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区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4〕41号
重庆市区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7日
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区县反假货币工作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24号)要求,建立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一章 工作目标
在黔江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定期召开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加强沟通和协作,坚持联席会议工作制度、信息交流和联络员制度,认真履行反假货币工作职责,深化社会反假和警银联合打假工作,建立覆盖城乡和重点区域的反假工作站和反假工作监测点,构建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立体网络,全力遏制和打击假币犯罪,为促进黔江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金融办、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交委、区商务局、工商分局、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区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区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为联席会议负责人和第一召集人。
第二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黔江区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反假货币工作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三)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辖区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五)组织辖区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等活动;
(六)完成市反假办、区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七)建立反假货币考核机制,将反假货币工作纳入行政领导班子综合评价,根据考核情况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进行通报表彰。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反假办”),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辖区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向联席会议报告,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反假货币工作情况;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督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
(四)提出年度反假货币经费预算,安排、分配、使用和监督经审批后的经费预算,充分发挥专项经费在反假货币工作斗争中的激励作用;
(五)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六)起草年度反假货币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组织辖区反假货币宣传活动;
(七)组织反假宣传、培训、交流与合作,做好假币鉴定工作;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其他事项。
第四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一)区委宣传部。发挥舆论作用,畅通宣传渠道,组织和协调区广播电视台、武陵都市报社等区内主流媒体开展反假货币、人民币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不断创新反假货币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普及率,利用舆论优势,营造全民反假氛围。
(二)区政府金融办。负责配合反假办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做好反假货币工作。
(三)区检察院。充分行使检察职能,做好对假货币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现象的发生,坚持依法查办与假货币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配合公安机关适时开展反假货币专项斗争和专项整治,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监督,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工作。
(四)区法院。行使司法审判职能,做好假币犯罪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货币安全与信誉的制售假币犯罪,净化人民币的流通环境;加强法制知识宣传工作,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把依法严惩涉嫌假货币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
(五)区公安局。充分行使公安机关职能,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币犯罪活动,落实假币案件的查办、督办;坚持严打方针和“追源头、挖窝点、打团伙、破大案”的指导思想,针对假货币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和重点区域,不断开展对假货币违法犯罪的集中打击、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打击假货币犯罪活动;加强与区反假办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假币案件案情,提供假币案件分析数据,协助区反假办开展反假货币、爱护人民币知识宣传工作;妥善处理因假货币纠纷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区财政局。将反假货币工作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重特大案件给予专项资金保障;对反假货币工作中涉及的财政政策法规方面给予工作指导和政策解释。
(七)区教委。要采取多种形式在中小学开展“小手牵大手”反假货币知识进校园活动,对学生进行爱护人民币的基本常识教育,培养学生从小树立起爱护人民币的意识。通过中小学生带动家庭成员反假货币意识和技能的提高。
(八)区交委。利用长途汽车的广播、音像播放设备,宣传反假货币知识和法律法规;在人员密集的车站要张贴反假货币知识宣传画,向公众进行宣传,发现假币贩运应及时进行堵截和报告公安机关。
(九)工商分局。加强市场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对生产、销售有人民币图样冥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规范人民币验钞机具市场秩序,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重视假货币的投诉和举报,特别是做好各类农贸市场等场所贩卖、使用假货币违法活动的查处工作。
(十)区商务局。督促主管领域的企业重视假货币引起的经营风险,组织商场、超市等企事业单位财会人员、收银人员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培训,提升其识别假币的技能,抵制假货币侵害。
(十一)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督促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挥网点多、分布广、专业强的优势,深入基层开展宣传,全面普及人民币知识,提高市民识假技能;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提供反假货币相关政策依据,负责反假货币相关数据收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帮助成员单位做好反假货币宣传、培训、鉴定工作;加大反假货币技术培训力度,提升相关人员专业技能,扩大反假货币专业队伍;创新监管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引导银行类金融机构正确履职。
(十二)黔江银监分局。监督区内各金融机构履行反假货币相关职责,有效控制反假货币工作操作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反假货币的执行力度。
(十三)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假货币收缴相关制度规定,强化内控制度管理,做好假货币鉴定与收缴工作,堵截假货币再次流入市场;要加强技防措施,全面推进人民币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防范假货币流入流出银行,妥善处理涉假纠纷。
(十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反假宣传工作,配合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和各金融机构做好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第五条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单位。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召开相关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呈送联席会议召集人,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上报重庆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为便于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联络员代表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的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集的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六)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履行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反假货币信息交流要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紧急情况、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应在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一)定期报送的信息:假币收缴、没收数量。凡办理假币收缴、没收业务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于每月初10天内报送上月本单位假币收缴和没收数量及相关报表;
(二)不定期报送的信息:最新动态、经验交流、案件通报、新的造假手段等;
(三)紧急、重大或突发事件的信息: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5000元以上,发现新的造假手段、新的假币犯罪手段,假币跨国犯罪案件。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政务网等形式向反假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五章 考核激励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反假货币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假币线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凡第一举报人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可给予一定金额奖励。区公安局经侦支队举报电话:79332026;人民银行黔江中心支行举报电话:64781036。
第十九条 建立表彰先进激励机制,提高反假货币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
第二十条 将以下工作评价内容纳入反假货币奖惩激励制度中:
(一)公安机关破获假币案件数量、收缴假币数量,金融机构对公安机关出警的满意度,责任单位:区公安局。
(二)工商部门查获的假货币数量,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进行反假货币宣传的次数,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四)教育部门组织反假货币知识进学校宣传的人次,责任单位:区教委。
(五)企事业单位开展反假货币宣传培训的次数,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金融机构收缴假货币的数量,具有反假货币资格证人员占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之比,责任单位: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七)反假货币宣传站点的数量、宣传普及率,公众对反假货币工作的满意程度,金融机构收缴假货币数量与常住人口之比,责任单位:区反假办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区反假办要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根据工作职责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对反假货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黔江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和修改,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