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办发﹝2024﹞5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湖北省咸丰县和重庆市酉阳县、彭水县、石柱县等毗邻市(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或区委、区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
2.1.1 区减灾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
区减灾委员会(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总指挥部)是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区级应急响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员会由区政府区长任主任,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人武部副部长任副主任。区减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区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跨区县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1.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委、市政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区委、区政府、区减灾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
(2)协调推动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贯彻落实区减灾委员会安排部署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
(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4)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5)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1.3 专家队伍
区减灾委员会设立专家队伍,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2 乡镇街道层面
各乡镇街道应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层面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员会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接受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并具体实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参与现场应急救助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统一领导。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和生活救助等组别,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地形图。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工作准备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相关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级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区应急管理局,确保做好灾情信息汇总。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
对造成本辖区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乡镇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本辖区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4.1.3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乡镇街道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按照《重庆市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认定和统计报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认定报告,同时抄报市应急管理局。
4.1.6 对启动区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后,全区各涉灾部门及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街道每日10时前将截至前一日24时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4时前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要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核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区减灾委员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宣传、文化旅游、气象等部门应配合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区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900间或3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减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减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减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拨付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全力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局、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总队渝东南支队、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黔江支队等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警执勤第五支队和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黔江金融监管分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黔江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区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2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50间或150户以上、9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组织、领导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区减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区减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区减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区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乡镇街道需求。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乡镇街道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乡镇街道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全力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局、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总队渝东南支队、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黔江支队等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区国资委督促监管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武警第五执勤支队和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按需做好相关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区教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局、区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卫生健康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街道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区公安局加强受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区应急管理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区经济信息委、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黔江金融监管分局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区住房城乡建委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城市管理局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等工作。区水利局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区交通运输委开展受损公路交通修复工作,优先抢通通行路线。区经济信息委、国网重庆黔江供电公司开展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区经济信息委组织开展受灾乡镇街道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乡镇街道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乡镇街道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区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区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及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人以上、12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80间或60户以上、45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启动条件,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员会副主任(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委派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局、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总队渝东南支队、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黔江支队等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武警执勤第五支队和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黔江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6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间或20户以上、180间或6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报告
5.4.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乡镇街道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乡镇街道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迅速统筹调度区消防救援局、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总队渝东南支队、重庆市专业应急救援黔江支队等各类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武警执勤第五支队和人武部根据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乡镇街道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受灾乡镇街道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黔江金融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乡镇街道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区委社会工作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区减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街道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乡镇街道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向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所涉及乡镇街道要按照本级救助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启动本级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工作调整。
5.7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及时收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名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要指导乡镇街道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乡镇街道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巨灾保险、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受灾乡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进行需求评估,制定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并在核报阶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6.2.5 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向乡镇街道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6.2.7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灾后重建项目,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做好必要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审批管理。区金融服务中心要指导做好倒损住房保险理赔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8 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乡镇街道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各乡镇街道抓好落实。
6.3.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于每年9月份开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6.3.3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应编制工作台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10月15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6.3.5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乡镇街道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等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于10月15日前报市应急局。
6.3.6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受灾实际情况,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商区财政局制定资金补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在冬春期间的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7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乡镇街道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支持乡镇街道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拨付机制,满足受灾乡镇街道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
7.1.4 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救灾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5 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黔江区基本建成以区级储备为主体、乡镇街道储备为基础、村社区储备为支撑、家庭应急储备为倡导、社会力量储备为补充的五级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化体系,形成“布局合理、分级分类、规模适度、品类齐全、功能完备、保障有力、运行高效、覆盖全区”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黔江区级救灾物资储备机构为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储存管理、调拨等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协调与周边区县的应急物资储备合作,必要时请求市级支援应急物资。
7.2.2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紧急转移3000人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7.2.4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使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企业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工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 区应急管理局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7.3.3 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减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减灾委员会应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乡镇街道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全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街道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充分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区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救助应急预案,乡镇级预案报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8.3.4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或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22〕8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2.区应急总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架构图
附件1
区应急总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应急总指挥部职责
区应急总指挥部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有关副区长和区人武部副部长任副指挥长。
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国资委、区统计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林业局、区人武部、武警执勤第五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团区委、区科协、区红十字会、区行政学院、黔江金融监管分局、区气象局、黔江水文站、国网重庆黔江供电公司、乌江电力公司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区减灾委部署要求,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解决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新闻报道、政策解读和公益宣传;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做好灾害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社会工作部: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学习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自然灾害防治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积极争取中央和市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负责督促有关油气长输管道企业做好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救灾物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协调自然灾害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应急保障,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委:负责指导学校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教育系统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负责协调学校作为集中安置点,指导学校协助集中安置点的日常管理。
区科技局:负责加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研发力度;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科技支撑。
区经济信息委:落实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等政策;组织落实区级医药储备的紧急调用;指导灾区安全监管职责内工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负责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对受损通信网络进行抢险抢通及其他重要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灾区公共通信网络的运行畅通;负责指导电信运营商做好通信设施的气象防御工作,保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网络畅通;负责因灾通信设施损失情况统计和报告。
区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抢险救援交通秩序维护、社会面治安管理和巡逻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和集中安置点的治安管理;负责做好自然灾害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基层公安站所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服务机构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负责配合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倡导文明祭祀,减少森林草原火灾风险。
区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执法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自然灾害防治经费预算,配合自然灾害防治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市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自然灾害防治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制定的相关救灾工作台账和中央、市级和区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会同自然灾害防治部门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地震、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做好因自然灾害诱发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联合开展全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及时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镇居民因灾损毁房屋和市政设施的统计和报告,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参与、指导自然灾害集中安置点建设;指导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气象灾害防治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等工作;负责集中安置点垃圾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市政设施防洪安全;已建成移交并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及相应市政设施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和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城区运行高影响天气预警工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交通运输线路因灾受损情况统计和报告;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疏运抢险救灾人员、救灾物资和受灾群众;组织修复受灾期间损坏的公路交通设施,优先抢通通行路线。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指导、督促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做好水利工程(在建)周边地震和地质灾害防治以及突发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做好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工作,做好水库库区移民迁建区、移民迁建设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农业生产气象灾害防御、农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加强农事生产用火管控工作;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负责全区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应急处置及防护等动物防疫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灾后恢复生产。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跨区县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相关物资;负责批发和零售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文物类旅游景区景点抢险救灾;负责文化体育机构和服务设施、住宿和餐饮业因灾受损情况的统计和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指导督促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组建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灾区、集中安置点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救援等卫生应急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卫生应急队伍人员、车辆、装备的调度;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提出防灾减灾救灾区级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目录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抗震救灾工作,协助开展地震灾害灾情收集和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负责抗震减灾联席会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组织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负责自然灾害灾情汇总上报;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承担中央、市级划拨及区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督促指导巨灾保险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损毁厂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区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配合受灾乡镇街道和中央在黔单位做好稳定受灾地区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协助巨灾保险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黔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执勤第五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作用,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森林草原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洪旱灾害等自然灾害抢险救援;积极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区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负责推进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数据资源汇聚融合、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快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综合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深度应用;完成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区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科协:负责履行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创新平台。
区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并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救助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区行政学院:承担区应急管理培训基地职责,负责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训和课题研究,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示范性演练。
黔江金融监管分局: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督促指导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资金兑付等工作;督促指导巨灾保险服务机构及时规范做好查勘理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提供气象服务信息;组织开展重大气象灾害评估,为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统筹推进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
黔江水文站:负责黔江河、阿蓬江流域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实时、预报信息,向有关乡镇街道提供其辖区内所属站点的实时、预报信息。
国网重庆黔江供电公司、乌江电力公司:负责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区级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任务。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