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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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0243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我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努力实现建设领域节能降耗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筑节能是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能耗以及其它资源消耗亦大幅增加。从全国有关统计数据来看,建筑节能关系国计民生,量大面广,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例达30%左右,并逐年保持上升趋势。各级各部门要把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措施,加大建筑节能的实施力度,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全区城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其中设计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9%以上,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95%以上。每年有计划地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2个以上。201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统计工作,2012年逐步建立起全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平台,对全区重点建筑能耗进行实时监测,并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促使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对实施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监管力度。一是落实和强化建筑节能初步设计专项审查制度,对建筑节能初步设计质量定期通报,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建筑节能设计质量责任制,切实提高建筑节能设计质量。二是要切实加强对施工图设计阶段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工作的管理,督促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和要求提高建筑节能设计专篇的审查质量。同时,对在备案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二)强化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实施环节对各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确保其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施工。一是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渝建发〔2008〕39号)的规定,加强对施工阶段建筑节能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并不定期地组织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筑节能审查质量进行抽查,防止工程项目通过施工图变更随意降低建筑节能质量。二是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并认真执行材料和设备进场报验制度,严格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要求的项目、参数和抽样数量进行施工现场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国家和重庆市已禁止使用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三是督促监理单位对建筑节能各分项工程的主要验收内容以及涉及建筑节能功能的重要部位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的施工以及材料现场取样进行旁站监理并记录。四是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准入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的认定、备案、公告制度和建筑节能材料应用的动态监管制度。五是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测机构并加强建筑节能检测能力的建设,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管理。六是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标准组织参建各方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实施质量。

(三)严格实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落实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实现新建建筑节能的闭合式管理,坚持对能效测评中发现问题的建筑节能工程项目实行约谈制度,建立并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不良行为记录定期通报制度,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的责任落实。

(四)认真落实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关于民用建筑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建发〔2008〕197号)的要求,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和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节能性能、措施及要求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能效水平、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今年要组织对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和通过能效测评项目的标识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五)加大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对建筑节能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六)严格实行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要配合区节能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其他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如:学校、医院、商场等)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迅速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摸清全区建筑能耗状况。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用能行为、完善运行管理制度等,切实降低运行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有计划地对全区高能耗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逐步实行建筑节能改造,研究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示范工作。

四、完善建筑节能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领导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区政府成立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规划局、城乡建委、国土房管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监察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建筑节能投入保障力度

区财政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支持利用再生能源及研究、生产适宜本地的建筑节能产品或技术,大力发展地方节能产业,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管体系的建立与运营。今后,对于政府性投资新建项目,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立项、概算审批和投资控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用于建筑节能方面的费用。

(三)加强建筑节能宣传培训

目前,广大民众对节能建筑的概念和标准缺乏了解,各有关单位要利用网络媒体、电视、报刊、专栏等多种宣传形式,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重点宣传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采取的政策措施等,建立健全社会舆论对节能建筑的监督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筑节能知识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围绕建筑节能主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四)健全建筑节能奖惩机制

区节能办、机关事务管理局、城乡建委要针对全区建筑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对在建筑节能研究、设计、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予以表彰,并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推广其先进的经验、技术和作法。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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