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7〕12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我区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管理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黔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黔江区“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等,对《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江区发生或即将发生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时,对黔江城区的应急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根据需要制订和落实本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城区包括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南街道、正阳街道、舟白街道、冯家街道、水田乡等7个行政区域。
第四条 预案体系
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乡镇人民政府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重点企业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
第五条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指挥机构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简称区政府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5个工作组。5个工作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主任以及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教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应急办、区政府新闻办、区网信办、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会、新城管委会、武陵都市报社、黔江电视台、区气象局、渝运集团十分公司、区供电公司、城投集团博通公司、6个街道办事处、水田乡政府负责人为应急指挥部成员。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本预案预警应急处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监测与会商、预警发布、应急响应、预警解除、应急终止、总结评估6个步骤。详细流程见下图。
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流程图
第四章 监测与预警
第八条 监测
1.日常监测。区环保局负责对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及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及预报。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下天气情况预测及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气象要素、大气成分观测、大气能见度等。
2.应急监测。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要在常规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常规监测网络包括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两部分。
第九条 预警
1.预警分级。根据环境保护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分级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1蓝色预警(Ⅳ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达到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1.2黄色预警(Ⅲ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1.3橙色预警(Ⅱ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1.4红色预警(Ⅰ级):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及以上,且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2.预警发布。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必要时向相邻区县通报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蓝色和黄色预警由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会商结果发布;橙色和红色预警由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会商结果发布。
达到重污染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区域预警,区环保局会同区气象局开展空气质量预警工作,根据预报结果提示相关乡镇、部门、企业启动本区域、本单位重污染应急工作。
3.预警响应
3.1蓝色预警和黄色预警
每8小时通过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平台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各乡镇、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3.2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每4小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平台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监测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等情况及时作出预测预报。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重点企业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4.预警升降级及预警解除
重污染等级发生变化时,依据预警分级对预警级别进行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最新会商结果认为区域重污染等级将发生变化,已发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经预测,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且预计未来1天有有利气象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报批后解除相应等级预警。再次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区域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预警一经发出,应立即开展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对重污染天气实行四级响应。
对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Ⅳ级响应措施。响应区域为城区重点区域。
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采取Ⅲ级响应措施。响应区域为城区重点区域。
对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采取Ⅱ级响应措施。响应区域为城区重点区域。
对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采取Ⅰ级响应措施。响应区域为城区重点区域。
第十一条 指挥与协调
重庆市黔江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办公室、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按要求开展应急工作。办公室配合做好应急工作保障,主要责任人24小时待命。其他4个应急组负责联合各成员单位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措施检查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 响应措施
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措施突出“五减两增”:减少燃煤污染(控制燃煤)、减少工业废气污染(工业限产与减排)、减少扬尘污染(减少施工、道路和工业扬尘)、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高排放机动车禁行、鼓励公交出行)、减少生活污染(减少油烟、烧烤、露天焚烧)、增加管理措施(增强执法监管)、增加人工降雨(适时人工增雨)。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Ⅳ级响应措施
1.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1.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倡导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水泥企业和砖瓦窑企业施行错峰生产作业。
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
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祀。
1.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监督重点燃煤企业调配使用优质煤炭,减轻燃煤污染。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强对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排污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有效开展污染物减排,确保依法达标排放。责令未达标排放企业停止生产。
加大VOCs重点排放行业管控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3)减少扬尘污染:
加强对区域内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工地停止施工,严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
加大对新老城区主次道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
加强对城周非煤矿山堆放、装卸、运输粉砂等易扬散物料场所的控尘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控尘措施。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格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检查,鼓励公交出行;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
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所有加油站、所有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5)减少生活污染:
加大户外烟熏腊肉、露天焚烧、餐饮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管控力度。
(6)增加管理措施:
进一步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对空气污染期间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进一步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巡查通报,强化考核追责。
(7)增加人工增雨:
强化气象观测,区气象局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采用高炮、火箭等多种方式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 Ⅲ级响应措施
在Ⅳ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2.1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协调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数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燃煤企业通过采取限产或使用优质燃煤等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15%以上。
减少居民和小企业用煤,加强无煤区的执法监管。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水泥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
重点企业分级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环保设施的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脱硫、脱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应急预案的内容实施限产减排等措施。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每日进行1次现场检查,监督其除尘设施高效运行。
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在线监管和现场执法力度,加强其他大气污染重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检修维护,确保其最大程度发挥减排效益,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预警期间各项违法排污行为一律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不达标企业、不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以及污染排放扰民企业实行强制停产。
(3)减少扬尘污染:
禁止从事土石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
施工工地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控制尘污染。加强施工扬尘执法检查,增加对响应区域内的各类施工工地的检查频次,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建筑工地增加料堆、土堆的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有关企业对施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6小时进行一次冲洗、洒水和保湿作业。
加强对运输散装砂石、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车辆的监管,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内运输。
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尤其是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每6小时要进行一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加强渣土消纳场扬尘监管与执法检查。加大各类渣土消纳场对洒水保湿、冲洗出入车辆、倾倒点湿法作业等控尘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频次;各类渣土消纳场在日常控尘措施的基础上,每6小时开展一次洒水降尘作业。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所全部暂停生产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加强对重点企业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6小时进行一次冲洗。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大对高排放机动车违规上路行驶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限行区域内全天禁行高排放机动车。
严厉查处冒黑烟车辆以及尾气超标车辆在城市建成区域内行驶的行为,增加机动车路检、抽检数量和频率。
优化公交运力,保证市民出行便利,并加强引导,减少自行驾车出行。
(5)减少生活污染:
劝阻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等经营户暂停经营行为,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和制止工作力度。
禁止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垃圾、建筑废弃物、罚没品等违规露天燃烧,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检查与执法力度。
禁止沥青熔化作业,减少沥青路面的铺设时间。
(6)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现场巡查监管频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交巡警出勤人数,延长出勤时间,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通畅。
加强对汽油、柴油品质监管,查处销售、使用含硫量高的劣质汽油、柴油的行为。
(7)增加人工增雨:
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区气象局开展全天候增雨作业,并根据需要扩大范围,增加频次。
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3.1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
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3.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燃煤企业通过限产或使用优质煤等方式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30%以上。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水泥企业全面停止生产作业。
加大VOCs重点排放行业管控力度,对产生重点VOCs的工艺环节实施限产停产措施。
(3)减少扬尘污染:
禁止所有园林绿化、道路开挖等室外施工作业。
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停工,建筑工地对料堆、土堆增加洒水、喷淋频次或采取覆盖措施,并对周边被污染的道路实施冲洗。
进一步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加密道路机扫和洒水次数,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对响应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每4小时进行一次机扫和洒水作业,在夜间实施道路冲洗作业。
进一步加强对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的重点企业的煤、焦、渣、沙石等堆场实施覆盖或者不间断喷淋等控尘措施情况的检查;有关企业对生产经营现场和周边被污染的道路每4小时进行一次冲洗作业。
禁止所有渣土消纳场接纳渣土或进行场内渣土转运和挖掘施工作业。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禁止高排放机动车在城市建成区域的道路行驶。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车。
适时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5)减少生活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经营行为;禁止使用燃煤的茶炉和大灶,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饭店、酒楼强制临时停业。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增加管理措施:
增加重点企业、各类工地、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巡查频次,从严查处不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及环境违法行为。
4. 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应急措施的基础上增加或强化以下措施:
4.1健康防护措施:
要求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取消学生户外活动或停课,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4.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气企业全部停产。
(2)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50%公务车。
实施城市公交车优惠。
4.信息公开
区政府新闻办及时组织相关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通过多种方式在人口密集区域公开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空气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5.监督与监测
加强应急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实行严格的信息报送制度,应急信息每日一报。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宣传引导组每日向办公室报告本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落实情况,办公室统一向应急指挥部报送当日应急工作情况,区政府督查室监督检查有关乡镇、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总结评估
第十三条 预警解除时,应急自行终止。应急终止后,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工作总结,对所采取的预警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调查、分析、评估。重点分析存在的难点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总结应急工作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及环境保护部报送相关信息。区政府督查室根据调查结果开展行政效能评估。
第七章 应急与保障
第十四条 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
1.环境监测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
有计划地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知识的预备应急力量。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物资储备,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确保在出现空气重污染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空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
2.气象预测预报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
大力培养环境气象预报预测人才,提高环境气象预报预测的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提升大气环境潜势预报能力。加强环境气象应急装备的维护与管理,确保监测仪器设备性能稳定、数据准确。
3.专家技术力量保障
建立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库,并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指挥决策、应急处置办法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及时提供专业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评估。
4.医疗应急保障
加强医疗单位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能力建设,完善空气重污染天气下呼吸道疾病患者激增的应对措施,提高医院(特别是儿童医院)对呼吸道相关疾病的应急接诊能力和医疗救护能力。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建立完善空气质量和环境气象监测预警体系。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预警业务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建立空气质量预报会商制度、预警专家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率,增强预见性。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每隔半年更新一次数据),及时掌握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时空分布,为日常监管、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提供定量化依据。
第十六条 通信与信息保障
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协调通信运营商制定落实应急响应期间保证通信畅通的方案,必要时采取增设符合处置需要的临时机站等措施。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应急专项资金,保障空气重污染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保证应急演练、应急宣传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需求,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第十八条 其他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期间的沟通与协同,确保应急行动迅速、协调、统一。
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在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编写本行政区域(辖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本行政区域(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编写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业要组织编写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专项实施方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名词术语
空气重污染: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重污染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空气污染。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的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3年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黔江府办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2.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图
3.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污染企
业名单及联系表
4.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专家库名单
附件1:
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办公室。牵头承办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空气质量和气象数据综合分析,预测大气污染情况,提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的建议;起草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文件,发布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及预警终止的信息;协调开展人工增雨作业以及各应急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应急措施评估,汇总上报开展重污染应急处置的情况;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及行政效能的监督和检查。
牵头单位:区政府应急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教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政府新闻办、区政府督查室、区气象局、6个街道办事处、水田乡人民政府等。
燃煤及工业应急组。组织对纳入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的重点燃煤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主要职责包括:对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重点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措施,重点对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预警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根据预警级别督促水泥、燃煤锅炉等重点企业采取相应的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督促重点燃煤企业储备并使用低硫、低灰分煤;对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供电公司、6个街道办事处、水田乡人民政府等。
城市扬尘应急组。负责组织对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污染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督促有关乡镇街道、单位加强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监管,强化道路清扫保洁;督促相关工地停工,相关搅拌站、物料码头、渣土消纳场暂停生产作业;监督区域内尘源堆场落实覆盖、喷淋等措施;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露天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交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国土房管局、新城管委会等部门。
机动车排气应急组。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负责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强化路检,加大抽检频次,查处进入禁行区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冒黑烟车辆;应急期间设置扩大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的临时限行交通标志,开展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冒黑烟车辆禁行和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出行的宣传;负责车用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协调增加公交运力。
牵头单位:区公安局、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交委、工商分局、区质监局、重庆渝运集团十分公司等。
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权威信息发布,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和互联网管理;组织媒体和记者采访;拟制并发布新闻通稿;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牵头单位:区政府新闻办、区环保局。
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区网信办、武陵都市报社、黔江广播电视台等。
二、成员单位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和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双牵头,负责燃煤及工业应急组,负责对有关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燃煤及其他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监督重点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电力调度工作。
区教委负责开展高校、中小学和幼儿园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并根据预警等级及区域空气重污染状况指导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
区城乡建委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
区交委负责督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扬尘控制措施或暂停施工作业;协调公交运力,保障市民公共交通出行。
区农委负责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区公安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应急组落实应急措施。设置高排放机动车限行交通标志,实施高排放机动车应急限行措施,强化路检,加大抽检频次,查处禁、限行路段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和冒黑烟车辆;协助区市政园林局加强对预警期间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执法工作;负责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畅通;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对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处。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督促房屋拆除和土地整治工地施工单位暂停施工,监督其落实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清洗、土堆料堆覆盖或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
区环保局牵头负责燃煤及工业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检查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主要工作包括监测、会商,提出预警、预警升降级和预警解除建议,汇总应急响应情况,分析大气污染变化趋势,开展评估工作;协助区经济信息委、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高效稳定运行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工作;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会同区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负责建立污染源清单并定期进行动态更新。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会同区交委、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污染道路行为的查处工作,禁止无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建设区域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督促市政园林施工单位停工、渣土消纳场业主单位落实控尘措施或暂停作业;督促有关乡镇街道查处露天烧烤、露天夜火锅违规经营以及在公共场所焚烧垃圾、园林废物等行为;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力度,增加作业时间和提高作业频次。
区文化委负责协助区政府新闻办、武陵都市报社、黔江电视台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预警信息。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开展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工作,并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医疗保障工作。
区国资委负责督促区属国有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限产减排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流通领域汽油、柴油油品质量的监管。
区质监局负责开展燃煤质量监督检查,加强生产领域涉及排放的特种设备、成品燃油、燃气的质量监管;负责生产领域罚没品露天焚烧行为的监管。
区政府督查室负责开展应急工作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
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将重庆市黔江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纳入重庆市黔江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督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落实应急措施。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指导区级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区网信办负责监测网络舆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及时澄清网络谣言。
区政府“蓝天行动”督查组牵头督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管理措施等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环境气象监测、气象预报及信息发布;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有关气象数据,配合区环保局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分析重污染天气的气象背景,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牵头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重庆渝运集团十分公司负责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出行服务,推进清洁能源车辆在公共交通领域的应用,优化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区供电公司协助区经济信息委开展电力生产企业限产与停产阶段电力的调度工作,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正常电力供应。
武陵都市报社、黔江电视台协助区政府新闻办向公众发布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开展新闻宣传报道。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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