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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8-01008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8〕99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2018-11-12
  • 发布日期 2018-11-1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9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黔江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区特别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重庆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建议。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在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

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市农业农村委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区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区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传达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指令;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区畜牧兽医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落实生产经营主体防疫责任和防疫措施;强化疫情排查,以生猪规模场、交易市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为重点,加大巡查频次;强化应急准备,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早期报告、鉴别诊断能力;加强应急值守,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症状或病理变化,迅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损失降到最低;强化动物调运监管,严格落实动物调运审批、指定道口准入、调入后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强化动物检验检疫,严格按照动物检疫检验规程,依法依规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强化区兽医诊断中心生物安全管理,未经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

区交委:加强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车辆管理,发现未携带动物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及时通报兽医执法机构处理。协助黔江火车站对经过铁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监督、检查和登记。

区城市管理局:加大餐厨剩余物的收集处理力度,确保城区餐厨剩余物及时清运、收集、处理。

黔江海关:加强对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监督销毁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生猪、野猪及其产品。

武陵山机场、黔江火车站:加强对运输工具消毒以及机场、车站餐厨剩余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指导跨省(区、市)运输单位不从疫情发生省(区、市)采购携带猪肉产品。

邮管二分局:加强对邮件、快件的检查。

区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猪分布与数量情况调查,开展野猪人工繁育场所的普查,强化野外巡护,对野猪疑似病例按规定采样送检。

区旅游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做好动物防疫措施落实工作,根据需要督促旅游景区暂停与动物相关的经营活动。

食药监分局: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查处无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经营动物产品的行为,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区卫生计生委:加强人畜共患病知识宣传、解疑释惑和诊治,切实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区商务局:做好肉品市场供应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做好疫区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管理和口岸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疫情处置;依法加强有关案件侦办,对恶意传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区畜牧兽医局、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局和黔江海关要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病死动物、销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口冻品市场和走私生猪的监管查处力度,坚决防止走私冻品和走私生猪进入。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要根据防控需求,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

银监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要指导各保险公司更好发挥政策性保险的作用,扩大养殖业保险覆盖范围,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养殖场(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区外疫情监视

区畜牧兽医局要密切监视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区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3.2 疫情监测

区畜牧兽医局应做好非洲猪瘟的采样、送样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报告。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区畜牧兽医局和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区畜牧兽医局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非洲猪瘟疫情由农业农村部认定和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根据《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疫情。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黔江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报请市指挥部统一指挥疫情处置工作,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

对超出本区处置能力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在市指挥部的协助下由区畜牧兽医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区畜牧兽医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

区畜牧兽医局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区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区畜牧兽医局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

各地畜牧兽医部门(机构)协调林业部门(机构)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市或区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区畜牧兽医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区畜牧兽医局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区畜牧兽医局要报请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按比例分担的原则,向上级业务部门申报。

6.4 技术保障

区畜牧兽医局应成立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的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措施。

7 附则

7.1 本预案由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7.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