发地人民政府得知水源地污染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相关情况。经过核实后,第一时间向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报告;
(3)应急指挥协调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涉及小南海水库、洞塘水库、城北水库3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还应当向生态环境部直报;
(4)区政府有关部门先于乡镇街道获悉水源地环境污染信息的,可要求事发地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 信息通报程序
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供水管理(城市管理或水利)、卫生、水利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其它还包括消防救援(火灾爆炸事故)、交通运输(船舶污染)、公安(道路运输事故)、应急管理(危化品泄漏)、农业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并由区政府向相邻市、县人民政府通报。
3.3.3 信息报告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终报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终报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详细情况。
3.3.4 信息报告时限
信息报告应在获知事件信息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当按照应急组织指挥机构中列明的有关单位,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判断污染物进入水域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情况、事故点上下游“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空间设施分布情况,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该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组织开展事态研判,及时调整应急措施。
3.5 应急监测
3.5.1 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实施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效果,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频次。
事件处置后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及时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专家组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审定。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监测项目、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分析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分,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方式,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固定源排放口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水华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强化取水口不同水层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程度和水文条件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5)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监测结果。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采用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
(7)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要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部门和排查对象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牵头部门、重点排查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状况。
(2)营养盐类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3)细菌类污染。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状况。
(4)农药类污染。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果园种植园(户)、农灌尾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
(5)石油类污染。由区商务委牵头,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涉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加油站、运输车辆,涉及水上交通运输的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以及油气管线,调查上述石油类物质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异常状况。
(6)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委、区经济信息委等部门开展排查。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大型工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煤矿及非煤矿山矿井水等。
各类污染源排查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均应全程参与。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排查出的污染源,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继续扩散。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企业非正常方式排污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应对,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危化品运输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应对,充分利用路面边沟建立临时应急空间,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船舶燃油泄漏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区交通运输委牵头组织应对,主要采取围油栏拦截、油毡吸附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应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专家组负责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审定,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依据事态发展、应急处置效果适时进行调整。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污染处置措施、应急监测、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等。根据污染特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按如下优先考虑: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物理遮光、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生态调度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等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3)全面启用环境应急空间设施。采取在河道(湖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布设拦截带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开挖导流渠、分流沟等方式将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饮用水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充分利用河道缓冲区、坑塘等空间滞留污染水体,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等。
3.7.2 供水安全保障
供水单位在接到预警通知后,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当监测结果显示异常时,相应供水单位立即关闭相应的输水系统。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城市供水水质的监测密度,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协调调集区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急物资。区生态环境局、事故发生地街镇及相关部门应开展应急物资调查,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以及调集、运输和使用方式。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吸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空间设施,如水库、闸坝、临时筑坝点、坑塘、缓流区、桥梁等。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区委网信办、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等部门应加强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现场应急指挥部研判。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提醒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它必要信息。
3.10 响应终止
响应终止由应急专家组提出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总指挥批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或恢复上游水平。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供水单位通过处理能够达到供水条件,取水口可恢复正常取水。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后期防控责任单位与切断污染源责任单位一一对应。后期防控内容主要包括:
(1)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
(2)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3)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部分污染物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4.3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迅速组建事件调查工作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迅速制定并实施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善后处置应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具体内容。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协调电力、通信部门提供应急期间电力、通信保障。区生态环境局要提前收集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联络员联系方式,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要收集水源地供水单位联系方式,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通过以上方式保障信息及时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环境监测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高响应能力和应对能力。要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督促其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应急监测方案、评估污染损害、开展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5.3 应急资源保障
供水单位要加大水处理物资储备,争取在原水轻微超标情况下能够通过处置保证不断水。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常规应急物资的储备,发生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区生态环境局要结合水源地环境风险特征,分级分类储备污染源切断、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收集、污染物降解、安全防护、应急通信和指挥以及应急监测等物资装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应急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采购、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
5.4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包括水源地预案编制、演练、修订及应急处置等费用。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进行解释。
6.3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5年修订一次。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黔江府办发〔20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表
附件
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编码 |
水源地类型 |
水源地级别 |
使用状态 |
对应水厂 名称 |
保护区划分文号 |
是否完成规范化建设 |
水质保护类别 |
1 |
阿蓬江镇 |
龙洞河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5G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千禧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 |
阿蓬江镇 |
皂角树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5G0002 |
河流型 |
村级 |
在用 |
细沙河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3 |
阿蓬江镇 |
龙塘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5S0001 |
河流型 |
村级 |
在用 |
漠河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4 |
白土乡 |
洞坎河水源地 |
FG2300500114207S0001 |
河流型 |
建制乡 |
在用 |
白土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5 |
白土乡 |
太极水库 |
FG2300500114207R0001 |
水库型 |
县级 |
在用 |
太极水厂 金溪水厂 |
渝环函〔2024〕285号 |
是 |
Ⅲ类 |
6 |
城东街道 |
城北水库 |
FG2300500114001R0001 |
水库型 |
县级 |
在用 |
三元宫水厂 |
渝环函〔2024〕285号 |
是 |
Ⅲ类 |
7 |
城西街道 |
洞塘水库 |
FG2300500114003R0001 |
水库型 |
县级 |
在用 |
白家湾水厂 |
渝环函〔2024〕285号 |
是 |
Ⅲ类 |
8 |
鹅池镇 |
徐家寨水源地 |
FG2300500114114G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鹅池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9 |
冯家街道 |
枷鱼泉水库 |
FG2300500114006R0001 |
水库型 |
村级 |
在用 |
马林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0 |
冯家街道 |
柏杨泉水源地 |
FG2300500114006G0001 |
河流型 |
村级 |
在用 |
寨子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1 |
冯家街道 |
龙洞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006G0002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远航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2 |
黄溪镇 |
黑河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8S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黄溪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3 |
黄溪镇 |
仰天凼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8S0002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五丘田水厂 |
渝府办〔2018〕7号 |
是 |
Ⅲ类 |
14 |
金洞乡 |
丁家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208G0001 |
河流型 |
建制乡 |
在用 |
金洞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5 |
黎水镇 |
鱼泉口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9G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黎水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6 |
邻鄂镇 |
杨家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4G0002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仰天湾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7 |
邻鄂镇 |
大溪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4G0001 |
河流型 |
村级 |
在用 |
尖山子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8 |
马喇镇 |
大干溪水源地 |
FG2300500114111G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马喇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19 |
马喇镇 |
拜佛迁水源地 |
FG2300500114111G0002 |
河流型 |
村级 |
停用 |
环湖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0 |
马喇镇 |
罗家堡水库 |
|
水库型 |
建制镇 |
在用 |
环湖水厂 |
渝环函〔2024〕285号 |
是 |
Ⅲ类 |
21 |
沙坝镇 |
紫阳洞水源地 |
FG2300500114202G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沙坝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2 |
杉岭乡 |
石桥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204G0001 |
河流型 |
建制乡 |
在用 |
杉岭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3 |
杉岭乡 |
岩上水库 |
|
水库型 |
村级 |
在用 |
岩上水厂 |
渝环函〔2024〕285号 |
是 |
Ⅲ类 |
24 |
石会镇 |
老窖溪水库 |
FG2702500114106S0001 |
水库型 |
建制镇 |
在用 |
石会水厂 黑溪水厂 |
渝府办〔2017〕21号 |
是 |
Ⅲ类 |
25 |
水市镇 |
小浪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210R0001 |
水库型 |
建制镇 |
在用 |
水市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6 |
水市镇 |
烂沟子水源地 |
FG2300500114210R0002 |
水库型 |
建制镇 |
在用 |
水市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7 |
水田乡 |
马家沟水库 |
FG2300500114206R0001 |
水库型 |
建制乡 |
在用 |
水田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8 |
五里镇 |
国营林场二道桥水源地 |
FG2300500114209G0002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五里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29 |
五里镇 |
海洋湖水源地 |
FG2300500114209G0001 |
河流型 |
建制乡 |
在用 |
麻田坝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30 |
小南海镇 |
小南海水库 |
FG2300500114102R0001 |
水库型 |
市级 |
在用 |
三元宫水厂 舟白水厂 正阳水厂 中塘水厂 |
渝环函〔2024〕285号 |
是 |
Ⅲ类 |
31 |
小南海镇 |
清溪沟水源地 |
FG2300500114102G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茅岭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32 |
新华乡 |
百丈岩水源地 |
FG2300500114211G0001 |
河流型 |
建制乡 |
在用 |
石家镇水厂 火石娅水厂 新华乡水厂 黑獭子水厂 杨家坳水厂 尚大坪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33 |
濯水镇 |
龙洞河水源地 |
FG2300500114112G0001 |
河流型 |
建制镇 |
在用 |
古镇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34 |
中塘镇 |
回龙洞水源地 |
FG0000500114200S0001 |
河流型 |
村级 |
在用 |
双石村供水站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35 |
白石镇 |
盖坪水库 |
|
水库型 |
建制镇 |
在用 |
凤山水厂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
36 |
金洞乡 |
细沙坡水源地 |
FG2300500114208S0002 |
河流型 |
建制乡 |
在用 |
金洞供水站 |
渝府办〔2016〕19号 |
是 |
Ⅲ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