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发〔2018〕65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均衡发展、协调发展和健康发展,为建成渝东南教育中心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学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公益导向,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导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政府引导,合理配置。坚持把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纳入全区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科学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特色发展民办基础教育、优质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培训教育。统筹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科学确定公办、民办教育结构,合理布局公办、民办学校,进一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的协调发展。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营造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创新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检查指导,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
完善体系,强化内涵。统筹完善教育、登记、财政、税费、土地、收费等政策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认证体系。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动民办学校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优质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积极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举办学前教育,不断扩大学前教育规模,提高办学质量。重点扶持优质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使用的相关政策。努力打造一批规模较大、办园规范的一流品牌民办幼儿园。促进全区学前教育办出质量、办出特色。到2020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超过90%,在渝东南片区率先普及学前教育。
(二)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
积极引导、支持民间资本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引导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在教育区域结构布局中,优先鼓励兴办农业类、生态环境保护类、医疗卫生类、物流类民办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力争全区职业教育全日制学生在籍人数超过2万人。
(三)支持发展特色民办基础教育。
积极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特色优质基础教育,不断扩大优质基础教育资源。重点鼓励支持举办规模大、信誉好、运作规范的优质民办学校。支持建设1—2所特色优质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1所民办优质普通高中学校,增强我区基础教育在周边地区的吸引力,进一步夯实区域性教育中心的基础。
(四)规范发展民办非学历教育。
全面清理整顿各类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强化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管理,完善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监管、信用管理及行业自律管理,促进教育培训市场健康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 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的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党组织书记依照法定程序由内部产生,选好管好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推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把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重要内容。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加强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配齐配强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的工作队伍。将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年度检查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创新体制机制。
1. 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事业,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各部门不得限制。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推行一站受理、一窗服务、并联审批。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出让土地经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明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土地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划建设,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无偿移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城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或旧城改造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民办学校的设置,按照国家或市上有关设置标准执行,未出台设置标准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并引入公益信托机制,引导捐资者、慈善组织、民办学校等按照国家规定利用捐赠资金、慈善财产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或交由具有办学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教育基金会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教育基金会和公益信托的运作机制,保障教育基金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收益全部用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非营利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政府贴息等政策。
3.鼓励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积极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通过资本、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要素,独资举办或合资、合作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高级管理人员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企业、公办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等。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实习基地等。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人才股权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与民办学校合作,参与引进外部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举办和开展高水平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4.完善捐资激励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相关部门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5.健全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2016年11月7日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
建立民办学校产权流转制度,规范举办者权益转让和举办者变更行为。除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外,其他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对举办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予。举办者退出办学、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应事先公告,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或者备案。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非特殊情况,捐赠者作为举办者的身份不得变更。
6.做好分类管理改革。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学校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分配。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一体化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必须将义务教育阶段和非义务教育阶段依法拆分并分别登记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实行独立校园办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凡有国有资产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申请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三)进一步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1.健全财政扶持制度。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义务教育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财政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和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机制,可将扶贫和农村劳动力转移等相关培训任务依法委托给有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民办培训机构承担,并按规定拨付相应的培训费。健全学生资助体系,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主要包括助学贷款、建卡贫困生学费减免与生活补助等资助政策。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资金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民办教育服务机制,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清单和委托管理项目。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
3.实行分类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有关部门要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保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用地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用地,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供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民办学校经批准同意可以依法依规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建、扩建学校,做大做强优质资源,其置换所得全额用于学校办学。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在充分考虑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有关历史和现实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价款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4.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同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举办者将土地、房屋、设备过户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名下,依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和相关资产过户费;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依法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依法收取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等收入,以及学校自办食堂取得的伙食费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对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依法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民办学校的土地、房产用于教育教学的,依法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规定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涉及的不动产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民办学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免征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民办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民办学校用水、用电、用气、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5.完善分类收费管理。民办学校坚持按质定价、公开透明的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并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外,民办学校的其他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学校学费专户管理和收费公示等制度。
6.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表彰评比、人才项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职工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合理流动。教职工在民办学校、公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连续工龄和教龄的认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引进归国留学人员、外籍教师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健全教职工薪酬保障机制。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收入与办学效益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合理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法履行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办学校,不能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财政扶持政策。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缩小同级同类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退休教职工养老金的差距。
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将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纳入“国培”“市培”和“区培”体系,引导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着力提高民办学校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的支出比例不得低于其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5%。
7.加强帮扶引领。发展集团化办学模式,建立以校校合作、校企合作等为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帮扶机制。公办学校可以发挥其师资和管理等方面优势帮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参与管理或者任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鼓励企业与民办学校之间建立校企合作关系,通过教学科研、管理互动、实习实训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合作发展。
8.扩大办学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在符合国家相关专业设置条件的基础上,在学校发展规划范围内可以自主设置新专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除国家规定教材和课程外,可以依法自主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制定教学计划和人才培养方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学校引进的境外课程应当按规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对境外教材应当依法进行审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统一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9.鼓励优质特色学校建设。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办出水平。重点加强优质特色学校建设,全面提升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队伍水平、学校管理水平和育人质量。推进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优质特色学校创建工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课程改革,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学效果,完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着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团队,着力培养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领军人物。
(四)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举办者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要健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和监事(会)制度,进一步细化落实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组成、任职资格、议事规则和成员变更等制度。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校长、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学校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理事(董事)、监事制度。健全校长选聘机制,校长应熟悉教育教学及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校长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同等层次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和良好的办学业绩,个人道德信用状况良好。依法保障校长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和预算资金支配的职权。校长及财务、人事、基建、采购等关键部门负责人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制度,保障师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2.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明确产权关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及时过户到学校名下。学校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形成的资产、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捐赠形成的资产、自身办学积累形成的资产以及债务资金形成的资产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和私分。民办学校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区分不同资金来源所形成的资产,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严格规范民办学校的资产重组和关联交易行为。民办学校的资产重组发生之前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关联交易行为应依法进行披露。
民办学校应根据登记的法人类别,选择不同的财务与会计核算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执行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则、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的,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营利法人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完善民办学校年度预、决算备案制度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统一可比较的财务报表编制规则。强化财务监督,有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民办学校,财政和审批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强化审计监督,民办学校每年应委托符合条件的审计中介机构对其上一年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推广和完善对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履行民办教育政策的年度合规性专项审计,审计意见纳入年检重要内容。建立财务监管约谈机制,对违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的学校举办者、管理者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纠正违规做法。完善银行专户管理机制,各类办学资金按资金的不同来源实施银行专户管理与核算。健全民办学校存款账户最低余额制度,对大额资金流动等实施监管。民办学校要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
3.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民办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等重要事项变更,要依法报审批机关核准。要规范招生行为,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审批机关备案。要严格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依法依规按学年、学期或学时收费。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4.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校园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工作,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工作。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黔江区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领导全区民办教育工作,研究和解决民办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促进全区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国、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有关规定和意见。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经信、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建设、规划、卫生、国资、消防、税务、工商、食药监、金融等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做好职责内的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推动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2.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及时主动公开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提高服务效率。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定期开展对民办学校的专项督查和综合督导,定期通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年度检查和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和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负责人和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坚持“谁审批、谁监管”,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工商等部门与乡镇(街道)要形成巡查发现、受理分派、违法查处、检查督导、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分工负责、共同协作的机制,构建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综合监管机制。
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其在参与决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教育研究、教育评估等专业机构开展民办教育研究、评估和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优化发展环境。全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凝聚共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育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积极宣传民办教育先进典型、改革成果和发展成就,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