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3〕4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全面深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相关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提升乡村振兴金融服务,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二十大精神以及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纲要为指导,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农村信用环境为目标,紧紧围绕乡村振兴发展的需求,以普惠金融建设为契机,以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为载体,推进整村授信模式,发挥信用支持三农作用,实现农村信用与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农村经济与区域金融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以“政府主导、人行牵头、各方参与、服务农村”模式,依托“重庆市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系统)建立农户与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用户、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价体系;强化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改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以征信服务为切入点,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协调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金融稳健的局面。
三、主要目标
逐步在我区建立农村信用建设体系“五个机制”,即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农村信用信息评价机制、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农村征信宣传长效机制,切实发挥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服务作用。
四、主要任务
(一)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和区金融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各涉农银行机构(农行黔江分行、邮储银行黔江分行、农商行黔江支行、黔江银座村镇银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征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全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展开并取得实效。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协助做好督促工作,积极探索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全面推动规范化的农村经济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信用评价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鼓励和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创新。
2.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和区金融办等部门要围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充分利用本部门掌握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相关信息资料,积极支持农村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动农村信用评价结果在支农资金、农业项目开发等方面的应用。
3.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协助做好“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创建具体工作,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不断提高对有资金需求的建档评级农村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创新优化信贷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不断拓宽支农服务范围,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4.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信息采集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落实支农惠农相关政策。积极配合开展信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环境。
(二)建立多渠道的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信用信息采集机制,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将已有农户与农村经济组织基本信息和非银行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导入“系统”,每半年更新一次信息。各涉农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农村经济组织信息采集力度,加快信息档案电子化、标准化建设,并将建档信息、数据导入“系统”,每月对有信贷业务往来的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贷交易信息进行更新,每半年对其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进行更新,每年对其信用评价信息进行更新;村支两委提供的信贷需求信息实时更新。
在合理合规前提下,探索将“系统”归集信用信息数据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之间共享共用,为信贷发放、乡村振兴政策落实提供支撑。
(三)健全农村信用信息评价机制
推进“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建设,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共享进程。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和区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和各涉农金融机构参与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小组,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做好“信用”评定工作。并针对黔江农村特点,建立客观有效的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体系和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价机制。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要逐步出台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配套的资金支持与补助、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推动信用信息产品在社会各个领域的普及与应用。涉农金融机构要在信贷管理中广泛应用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结果,对信用良好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村企业在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倾斜,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引导信贷资金配置的正向激励作用。各部门将银行信贷约束与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要求有机结合,使失信者处处受到制约。
(五)建立农村征信宣传长效机制
继续加大在农村地区的信用知识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乡镇(街道)特色节日,积极开展适合农村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户的信用意识,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为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的社会环境。
五、工作步骤
(一)印发方案、征集数据(2023年8月到2023年9月)
印发《黔江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和《黔江区农村信用评定办法》,建立黔江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收集整合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已掌握信息数据并导入“系统”;金融机构将已有数据和村支两委提供的信贷需求重新录入“系统”,力争在2023年底建档农户信息数据更新10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全覆盖,全年收录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要素实现60%。
(二)结合政策、开展工作(2023年9月到2023年12月)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普惠金融工作要求,大力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政策+信贷”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模式,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的评定创建工作,充分利用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良好的农户和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优先获得信贷支持,增强农户自身造血功能,持续巩固脱贫成果。借助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贷款风险。切实做好全覆盖,即小额信贷和再贷款、基础金融服务、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全覆盖,构建新时代乡村征信新模式。通过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普惠金融环境,实现乡村振兴,为建设美丽新农村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总结、全面推广(2024年1月)
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和评分系统,拓展农村金融机构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加大金融创新力度和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内涵,全面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附件:黔江区农村信用评定办法
附件
黔江区农村信用评定办法
为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扩大“三农”信贷投入,发挥信用户、信用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励农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营造良好信用环境,结合黔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户、信用新型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二)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原则;
(三)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加强监督,自主申报,流动管理原则。
二、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成立信用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组,由乡镇(街道)相关内设机构以及辖区内涉农金融机构组成;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标准,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评定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信用户、信用新型农村经济主体的创建条件
各涉农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相关规定评定信用户、信用新型农村经济主体。
四、信用村创建条件及相关审核单位
(一)村支两委班子团结、务实、高效,能够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助收集农户、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在村内的各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济主体)基本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调查等工作;
审核(评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各涉农金融机构
(二)村支两委积极推动成立村级担保类基金;
审核(评定)单位:区农业农村委、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
(三)全村能够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要求完成数据的收集工作;
审核(评定)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
(四)全村产业结构以“一村一品”为主,有明确的经济发展规划,整体工作在本乡镇(街道)排位前列;
审核(评定)单位:区农业农村委、有关乡镇
(五)全村不良贷款率低于2%,年度新增不良贷款率不超过1%;年度新增不良贷款率低于本乡镇(街道)的平均新增不良贷款率。包括常住人员贷款,经济主体的贷款;
审核(评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各涉农金融机构
(六)村支两委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审核(评定)单位:各涉农金融机构
(七)信用宣传工作开展较好,村民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秩序良好,无非法集资活动,全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较好;
审核(评定)单位:区农业农村委、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
(八)全村遵纪守法状态良好,无强制执行案件;
审核(评定)单位:区法院
(九)经济主体无行政处罚情况。
审核(评定)单位:有关部门
五、信用乡镇(街道)创建条件和相关审核(评定)单位
(一)乡镇(街道)班子团结、务实、高效,能够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助收集农户、生产经营地或注册地在乡镇内的各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经济主体)基本信息,协助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调查等工作;
审核(评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各涉农金融机构
(二)乡镇(街道)积极推动成立乡镇(街道)担保类基金;
审核(评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
(三)全乡镇(街道)能够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按要求完成数据的收集工作;
审核(评定)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
(四)全乡镇(街道)产业结构布局合理,有明确的经济发展规划,整体工作在本区排位前列;
审核(评定)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农业农村委
(五)全乡镇(街道)不良贷款率低于2%,年度新增不良贷款率不超过1%;年度新增不良贷款率低于本区的平均新增不良贷款率。包括常住人员贷款,经济主体的贷款;
审核(评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各涉农金融机构
(六)乡镇(街道)支积极协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
审核(评定)单位:各涉农金融机构
(七)信用宣传工作开展较好,乡镇(街道)民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秩序良好,无非法集资活动,全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较好;
审核(评定)单位:有关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黔江分行
(八)全乡镇(街道)遵纪守法状态良好,强制执行案件低于全区平均水平;
审核(评定)单位:区法院
(九)经济主体无行政处罚情况。
审核(评定)单位:有关部门
六、评定方法及管理
(一)评定方法
1.信用村。信用村由村委会向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全村基本情况,全村满足信用村各项评定标准的自评情况等。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组按照信用村评定标准对信用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定。
2.信用乡镇(街道)。信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创建工作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乡镇(街道)基本情况,满足信用乡镇(街道)各项评定标准的自评情况等。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信用乡镇(街道)评定标准,组织成员单位对申请的信用乡镇(街道)进行评定。
(二)评定时间及有效期
每年开展一次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初评和复评工作,信用村初(复)评定时间为当年3月,信用乡镇(街道)的初(复)评时间为4月。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有效期为一年。对于未参加复评或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称号,收回证书、挂牌,同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三)评定公示
对拟评定(复评)的信用村在所属乡镇(街道)政府公告栏进行公示;对拟评定(复评)的信用乡镇(街道)在重庆市黔江区政府门户网、武陵金融网、重庆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本乡镇(街道)政府公告栏、以及当地涉农金融网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授牌公告
对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街道)由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发证和授牌,并在重庆市黔江区政府门户网、武陵金融网、重庆农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公告。
七、评定结果运用
(一)贷款优先
涉农银行优先支持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所辖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在生产、生活、消费、经营等方面的资金需求,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可发放小额信用贷款。
(二)利率优惠
涉农银行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的贷款,按照执行商业银行贷款优惠利率。
(三)服务优先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所辖农户、个体工商户、农村经济组织优先提供信息、技术、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
(四)财政贴息
区财政局对信用村的农户及专业经济组织的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财政贴息办法另行制定。
(五)评比优先
被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作为优先评选全区文明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条件;纳入村、乡镇(街道)领导个人年度评先、提职、晋升的优先条件。
(六)项目资金优先
区农委对被评定的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支农扶农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