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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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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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收缴工作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08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落实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照《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工作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8]86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现就做好在征收土地和出让土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统筹费”)的收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费收缴时间及范围

(一)收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收缴范围: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和市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的土地。

统筹费按照批准征收土地面积或出让土地的毛地面积计算收缴。

(三)免收统筹费的范围: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性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政府性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

二、统筹费收缴标准

(一)经营性用地,每亩2万元。

(二)工业用地,每亩0.5万元。

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三)对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的土地,按照经营性用地统筹费的标准全额收取。

三、统筹费收缴程序

(一)新批准征收土地的收缴程序。由用地单位向区国土房管局缴纳,区国土房管局上缴区财政,区财政缴入市财政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统筹费专户后,市国土房管局凭统筹费缴款收据第二联办理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

(二)存量建设用地的收缴程序。经营性用地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时,由区国土房管部门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统筹费单独列入土地出让成本,土地交易成交后随土地出让总价款进入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专户或土地收入专户。

四、有关工作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减免统筹费;区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大统筹费的收缴力度,定期统计汇总统筹费的收缴情况,对收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6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