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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20-01128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20〕3号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1-14
  • 发布日期 2020-01-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20〕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全面提高我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立完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科学、高效、有序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减轻我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最大程度的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确保饮水安全、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

(6)《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施行);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1月22日施行);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

(6)《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774);

(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10)《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环办〔2011〕93号);

(1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

(1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1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14)《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1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号)。

(三)适用范围。本应急预案主要针对因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以及水华灾害等4种类型情景导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尾矿库等固定源,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设备设施故障、违法排污等原因,导致环境风险物质直排入河道、湖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2.流动源突发环境事件。在公路或水路运输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油品、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河道或渗入土壤造成水质污染的事件。

3.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暴雨冲刷畜禽养殖废物、农田或果园土壤,导致大量细菌、致病菌、农药、化肥等污染物随地表或地下径流进入水体造成的水质污染;二是闸坝调控等原因导致坝前污水短期集中排放造成的水质污染。

4.水华灾害事件。封闭型或半封闭型的水域(湖泊、水库)在营养条件、水动力条件、光热条件等适宜情况下,浮游藻类大量繁殖并聚集,使得水体色度发生变化、水体溶氧降低、藻类厌氧分解产生异味或毒性物质,导致水华灾害。

(四)预案衔接。《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应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制订的专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与《黔江区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纵向联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完善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做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响应、早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饮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管辖范围内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负总责,充分发挥区级各部门职责,形成和完善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处置体系。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实战与预案相结合,准备好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发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根据事件分级快速作出反应,启动相应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好应急专家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4.加强联动,资源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专业救援力量、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完备、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六)事件分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的;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的;因环境污染致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的;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的。

2.重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的;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的。

3.较大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4.一般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

(一)应急组织机构。

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构成。成立区应急组织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水利局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专项工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新闻办、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气象局、区经济信息委和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应急或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相关人员组成。

2.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职责。

(1)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贯彻执行国市关于处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协调保障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按照预警和应急启动及终止条件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审核突发环境事件的险情及应急处理进展等情况;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批准现场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发布现场处置命令。

(2)副总指挥职责。

日常职责: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职责:协助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任务;事故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及时向场外人员通报应急信息;对应急行动提出建议;负责停止取水后公众日常饮用水调度;控制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与场外操作。

(3)协调组职责。

日常职责: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组织编制、修订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职责:上传下达总指挥安排的应急任务;负责人员配置、资源分配、应急队伍的调动;事故信息的上报,并与有关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等信息。

(4)专项工作组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协助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处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履行综合协调职能,汇总上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全区企业、特别是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做好限水、停水期间的安全生产;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废水进入饮用水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区政府新闻办:统筹做好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负责网络舆情监督处置工作和舆论掌控;指导、督促发布预警信息。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会同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做好可能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的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调查、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维护应急处置期间社会治安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应急物资资金投入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水质监测和污染源的监控,依法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实施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水质应急监测和事件调查工作;协调应急处置专家指导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物处置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附近道路、桥梁交通安全监督和防护设施建设;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无主沉船打捞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进行船舶监管、调度和必要的交通管制。

区水利局: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量供给;指导供水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居民生活用水供应;事故状态下通过水利工程应急调度,拦截、削减污染团;调度应急水源;参与事件的调查处理、善后处置,配合责任单位做好生态恢复。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配合处置因农业面源、渔业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属于综合功能的饮用水水源地,在事故影响状态下,停止饮用水水源地农灌水取用;组织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评估与处置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参与污染源调查、检测,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事故发生后,居民饮水卫生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受伤(中毒)人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实况监测,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做好卫星遥感分析,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通信畅通工作。

相关供水单位:事故状态下启动自来水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取水口水质监测和上报,报请相关部门启动供水保障应急预案;调控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量,保证居民生活用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动履行好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单位)根据区应急组织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做好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二)现场应急指挥部。

1.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根据不同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可在区应急组织指挥部中选择有直接关系的部门和单位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总指挥委托相关副总指挥担任,具体负责事故现场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工作组应包括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综合组。

2.现场应急工作组职责。

(1)应急处置组。由熟悉饮用水水源地状况或水体应急处置修复工作的人员组成,从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或外部救援力量中选择成员。

工作职责:负责紧急状态下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等各项工作;负责泄漏污染物的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根据事故变化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以便统筹调度各方面人力、物力加强处置工作。

(2)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或第三方监测机构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对事故状态下的水源、相关供水单位和用户取水口的水质监测,为供水单位应对决策提供依据;在污染团下游、上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监测,分析污染团迁移速率、方向和流量、浓度变化等,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3)应急物资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等部门从日常负责应急物资管理的人员中选择。

工作职责:负责车辆的安排和调配;为救援行动提供物资保障(包括污染物吸附、中和的材料及药剂,挖掘或设置临时围堰的器材,监测器材和指挥通信器材等);负责应急时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

(4)应急专家组。由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或重庆市内应急专家库内选择组成。

工作职责: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技术指导。

(5)综合组。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选择熟悉信息沟通交流、舆情应对、新闻稿拟定等方面的人员组成。

工作职责:负责事故信息通报和发布。

三、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包括信息收集与研判、预警、信息报告与通报、事态研判、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应急处置、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响应终止等工作内容。

(一)信息收集与研判。

1.信息收集。信息收集范围应与水源地调查范围保持一致。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水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可通过水源地或自来水厂水质监督性监测与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变化信息,也可以通过收集水文气象、地形地貌、污染排放、防护措施等信息开展水质快速预测预警,获取水质预警信息。

(2)生态环境部门可通过12369热线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公安、交通部门可通过车辆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水利部门可通过河流水库藻类密度变化的监测获得水华事件的信息。

(4)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下游相邻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

2.信息研判。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或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相关单位报告获得事故信息的部门,负责信息真实性核实,研判水质变化趋势。必要时,应根据预案情景和部门职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上述工作。

(二)预警。

1.预警分级。按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红色预警)、重大环境事件(II级、橙色预警)、较大环境事件(III级、黄色预警)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蓝色预警)四级。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权限归重庆市人民政府。较大(III级)、一般(IV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2.预警发布。现场应急指挥部对事故信息进行跟踪收集和研判,认为事态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并有可能影响到下游水源水质和取水安全的,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预警发布的对象为针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预警行动。预警行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工作。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4.预警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状态。当判断危险已经消除时,由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应急响应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信息报告程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在15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值班室(电话:79312345)。要坚持“边处置边报送、边核实边报送”原则,第一时间电话或书面报告基本情况,经核实后书面续报全面准确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

2.信息通报程序。经核实后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向区级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所通报的部门至少包括生态环境、水利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其他还包括消防救援、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秩序管制)、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并由区政府向相邻区县人民政府通报。

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和通报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在初报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用传真、政务网络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需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材料。书面报告中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四)事态研判。

预警启动后,由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研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情景判断(属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或水华灾害引发的事故)、对事故源进行定位、判断危险物质泄漏数量和面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的距离和可能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

(五)应急监测。监测过程中需记录实施监测方案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及报告方式;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在污染团上下游设定监测断面;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命令,根据污染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布设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在第一时间向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根据应急组织指挥部终止应急处置命令,形成监测结论报告,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布点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在尚未受到污染区域布设控制点位。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气象和水文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采取不同点位相同间隔时间(通常为1小时)同步采样方式,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

(1)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固定源排放口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2)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中,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水华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强化取水口不同水层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污染程度和水文条件确定。

4.分析方法:凡具备现场测定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进行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分析测定,以确认现场的监测结果。

5.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数据处理参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及时向区应急组织指挥部报告。

6.监测过程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实施质量控制,原始样品采集、现场分析监测、实验室分析、数据统计等过程都要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六)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污染源排查。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大型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状况。

(2)营养盐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状况。

(3)细菌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状况。

(4)农药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果园种植园(户)、农灌尾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状况。

(5)石油类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涉及道路交通运输的加油站、运输车辆,涉及水上交通运输的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以及油气管线,调查上述石油类物资运输或储存设施的异常状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溯源的重点排查对象为大型工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等,调查上述单位或储存(运输)设施的异常状况。

2.污染源处置。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应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七)应急处置。

1.启动条件。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突发事件类型、发生地点、污染物质,综合考虑设置应急措施启动条件。应急措施启动后,区应急组织指挥部要立即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处置的分工、协调和指挥。

(1)监控发现水质异常。通过水质监控首次发现水质异常信息,并可能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应启动应急措施。

①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其藻类暴发过程、暴发区域和持续时间受多个条件综合影响而具有不确定性,其危害主要来源于藻类暴发过程中产生的藻毒素、藻类厌氧分解中产生的异味物质。其影响在空间上具有局限性,且一般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或肉眼观察、监控证实)并获得事件信息。

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在一级保护区,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异常(大于10μg/L)或水色异常,且经过重复监测,核定监测数据无误。在二级保护区内出现叶绿素a监测指标严重异常(大于40μg/L)或水色异常,建议跟踪监测,直至水质恢复正常。若水质持续恶化,且一级保护区边界指标也出现异常。

②其他类突发环境事件。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事件的产生主要源自面源污染物受高强度降雨冲刷的累积效应。由于污染源分散不集中,大多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固定源、移动源由于偷排、泄漏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亦可能第一时间通过水质监控发现并获得事件信息。

上述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条件:在二级保护区内监测出现水质监测指标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重复监测无误。二级保护区上游40km以内或8小时流程范围内出现水质监测指标、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或生物综合毒性异常,加强水质监测、原因调查和信息跟踪研判。若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且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亦表现异常。

(2)突发水环境事件报告。通过群众、相关单位的突发事件报告方式,首次获得固定源、流动源等突发事件信息,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发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在二级保护区上游20km以内或4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不论企业风险等级高低,若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体200米范围内的;对二级保护区上游40km以内或8小时流程范围内发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跟踪了解事件状态、加强水质监测和信息跟踪研判,若污染物已扩散至距离水体100米范围内,经判断,污染物迁移至取水口位置时,相应指标浓度将会超标的。在发布预警的同时,应同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相关供水单位应对方式、物资调集、污染处置措施、应急监测、专业人员等。根据污染特征,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按如下优先考虑: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对于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物理遮光、围栏堵截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地方,采取生态调度的方式,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管理人员、专家队伍等意见制定综合治污方案,经区应急组织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投加菌群、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气象等特征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污染物的削减工作。全面监控并妥善处置治污载体,防止发生二次污染。为防止危害扩大,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形势,对饮用水水源地汇水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全面启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采取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污坝、节制闸等措施,拦截污染物;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的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受污染水体疏导至饮用水水源地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降低污染物的浓度,为应急响应争取更多的时间等。对于地面泄露源,首先采用强行止漏法、疏散法和窒息吸附法控制泄露源,控制泄漏源后采取围堤堵截或挖掘沟槽收容泄露物,减少泄露物蒸发、稀释、吸附、中和、固化泄漏物,并最终进行污染物收集。

(4)相关供水单位应在切换水源所需时间内切换至备用水源,并加强事故泄漏污染物监测。暂无备用水源地区使用应急输供水车、开发地下水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3.供水安全保障。受事故影响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八)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先期处置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毯、围油栏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设施、设备、药剂。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及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污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九)舆情监测信息发布。

1.舆情监测。

(1)建立舆情工作制度。建立环境网络舆情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对舆情进行监控、收集、整理、汇总,及时交给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进行网上回复。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加强网上的讨论沟通。

(2)加强对舆情的研判能力建设。在舆情事件结束后,对舆情事件的发生原因、传播途径、传播特点、处置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舆论发展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对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在舆情收集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舆情的走势,找出重点难点,认真做好环境舆情监测预警工作,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强和规范环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媒体应对应急预案,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协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主动引导舆论,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发布方式。区应急组织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拟定新闻发布通稿,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和后续新闻发布工作。

3.发布的主要内容。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地址;事件发生时间或预期持续时间;事件类型(分为固定源、流动源、非点源和水华灾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和性质;事件影响的当前状况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提请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紧急情况的热线电话及其他必要信息。

(十)响应终止。

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响应终止: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四、后期工作

后期工作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具体内容。

(一)后期防控。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

工作要点: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部分污染物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对这些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二)事件调查。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

工作要点:通过污染源分析、明察暗访等方式,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特征,采取自然灾害、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等类别进行事件性质分类,根据不同类别区分,明确事故责任人。

(三)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

工作要点:采用与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相适应的方法进行评估,损害大小通过经济损失、影响人数、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导致水源取水中断天数等定量指标来评价。

(四)善后处置。

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财政局;配合单位:相关乡镇街道。

工作要点:包括损害赔偿、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根据事件调查明确的突发环境事件责任人,由其进行赔偿,并按照损害评估估算的损害大小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对于因建筑设计、工艺流程不规范,泄漏污染物堆放或处置不当等方面原因引发的事故,应对相应的设计及操作流程进行整改。

五、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具体内容。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区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确定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和信息及时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辖区企业要建立健全各自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先期处置的主导力量。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要建立区级应急综合救援队伍,各职能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建立了部门专业救援队伍。

(三)应急物资保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专业设备、应急救援物资、防护器材的采购、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储备,保障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存储、调拨、供给,加强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企(事)业单位要针对自身环境风险特征,加大应急物资的储备,确保发生事故时在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

(四)经费保障。区财政局要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的必要经费。配合审计部门落实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费用审计等工作。

(五)其他保障。区交通局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区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六、附则

(一)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又可分为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3.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异常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水厂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4.水质超标。水质超标是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III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二)预案演练和修订。

1.预案演练。按照“为实战、讲实用、求实效”目标,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组织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展本预案演练。通过演练评估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能力是否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等,发现与实际不符合的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不断提高预案质量。

2.预案的修订。根据我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形势变化和预案演练或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完善,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3.预案实施日期。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黔江区应急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2.黔江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情况表

3.黔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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