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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039C/2013-00488
  • 发文字号 黔江府发〔2013〕11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3-04-26
  • 发布日期 2013-05-01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民政府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黔江府发〔2013〕1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为深入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实现尽早脱贫致富奔小康,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9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建成渝东南地区中心城市和在渝东南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核心目标,坚持以高寒边远贫困地区为主战场,以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为重点搬迁对象,以提高贫困人口搬迁比重为着力点,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片区扶贫攻坚和市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等重大机遇,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着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培育后续发展产业,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努力建成全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示范区。

   二、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2013—2017年,全区完成易地扶贫搬迁3.5万人。分三年下达计划并启动实施,2017年完成阶段性任务。其中,2013年搬迁1.4万人,2014年搬迁1万人,2015年搬迁1.1万人。在实际工作中,将根据资金筹集、任务完成、群众积极性等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建设任务,力争到2017年完成5万人的搬迁任务。

    (二)建设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主体。通过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基础配套,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调动群众自愿搬迁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群众的主体意识。

    坚持因地制宜、因户施策。综合考虑搬迁群众的生存环境、自然条件、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合理确定搬迁对象和安置方案,对搬迁户逐户规划,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帮助选择适宜的安置方式,根据搬迁对象贫困程度,分类制定差别化的补助标准,避免一刀切。

    坚持集中资源、合力推进。加强组织协调,整合有关行业和部门力量,动员社会参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促进易地扶贫搬迁顺利开展。整合易地扶贫、生态移民、扶贫专项、农村危房改造等资金,协调推进易地扶贫搬迁。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发展。统筹兼顾“4个1”相对集中居住体系建设,着力提高搬迁对象中贫困人口比例,加强部门协调、优化资源配置,突出迁出区生态环境恢复与安置区配套设施建设,通过支持产业发展、加强技能培训、拓宽增收渠道,合力解决搬迁群众增收和发展问题。

    三、搬迁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贫困农户,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1.居住在深山峡谷、高寒边远地区,生产生活极为不方便、生存环境十分恶劣的;

    2.居住在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3.居住地的水、电、路、通讯等基础条件难以完善,建设投资大且效益不好的。

    原则上,符合以上条件的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和经鉴定为农村D级危房户列为优先搬迁对象,搬迁对象中农村贫困人口占比达到70%以上。

    (二)安置方式

    结合我区“4个1”相对集中居住体系实施情况,积极鼓励引导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相对集中安置,安置方式主要分为四种:

    进城区安置。积极引导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自主购房或转户进城安置。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进城安置0.5万人。

    进集镇安置。鼓励有条件、自愿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搬迁对象向集镇、场镇规划安置区迁移。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进集镇安置1万人。

    进农民新村安置。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对象,实行高转低、远转近,进入农民新村安置。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农民新村安置1万人。

    进特色大院等其它安置。搬迁对象自愿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特色大院自主建房安置以及自愿投亲靠友、自行联系跨行政区、自行采取其它方式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主要由民政部门集中安置和供养。2013年至2015年,计划实施其它安置1万人。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由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扶贫搬迁办”)统筹,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分类指导,各街道镇乡具体负责,对全区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对象进行分门别类调查,特别是要重点摸清农村低保户、建卡贫困户、D级危房户等特殊困难群体底数,全面掌握每一个有搬迁意愿农户的人口、就业、收入状况,了解其对搬迁安置、就业意向、土地调整、产业发展的打算,逐户登记建卡,建立搬迁需求人口数据库,作为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为有序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奠定工作基础。

    (二)明确对象。按照规划任务,本着“坚持群众自愿、贫困群众优先”原则,从摸底调查的符合条件人群中选择确定拟搬迁乡镇、村社和人员。搬迁对象必须落实到人头,按照农村建卡贫困户、低保户和D级危房户优先的原则,通过村民评议、村务公示等形式,建立规划搬迁人员名册。年度计划实施的搬迁对象必须首先从规划人员名册中选取,若原规划搬迁人口不愿或不再实施搬迁的,再从搬迁需求人口数据库中选取替换。鼓励和支持自然条件特别恶劣的村(社)或院落整体搬迁。

    (三)规划选址。本着统筹城乡、优化布局、节省投资、集约用地、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科学规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安置点选址要结合“4个1”居住体系建设,尽量利用现有基础设施,综合考虑新农村建设、生产耕作、产业布局、区位条件、地质条件等因素,以重点集镇、农民新村、特色院落为重点,并鼓励实施整村(自然村)搬迁。选址要避开城市规划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要切实把好农民搬迁建房统一规划关和审查批准关,严禁在规划点外建房,严控农村“两违”建筑。集中安置点新选址要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街道镇乡初审后,报区“4个1”居住办召集相关部门会审后实施。

    (四)方案报审。由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按市上计划分别编制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财政扶贫、危房改造可研报告(年度实施方案),报市级对口部门审批。可研报告(年度实施方案)审批并落实建设计划后,由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会同区扶贫搬迁办、财政局下达年度建设计划。项目街道镇乡要依据区上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建设实施方案(包括:规划选址、用地条件、规模内容、方案设计、基础设施、产业配套、投资概算、实施管理等)报区扶贫搬迁办。区扶贫搬迁办会同区“4个1”居住办按照“一套总体方案、一次集中会审、一条龙服务”的原则召集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由相关部门出具有关审批手续。

    (五)组织实施。经审定的项目,要及时启动建设。各街道镇乡作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区发改委、扶贫办、城乡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来源,负责各类项目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自查验收,区扶贫搬迁办会同区“4个1”居住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五、配套政策

    (一)资金补助政策。统一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搬迁、专项财政扶贫搬迁和农村D级危房改造的投资补助标准。一是农户安置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由区扶贫搬迁办会同区主管部门下达给各项目街道镇乡,其中,农户建房补助按分类补助标准直补到农户,集中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按黔江府办发〔2012〕196号文件补助标准补到街道镇乡。其余资金由区扶贫搬迁办统筹,倾斜用于高寒边远地区自然村落整体搬迁或贫困户占比高的生态扶贫搬迁集中示范点基础设施及后续产业建设。二是根据搬迁对象、安置条件不同,实行差异化的建房补助标准,农村低保户、建卡贫困户和D级危房户按户补助30000元,其它农户按户补助10000元。搬迁户不能重叠享受易地扶贫、生态移民、财政扶贫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三是对特别困难的搬迁农户,按上述标准享受补助的同时,实行区级部门、街道镇乡、重点企业“一对一”对口帮扶搬迁。

    (二)土地房屋政策。一是搬迁户原宅基地应退出复垦。搬迁腾退的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优先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扣除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后,节约指标作为地票交易或增减挂钩建设用地指标。二是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建设前需向国土部门申请项目用地预审。集中安置点建设用地的审批按照单独选址项目审批要求办理。分散建房符合农房审批条件的,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审批。严禁享受宅基地复垦地票价款补偿政策的农户擅自建房。三是坚持集约节约用地,新建住房尽量占用存量建设用地或低丘缓坡地和荒地,安置房建设人均占地面积按照现行农村建房审批标准不超过30平方米(3人以下按3人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四是引导搬迁对象利用拟复垦的住宅及附属设施与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退出土地中不能复垦的“夹心房”、连体房进行置换,或与区位条件较好、正在申报复垦、质量较好的农房进行置换。五是搬迁对象原有承包地、林地使用权不变,鼓励其自愿流转或用于参股专业合作组织。六是探索将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后形成地票交易收益中迁出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部分收益划拨给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源占用补偿,用于改善安置地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基础设施。对在城区自行购买建筑面积低于120平方米的首套住房搬迁户,凭所在街道镇乡及国土部门的身份认定证明、宅基地退出复垦证明和购房手续免交房屋交易契税。

    (三)后续发展政策。坚持以稳得住、能致富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着力点,以培育后续产业、促进群众就业为巩固搬迁成果的主攻方向,切实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一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街道镇乡要根据安置区规划,围绕实现集中安置区生活设施、生产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基础设施全覆盖目标,系统策划项目并在实施方案中一并报审。由区扶贫搬迁办牵头,根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策划项目,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原则,整合水利、交通、电力、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生态建设等专项资金统筹制定资金筹措方案。二是加大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力争实现搬迁户有1项相对稳定的增收项目。对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搬迁农户,鼓励安置地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调剂、流转等方式为其解决适当的耕地,并由区扶贫搬迁办牵头,提出整合财政扶贫、民营经济、乡村旅游、生猪规模养殖、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等资金整合方案,帮助安置区打造优质蔬菜、标准果园和优质蚕桑、烟叶、生猪等特色效益产业。对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业的农户,鼓励通过发展“农家乐”或参股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发展乡村旅游,享受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三是加强就业创业扶持。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提出安置区搬迁群众技能培训计划,由农业、教育、扶贫等部门具体实施,实行“雨露计划”、“职教扶贫”政策搬迁对象全覆盖。鼓励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搬迁群众务工,本地企业优先吸纳移民就业。支持移民自主创业,通过税收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搬迁农户自主创业扶持力度。

    (四)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民同等政治经济待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搬迁对象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的社会保障、公租房配租、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子女入学、中职就学免费等相关待遇。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民政集中安置和供养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发改委,负责易地扶贫搬迁日常事务及相关事项的组织指导、协调联络工作。各街道镇乡要建立相应机构抓落实。同时,建立区级部门对口帮扶责任制和党员干部结对帮扶责任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介,通过村组干部会、群众院坝会等形式宣传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各街道镇乡要做好对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提标、地票收益等政策的宣传解释和引导,搞好前后政策的衔接,营造良好建设氛围。

    (二)创新工作机制。建立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工协作、分块实施的“统分结合”工作机制。区扶贫搬迁办和区“4个1”居住办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配合,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区扶贫搬迁办牵头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审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制定,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制定和下达搬迁任务计划(指导性),并负责项目建设协调及监管等;区“4个1”居住办在总体牵头统筹全区“4个1”农民相对集中居住体系建设的基础上,侧重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规划选址、初设方案审定、施工协调及组织工程综合性验收等。区发改委负责易地搬迁、生态搬迁项目计划申报、下达,牵头实施进城和进农民新村安置的对象搬迁,统筹推进搬迁安置集中示范点建设;区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项目计划申报、下达,牵头实施安置方式中进特色大院等其它安置的对象搬迁;区城乡建委负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计划申报、下达,牵头实施进集镇安置的对象搬迁;区国土房管局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争取,落实搬迁户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复垦,优先安排地票交易等;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必要的项目管理和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落实市级以上投入、区级配套资金等;区农委、规划、交通、民政、水务、林业、环保、人力社保、公安、教育、卫生、市政、电力、通讯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帮助安置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发展,妥善解决搬迁群众户口迁移、教育、社保、困难救助、劳动就业等问题。

    (三)强化资金整合。按照“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财政扶贫及其它涉农资金,加大对搬迁安置点基础配套建设投入,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需求。一是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每年争取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要高于全市贫困区县平均水平。区财政按市下达搬迁计划指标以每人2000元标准进行配套。东西扶贫协作、市级扶贫集团定点帮扶和“圈翼”帮扶等扶贫资金的60%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二是加大社会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民间资金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公益慈善机构要开展“爱心助迁”募捐活动,区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要对特别困难的搬迁对象给予特殊帮助。三是加大农户安置资金自筹力度。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扶持为辅”的原则,引导搬迁农户将自有积蓄、地票收益等资金用于搬迁安置。支持对纳入复垦计划但尚未实施复垦的宅基地实行“备案融资”;支持通过扶贫资金给予适当担保费补助和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对贫困搬迁户担保和“三权”抵押贷款。四是着力打造示范亮点。结合“4个1”居住体系、统筹城乡集中示范点、现代农业示范园等各类专项工程实施,在全区选择基础设施较好、规划建设规模较大、群众积极性较高的重点地区,打造2—3个集中安置示范点,为全面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规范项目管理。一是规范建设模式。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统规自建”和“统规代建”相结合推进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积极鼓励引导政府投融资公司参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建设,通过“统一限价、集中采购、就近供货”等办法降低建设成本,保证建设质量,让搬迁农户最大限度受益。各街道镇乡要切实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建设模式,严控农户建房成本,严禁借扶贫搬迁之名搞农村小产权房开发。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区级各主管部门要在市上下达投资计划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计划转下达后,不允许各项目街道镇乡擅自调整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三是规范建设管理。各街道镇乡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规划、用地、施工等管理,加大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杜绝不按批复内容和规模标准建设、不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和履行建设手续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等问题发生。四是规范资金管理。认真执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市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资金报账制,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化,严禁滞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五是规范档案管理。按照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以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工程档案并逐户设立搬迁档案。

    (五)严格督查考核。区扶贫搬迁办要研究制定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年度考核办法,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区扶贫搬迁办要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街道镇乡工程实施进度、项目建设管理、资金拨付使用等进行重点抽查、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将通报全区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区委、区政府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纳入对各街道镇乡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