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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6-00772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办发〔2016〕80号
  • 主题分类 优抚双拥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6-08-11
  • 发布日期 2016-08-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6〕8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重庆市黔江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45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15号)和市信访办《关于我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信访问题的补充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超过规定退休年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本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凭原始服役依据,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区户口;

    (二)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2013年9月30日(含)前退出现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

    (四)不属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二、补缴流程

    (一)申报

    凡符合条件的超龄退役军人,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领取《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附件1)进行参保申报,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入伍登记表》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或其他入伍、退伍等证明材料;

    2.1寸免冠登记照2张;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5.享受独生子女养老金待遇增发人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全家人的户口个人页;

    6.邮政银行卡或个人结算账户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乡镇、街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受理的超龄退役军人提交的资料和《黔江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附件3)统一送区民政局审核签章后移交区社保局。

    (二)审核

    1.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档案局等部门联席会集中审核确认,并在《申请表》中签署部门审核意见。

    2.区社保局对审核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在张榜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核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审核工作小组提出复查申请。

    3.公示结束后,区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并出具缴费通知书(附件2),由各乡镇、街道指定的经办机构统一领取并通知本人,超龄退役军人凭缴费通知书按时足额将保险费存入本人邮政银行代扣账户。

    三、补缴办法

    超龄退役军人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从办理补缴之月起往前依次推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依据本人的原始档案资料或有权机关招收录用手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及重庆市城镇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法认定。超龄退役军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军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10年的,最少应补缴满5年。缴费基数为补缴时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超龄退役军人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区社保局按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具体记入办法为:按参保人员各年度缴费基数,分别乘以重庆市历年规定的记账比例记入个人账户本金,同时按规定的记账利率记息。

    四、待遇计发

    (一)超龄退役军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区社保局按现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对2016年12月31日前完清缴费的,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在2017年1月1日及其以后完清缴费的,从其完清缴费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其参保以后我市各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对符合享受我市高龄增发养老金政策的,按规定计发高龄养老金。

    (二)超龄退役军人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区社保局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应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则上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实现代扣代缴;超龄退役军人应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原则上通过本人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进行发放。

    五、政策衔接

    (一)关于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待遇人员的处理。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9〕85号)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同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4号)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处理。已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补贴,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区社保局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于其享受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停止计发生活补贴。

    (三)关于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的处理。符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3〕67号)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自愿选择一次性缴清剩余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由区社保局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档案局、区社保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在各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建审核小组,审核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超龄退役军人参保资格、视同缴费年限等进行集中审核确认。

    (二)加强部门协作。区民政局、区信访办、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档案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超龄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办理资料交接制度,确保资料传递环节顺畅、无误。

    (三)强化宣传发动。区人力社保局牵头,通过报刊、网络等加强宣传,各乡镇、街道通过开会、宣讲和在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公告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每一个超龄退役军人。同时,各单位认真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总结经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办理时间要求。各乡镇、街道集中受理时间为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20日;区民政局审核时间为2016年9月22日至9月30日;审核领导小组集中审核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4日;区社会保险局公示时间为2016年10月16日至22日。

    (五)严肃纪律要求。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制度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对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进行查处。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附件:1.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3.黔江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

附件下载地址: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重庆市超龄退役军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通知书、黔江区超龄退役军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