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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2-00085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22〕51号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预案
  • 成文日期 2022-07-27
  • 发布日期 2022-08-0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2﹞5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洪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各单位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行政区域内洪涝和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灾害分级

根据洪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重庆市黔江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综合协调下,成立黔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区防指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乡镇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机构,在区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机构,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事件应对指挥机构

启动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较大以上灾险情,区防指应当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件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4)。

2.5  现场指挥部

灾险情发生后,事件应对指挥部应视灾险情的严重程度或发展趋势派出相关人员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一线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部门应将重要雨情、水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办。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水库、水电站、水闸等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办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4  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3.3  预防准备

3.3.1  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3.3.2  工程准备

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或降低水位运行,必要时空库运行,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3.3.3  预案准备

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  队伍准备

加强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3.3.5  物资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3.3.6  督查检查

按照乡镇街道自查、区级抽查、市级督查的原则,对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防汛组织机构、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队伍等重点内容进行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预警划分为洪涝灾害预警和干旱灾害预警两类。其中洪涝灾害预警分为江河洪水(含过境洪水)、工程灾害、山洪灾害、城市内涝、渍涝灾害等五类,分别由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应预案并发布相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分为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和农作物干旱预警,分别由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和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编制相应预案并发布相关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见附件1)。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3.5.1  会商研判

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分别由区防指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防办主任组织会商,研判水旱灾害。

3.5.2  预警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行业部门提出发布建议,经区防指会商后草拟发布请示,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或市防指同意后,由市政府或市防指发布,或授权黔江区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行业部门提出发布建议,经区防指会商后草拟发布请示,Ⅲ级由常务副指挥长签批发布、Ⅳ级由区防办主任签批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3.6.1  区防指行动

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区防办负责了解掌握灾害情况,统筹协调研判工作,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办,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6.2  区防指成员单位行动

气象、水利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应急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提前采取措施;依权限提前发布信息,指导群众开展转移避险工作;水利部门下达调度指令,并监督水利工程管护单位执行指令。

3.6.3  乡镇街道行动

对辖区内学校、低洼地带、薄弱环节、水库、山坪塘、敬老院等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配齐配强值班力量,加强信息报送;做好先期处置准备,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3.7  预警组织机构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和工程管理单位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条件

4.3.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I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城区3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或46个站点降雨量超过200mm且降雨仍将持续。

(3)阿蓬江、段溪河、黔江河、诸佛江、马喇河、太极河、细沙河、九曲河等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江河洪水、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5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

(6)阿蓬江、黔江河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垮塌或可能垮塌。

(7)中型水库(含城北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8)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15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3.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34个站点降雨量超过150mm且降雨仍将持续。

(3)区内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

(6)黔江城区堤防发生垮塌或可能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7)重点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中型水库、区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严重险情。

(8)3-7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8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5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3.3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3个站点降雨超过100mm且降雨仍将持续。

(3)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区内国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5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

(6)阿蓬江非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或重大险情。

(7)一般小型水库出现溃坝,或洞塘、城北等重点水库,或重点在建涉水工程出现严重险情。

(8)1-3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3-7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3.4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或12个站点降雨超过100mm且降雨仍将持续。

(3)阿蓬江、黔江河发生小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区内省、县道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5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

(6)除阿蓬江、黔江河以外的其他河流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发生重大险情。

(7)一般小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8)有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

(9)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相应响应的事件。

4.4  启动程序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或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防指直接启动,或授权黔江区政府启动;特殊紧急情况下,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区政府启动响应(Ⅰ级由区减灾委主任批准、Ⅱ级由区防指指挥长批准)的同时报请市政府或市防指同意。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同意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提出启动建议,报区防指副挥长同意后启动。

4.5  响应措施

4.5.1 Ⅰ级、Ⅱ级应急响急措施

Ⅰ级、Ⅱ级应急响急原则上由市政府或市防指处置,或授权黔江区人民政府处置。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后,分别由区减灾委主任、防指指挥长坐镇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区减灾委主任或区防指指挥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申请市级或国家级救援队伍增援。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按照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或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的其他领导)率队(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待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移交指挥权,服从市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6)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7)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8)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9)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10)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特别重大、重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1)商请驻地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2)做好上级对接。现场指挥部负责对接市级或国家派出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接受其指导或指挥;财政、应急、水利等部门视情申请物资和资金增援。

4.5.2 Ⅲ级应急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指挥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申请市级或国家级救援队伍增援。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按照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区防指副指挥长率队(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6)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7)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8)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9)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10)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较大洪涝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1)商请驻地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市级进行增援。

4.5.3 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区防指副挥长坐镇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先期处置。各乡镇街道加强巡查、开展先期处置,及时转移安置危险区内群众,并落实受灾群众“五有”;

(2)会商研判。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水利、气象、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开展会商研判;

(3)发布响应指令。区防指通知宣传、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电力等区防指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调集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赶赴现场。

(4)提出救灾方案。根据监测预报、现场环境、专家建议等情况,有关乡镇街道、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利等行业部门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5)开展现场指导。区防指领导视情况率队(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指导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接手指挥权。

(6)实施现场管控。乡镇街道组织疏散受威胁区域的群众;水利部门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

(7)开展救援行动。指定现场救援负责人,授予其救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和指挥救援,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限;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8)应急保障。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铁路、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9)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乡镇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区防指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网信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6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政府或防汛抗旱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4.7  后期处置

4.7.1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乡镇街道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社会稳定。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外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乡镇街道组织,区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7.2  社会救助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区红十字会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区应急局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群众;区民政局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4.7.3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乡镇街道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4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视情况组织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防指。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物资保障

5.3.1  应急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5.3.2  应急物资保障

按照“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乡镇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局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管局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精神卫生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  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局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  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防指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在本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5.10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区级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区防指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5.11  避难场所保障

区应急局、各乡镇街道根据现有条件,尽量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

6  培训与演练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每年汛前或汛后至少组织1次培训,1-2年举行1次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应急演练;区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专业救援队伍每年针对本地区易发灾害和险情进行演习。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街道、区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单位、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名词术语解释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架构图

5.区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

6.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一、灾害分级

(一)洪涝灾害分级。

特别重大洪涝灾害(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2.阿蓬江干流,段溪河、黔江河、诸佛江、马喇河、太极河、细沙河、九曲河等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3.阿蓬江、黔江河堤防可能大面积垮塌;

4.中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涝灾害(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将发生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将同时

发生较大洪水;

3.多个乡镇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重点小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或中型水库、市级在建涉水工程出现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5.洪水可能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涝灾害(III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3.一般河流堤防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4.个别乡镇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5.洪水造成区内国道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一般洪涝灾害(IV级)包括:

1.造成死亡或失踪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

2.阿蓬江、黔江河区域发生小洪水;

3.一般小型水库、在建涉水工程发生或可能发生严重险情;

4.个别乡镇街道发生洪涝灾害;

5.洪水造成区内省、县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干旱灾害分级

特大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5%以上,或全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7.5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5%以上);

严重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20%以上,或全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5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10%以上);

中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5%以上,或全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2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5%以上);

轻度干旱:粮食因旱损失率在10%以上,或全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在1万人以上(或因旱饮水困难率在3%以上)。

二、预警分级

(一)Ⅰ级(红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 I 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过去48小时内46个站点出现24小时持续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站点24小时雨量超过30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中型水库水位接近校核洪水位或将要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5万人以上。

4.3-7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8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15个以上的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二)Ⅱ级(橙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Ⅱ级(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过去48小时内34个站点出现24小时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有站点降雨超过250毫米,预计未来24小时该部分站点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3.中型水库接近设计洪水位,或将要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万人以上。

4.1-3个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或3-7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及以上干旱,或8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5日内、其余时段预计3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重大(Ⅱ级、橙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三)Ⅲ级(黄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Ⅲ级(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过去24小时23个站点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该部分站点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大范围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1000人以上。

4.有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及以上干旱,且6-9月期间预计10日内、其余时段预计20日内旱情有加重趋势。

5.可能发生其他较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较大(Ⅲ级、黄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四)Ⅳ级(蓝色)预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布Ⅳ级(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利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指挥部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过去24小时12个站点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该部分站点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将大范围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3.出现或将要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500人以下。

4.有乡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6-9月期间连续10日、其余时段连续20日无有效降雨,且预计短期内仍无有效降雨。

5.可能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发布一般(Ⅳ级、蓝色)水旱灾害预警的事件。

附件2

名词术语解释

1.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2.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3.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20年一遇的洪水。

4.小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5.粮食因旱损失率。因旱对粮食作物造成的减产损失量,占正常年的粮食总产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6.因旱饮水困难率。评估区因旱饮水困难人口数量(评估区评估年曾出现的因旱临时饮水困难最高峰人口数量)占评估区评估年总人口数量的比例,以百分率(%)表示。

7.重点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建设的意见》(渝府发〔2010〕90号)确定的4个市级重点示范镇、108个市级中心镇。

附件3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一、指挥部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相关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长。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国家防总、市防指以及区委、区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防汛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研究贯彻落实国家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拟订本级规章制度,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黔江水文站、区人武部、武警执勤第五支队、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黔江供电公司。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应急局:负责区防办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重大水旱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组织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建立应急管理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区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实施山洪灾害防治、水利水毁工程修复工作。负责指导、督促相关乡镇街道抓好水库蓄水安全防范工作。

区气象局:对影响汛情旱情的中长期天气形势做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全区及重点区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及时预报及滚动监测预报;收集和核实气象灾害类别和等级;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向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及时通报重要灾害天气信息。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组织做好重大水旱灾害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教育,统筹协调指导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统筹防汛抗旱粮食保障工作。

区教委:负责向学校师生宣传防洪、减灾和救灾相关知识;指导辖区受灾学校做好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全区经济信息系统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协调防汛抗旱信息的应急发布和通信资源调度。

区公安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协助做好被洪水围困群众的撤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支持引导灾害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民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市级及以上防汛抗旱资金的申报,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并及时拨付,负责防汛抗旱资金管理和监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因水旱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全区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落实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和城市内涝防范应对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市政公用设施防洪安全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开展因灾导致的交通基础设施损毁、水上险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阿蓬江流域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水情通报,开展预警宣传,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和实施农业科技防御洪水抗御旱灾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农业防汛抗旱防灾减灾技术服务体系,组织维修人员到灾区帮助抢修农业机械,组织农技人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并做好农业生产受灾和损失分析统计工作,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商务委:负责指导商业企业防洪抢险工作和组织协调商业企业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和协调应急生活物资供应,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稳定市场供应;协助组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相关物资。

区文化旅游委:指导、协调、监督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灾情等信息;负责旅游景区防洪工作及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卫生应急队伍救治受伤人员;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疫情暴发;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安全;配合区经济信息委及时向灾区调运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国资委:指导、督促、协调所属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开展对重点水源、城乡供水、污水处理、大江大河治理、骨干渠系工程、土地储备及开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设施防汛安全检查,落实防汛安全措施,统计、核实、上报灾情等;协助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其他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黔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街道人武系统组织民兵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执勤第五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行动,并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水旱灾害抢险救援,做好人员搜救、被困人员转移等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安全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5

区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称

工作单位

主要从事专业

备注

1

向泽寿

副高

黔江区水利局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程技术审查、投资审查等


2

张磊

副高

黔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3

石化将

副高

黔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施工


4

兰大久

副高

黔江区水利局

水利工程施工、应急抢险、施工组织


5

齐明臣 

副高

乌江电力公司

水文与水资源、水库调度运用


6

白勇

副高

乌江电力公司

水利水电工程


附件6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值班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备注

1

区委宣传部

79223631


2

区发展改革委

79230718


3

区教委

79222354


4

区经济信息委

79222931


5

区公安局

79332066


6

区民政局

79228338


7

区财政局

79223561


8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79222200


9

区生态环境局

79222925


10

区住房城乡建委

79222340


11

区城管局

79238110


12

区交通局

79222686


13

区水利局

79222744


14

区农业农村委

79222584


15

区商务委

79230268


16

区文化旅游委

79223963


17

区卫生健康委

79310333


18

区应急局

79226284


19

区国资委

79246466


20

区人武部

87901527


21

武警执勤第五支队

79223761


22

区消防支队

79230777


23

供电公司

7922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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