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0〕8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正阳火车站、武陵山机场公司其房屋产权内的餐饮服务、食品销售、运输、储存以及驻黔部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别由铁路、民航、军队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报区政府。食源性传染病按《黔江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处置。
(四)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
(五)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事件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涉及市内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本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本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六)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规定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含);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0人(含);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含)以上患者死亡;短期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Ⅱ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含),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5人(含);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他类似病例;短期内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2个以上市(地)因同一药品发生Ⅲ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含),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3人(含);短期内1个市(地)内2个以上县(市)因同一药品发生Ⅳ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含),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涉及人数超过2人(含);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此分级标准中规定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分级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应急预案体系
(一)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与组织处置
Ⅰ级事件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Ⅱ级事件由市政府启动《重庆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Ⅲ级及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区政府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负责对Ⅲ级及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统一领导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统一发布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负责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法院、区检察院,黔江食药检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与黔江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落实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制定和修订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协助处理日常事务;建立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监测体系,收集相关信息;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指导乡镇街道和部门做好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件,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根据需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应急管理督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对四品一械(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加工环节、流通消费环节、广告活动以及对食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收集、按规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有关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件查处落实情况。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区市场监管局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救治,组织疾控和医疗相关机构对事发现场进行抽样检验卫生处理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供相关标准解释;负责所需储备救治药品的保障供给。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依法对食用农产品(含豆芽、食用菌等)种植、养殖、运输环节,对畜禽养殖、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事件进行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
区商务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除粮食、食用油)的生活物资的组织、供应。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依法对粮食收购、存储、运输、批发、加工环节原粮和储备粮的质量及卫生安全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技术检验和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等。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占道经营摊贩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置。
区教委:负责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校园食品超市和学校医务室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置。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助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及应急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完成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工作;协助完成因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监测,指导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及时立案侦查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维护事件处置现场及必经道路绿色畅通,优先保证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运输、伤员的疏散。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工作经费和检验检测、技术鉴定等相关费用。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展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亡人员的救助安抚等善后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向社会及媒体发布食品药品安全处置有关信息,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及舆论引导工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储备物资的保障供给。
区交通局:负责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对船舶、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展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协调提供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公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法律援助等工作。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协助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及旅游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区医保局:负责应急药品招标、医保支付等工作。
区法院: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各类案件作出审判。
区检察院:负责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对涉及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讼,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背后涉及的失职渎职犯罪立案查处。
黔江食药检所:负责对事件涉及的食品药品进行检验。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开展普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一般、较大事件的先期处置;做好一般、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组织做好善后工作。
3﹒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
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工作组。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综合协调组:由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参加。负责综合信息,上传下达,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承担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件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局、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卫生健康委、黔江食药检所等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危害控制组: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管理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相关食品药品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相关医疗机构协助,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及时实施救治。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区委网信办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舆情监测、新闻发布等工作;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力度,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7)应急保障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做好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保障应急物资市场价格的稳定;保障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和事发地现场及相关通道的应急运输畅通。
(8)专家咨询组:由区食药安办牵头,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专家组,主要包括检验检测、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医疗、应急处置等方面专家。负责查找事件原因和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为事件应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4﹒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及时成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乡镇街道相关职能科室。
全区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
三、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系统。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药品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二)预警系统
1﹒加强日常监管。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管职责的行为。区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应急准备和预防。区食药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按照程序研究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预防工作和应急准备。
4﹒预警信息发布与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区食药安办通报。区食药安办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在1个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对将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区食药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应经区政府同意后,及时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通报有关情况。
(三)报告系统
区食药安办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系统。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区食药安办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的有关规定报告。
1﹒报告程序。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后,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食药安办或区级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2﹒报告范围。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责任报告单位。食品药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药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药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现)单位,乡镇街道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各级医疗机构。
4﹒责任报告人。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食品药品行业的工作人员,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报告时限要求。事发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展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进行进程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日内进行终结报告。
初次报告。报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等,并尽可能报告事件的简要经过。
进程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原因等。
终结报告。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鉴定结论,总结事件处理工作,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1﹒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发地,按照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事件先期救援行动。
2﹒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件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事发地,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事件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启动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级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事件情况;提出启动区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地区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工作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部署、积极落实医疗救治、政策宣传、秩序维护等工作。同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请求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对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5﹒响应级别调整: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随时间进一步加重,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立即上报上级审定同意后,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不会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应当上报上级审定同意后,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启动Ⅰ、Ⅱ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后,区政府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指导下,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件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1﹒区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乡镇街道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区卫生健康委应立即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技术鉴定。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地区、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应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决定。
(四)信息发布。Ⅰ—Ⅱ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由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发布。Ⅲ—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向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通报。事件涉及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需要向境外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应由区政府向市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报告。
(五)响应终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或协助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整改情况,随时通报整改结果。
五、应急处置
(一)善后处置。应急结束后,参与事件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应对发生突发事件的相关企业(医疗机构)采取的行政措施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件。
(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采取处理措施,检验发现食品药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依法对有关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查处;涉嫌生产、销售假劣食品药品并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的,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确定为新的或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尽快报送上级药监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结案报告。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镇街道和区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组织落实上级提出的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等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医疗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二)人员保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件处置。
(三)技术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受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四)物资保障。参与组织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应急演练。区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全区性和区域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六)宣教培训。各乡镇街道及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防范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3﹒食源性疾病:指食品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4﹒药品: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三)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