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0〕88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黔江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黔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凡是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具体范围,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范围确定。
区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行决策,不作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制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的,可以适当延期。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区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年度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区政府办公室在组织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征集决策事项建议,并可以根据需要,向下级政府、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征集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 区政府部门应当对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政府年度工作要点和各自管理领域工作,将拟提请区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征集单明确的时限和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申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申报工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完成,并在申报前经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条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和提案等方式,向区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的,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经研究,认为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申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审核,并统筹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审核过程中,可以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资源、司法行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但区政府相关部门未申报的事项,区政府办公室可以将其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二条 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区政府办公室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区政府办公室在对拟列入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审核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拟订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报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区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区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或者增加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予以研究。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区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程序将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区政府行政首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直接列入拟订的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应当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时间安排;
(四)其他需要包括的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由区政府办公室印发,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经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行政首长审定,并报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意见建议,并将处理情况集中反馈。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本区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具体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遵循广泛性、便民性、合理性、实效性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在其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以及意见建议的采纳反馈情况等信息,加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并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新平台。
鼓励依托信息公开集中受理点或者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查询专区搭建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联系点,集中收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确因情况紧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时予以说明。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在座谈会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决策草案和背景情况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并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员意见,并注重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以通过网络、电话、当面问询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代表性、真实性,调查内容设计应当用词简洁、明确易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三)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召开听证会,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召开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参加人名单,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会材料。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参加人、听证会议程、听证主题;
(二)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主要内容、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四)听证主持人总结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制作听证报告。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的意见建议,并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请区政府审议。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在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草案时,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未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且未书面说明情况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十六条 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
相关方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媒体等构成,原则上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一般不少于3人。相关方代表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拟定,随会议方案一并报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相关方代表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集体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情况,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区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对决策内容开展解读,并密切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同时公布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和说明。同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提升解读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主动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包括具体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根据工作进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续举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和行政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由区政府聘请、邀请参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决策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由区政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需要,按照内外结合的原则,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库由本区专家和区外专家组成,并按专业分类,由区人社局建立档案,统一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全区经济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发展计划,政府投资和政府审批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在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根据决策所涉及的专业和职能,由区政府或分管区领导委托,有关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按咨询论证的类别,从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专家中随机确定,组成3人以上的专家咨询论证小组,采取会议或书面方式进行论证。
第八条 咨询专家小组按照区政府咨询论证事项的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第九条 承担组织重大决策事项咨询论证的相关部门负责整理汇总专家论证意见,在咨询论证会结束或收到书面论证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提交论证结果。
第十条 咨询论证所需经费,根据决策论证的事项,由组织论证的职能部门提出意见,由区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区政府办公室会同人事部门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预测、研判,提出防范和化解方案,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的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工作,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承担。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市、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出风险评估意见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指导区政府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查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未经合法性初审,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初审。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区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决策背景、主要内容、决策过程等;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本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六)有关意见收集采纳情况等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区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区的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补充和完善材料的时间、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对于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未将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审议,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黔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做好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全区工作大局,对带有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凡应由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五)坚持立足实际。结合区情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不断完善。
第四条 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均应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具体范围如下:
(一)区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年度计划上半年执行情况;
(三)区财政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及上一年度决算,半年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处问题整改情况;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城乡建设重大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五)事关全区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改革举措;
(六)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扶贫、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区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七)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控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及重大处置情况;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措施;
(十一)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实施方案;
(十二)区政府工作部门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三)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十四)区政府贯彻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十五)区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初步议题,由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提出的,依次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初步议题,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
第六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于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初步议题。区政府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梳理汇总好下一年度区政府拟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根据区政府研究意见,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会商研究,拟定《黔江区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进行调整,调整后按程序报告。
第七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报送。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按职责起草报告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区政府相关领导、主要领导审签后,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材料起草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事项内容,交由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
第八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提交区政府办公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九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决策事项,根据事项内容,相关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安排列席会议。
第十条 凡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由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一条 凡属按规定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重大决策事项,要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后,再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时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或者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要建立与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协调机制,督促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做好议题申报、材料撰写、贯彻落实等工作,保证区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全面落实。
第十六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黔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关于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主体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依据。主要包括决策方案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有关技术依据等;
(二)决策过程。重大行政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情况、应当进行的听证、专家论证或者社会风险评估情况等;
(三)决策结果。经集体研究同意的重大事项实施方案、决定及批准执行的文件等;
(四)决策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后的工作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估效果等;
(五)决策解读。对专业性较强、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详细的解读;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的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府信息公开栏、新闻媒体等。承办单位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内容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第六条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及时主动在规定范围内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决策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推动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的问题,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督查。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事项进行督查的,应当做好结果共享,不再进行重复督查。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查,具体工作由区政府督查机构承担。
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区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政府督查机构负责将其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系统,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节点、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每月进行跟踪督办,督促决策执行单位如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年底时,对决策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政府督查机构依托目标管理系统,跟踪了解决策执行情况,对决策执行单位报告不及时或者未主动报告的,督促决策执行单位按照要求报告。
第七条 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单独或者会同相关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第八条 政府督查机构重点围绕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督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督查效能。
组织开展书面督查的,应当要求被督查单位就相关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或者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限期书面报告情况;组织开展实地督查的,应当深入被督查单位,通过现场检查、座谈、暗访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实际情况。
第十条 督查结束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形成书面督查报告,报告包括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需提请领导协调的事项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十一条 督查报告经本级政府领导审定后,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督查结论反馈被督查单位,或者采用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督查结论中要求整改的事项,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政府督查机构视情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督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评价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及实施效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程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庆市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区政府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开展本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决策评估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但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应当会同决策执行单位,统筹考虑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关注度、执行进展情况、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因素,确定评估项目和评估时限。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向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七条 决策评估单位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八条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内容、质量要求、完成期限、评估经费、评估成果归属、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九条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决策评估单位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以及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严重违反上述评估程序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基本完成后,决策评估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交市、区政府。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目标实现程度;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继续实施的潜在风险;
(四)评估结论以及调整决策的意见建议;
(五)决策评估单位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重要依据。
区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其中,决定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贯彻落实,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减少因决策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决策评估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决策后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决策后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黔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决策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时限决策,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由相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处理。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七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的;
(三)未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
(二)在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
(二)未按照规定处理风险评估结论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经合法性审查认定不合法,作出决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时限、程序作出决策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会议决定过程进行记录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在政府网站或者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决策等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权限应当启动调查程序: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予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追究责任;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中介组织、专家等应当对所提供的决策咨询意见负责,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造成决策失误的,由责任追究机关将调查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 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者违法决策,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一步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按照《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确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区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档案:包括提出决策事项、初步可行性论证、决定是否启动、确定实施的领导组织等档案材料。
(二)决策方案的拟制档案:包括主要调研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档案: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处理情况、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档案: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决策公开等档案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材料。
第六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部门(以下简称决策承办部门)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
区档案局负责对决策档案归档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区档案馆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本部门综合档案室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禁止任何个人据为己有或拒不归档。
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决策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安全保管和利用工作,同时要严格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归档,联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本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并在重大行政决策办结之日起30日内向主办部门递交原件并留存副本。
第八条 决策承办部门综合档案室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部门承办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并归档,并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区政府办备案。
第九条 决策作出10年后第一季度,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将已办结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向区档案馆移交。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决策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除涉密及危害国家公共安全事项外,区档案馆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决策档案。
第十二条 区档案局依法对决策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办通报。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黔江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
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程序 名称 |
序号 |
归档范围 |
保管期限 | ||||||
重要的 |
一般的 | ||||||||
公 众 参 与 |
1 |
行政决策项目前期调研论证报告及其简要说明 |
永久 |
30年 | |||||
2 |
召开听证会公告 |
30年 | |||||||
3 |
听证会记录 |
永久 |
30年 | ||||||
4 |
听证会报告 |
永久 | |||||||
5 |
听证会纪要 |
永久 | |||||||
6 |
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网站的征集意见 |
30年 | |||||||
7 |
通过网站征集意见的汇总材料 |
永久 |
30年 | ||||||
8 |
征求相关单位、相关行业的反馈意见 |
30年 | |||||||
9 |
征求相关单位、相关行业意见的汇总材料 |
永久 |
30年 | ||||||
专 家 论 证 |
1 |
召开专家论证会通知 |
30年 | ||||||
2 |
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名单 |
30年 | |||||||
3 |
专家出具的书面论证意见书 |
30年 | |||||||
4 |
专家论证会记录 |
永久 |
30年 | ||||||
5 |
专家论证会的论证报告 |
永久 | |||||||
6 |
专家论证会纪要 |
永久 | |||||||
7 |
专业咨询机构的论证报告 |
永久 |
30年 | ||||||
8 |
征求相关专家行业的反馈意见 |
30年 | |||||||
9 |
征求相关行业专家意见的汇总材料 |
永久 |
30年 | ||||||
风 险 评 估 |
1 |
公共财政风险评估报告 |
永久 |
30年 | |||||
2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永久 |
30年 | ||||||
3 |
环境生态风险评估报告 |
永久 |
30年 | ||||||
4 |
舆情分析评估报告 |
永久 |
30年 | ||||||
5 |
交通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永久 |
30年 | ||||||
6 |
生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永久 |
30年 | ||||||
7 |
其他风险评估材料 |
永久 |
30年 | ||||||
8 |
风险评估的总结性报告 |
永久 | |||||||
合 法 性 审 查 |
1 |
行政决策方案、规范性文件草案 |
永久 |
30年 | |||||
2 |
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材料 |
永久 |
30年 | ||||||
3 |
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含其他政策性措施的文本) |
30年 | |||||||
4 |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征求相关单位和行业意见的情况记录 |
永久 |
30年 | ||||||
5 |
合法性审查的结论性文件 |
永久 | |||||||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
1 |
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草案、说明材料 |
永久 |
30年 | |||||
2 |
召开会议通知 |
30年 | |||||||
3 |
参加会议人员名单 |
30年 | |||||||
4 |
会议决定 |
永久 | |||||||
5 |
会议记录 |
永久 | |||||||
6 |
会议纪要 |
永久 | |||||||
7 |
关于行政决策项目向上级的请示及上级的批复 |
永久 |
说明:1.行政决策文件材料除纸质文件外,包括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或载体。
2.各部门根据行政决策工作实际,可将本表没有列入的其他行政决策文件材料酌情归档。
3.本表列举内容不是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包含的内容,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删减,前后资料有重复的,可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