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政策问答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意见

黔江府发〔2007〕63号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推动林业改革持续快速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7〕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重大意义

我区拥有较为丰富的林地资源,林业发展潜力巨大。实施森林分类经营,促进森林资源流转,将潜在的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确保生态安全是林业建设长期奋斗的目标。实施森林分类经营,是进一步深化林业改革、改变传统管理方式、实现林业集约化经营的重大举措;是用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商品林经营、促进公益林保护、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解决林业投入不足的有效办法;是深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森林资源合理流转的重要内容;是统筹城乡发展、完善和提升投资环境的需要;是实现林业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需要。实施分类经营,可使经营对象整体功能得到最佳发挥,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的关系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森林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根据社会对森林生态功能和经济价值的不同需求,按照林业发展和市场经济规律,从森林分类入手,优化资源配置,明确政府与森林经营者的责任,构造新型的林业经营管理体制和发展模式,实现林业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对接,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林业是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林业发展中必须正确处理林业生态体系建设与林业产业体系建设的关系,注重生态建设又不忽视产业发展,提高林业生产力和整体产出功能。

2.坚持“全社会办林业”的原则。大力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依法参与森林分类经营及管理。

3.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注重森林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的协调性、统一性,科学合理地培育、保护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业的综合效益。

三、森林经营类型划分及经营方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森林主导功能的区别将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在公益林中又划分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一般)公益林,并根据森林不同的类别制定相应的经营措施,确定不同的经营方向。2006年我区完成了森林分类区划,全区有林业用地132701.6公顷,有林地88782.4公顷,疏林地1770公顷,灌木林地38773.2公顷,未成林造林地2950.4公顷,宜林地425.6公顷。共区划国家(重点)公益林小班5083个,39653.2公顷,占29.88 %;商品林小班22760个,53090.4公顷,占40%;地方(一般)公益林小班6162个,39958公顷,占30.12%。

(一)森林经营类型划分标准

1.国家(重点)公益林。(1)中低山区山体坡度36度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2)土壤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上或平均侵蚀模数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上的乡(镇)范围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3)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70%之间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4)区内分布的主要水库、湖泊、河流(洞塘水库、城北水库、小南海湖、阿蓬江等)四周及两岸第一层山脊内的全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5)武陵山自然保护区(市级)内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2.商品林。(1)土壤平均流失厚度3.7毫米/年以下或平均侵蚀模数小于5000吨/年·平方公里以下的乡(镇)范围内坡度小于25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区内分布的主要水库、湖泊、河流(洞塘水库、城北水库、小南海湖、阿蓬江等)四周及两岸第一层山脊以外的坡度小于25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岩溶地区石漠土地轻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3.地方(一般)公益林。除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商品林以外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区划为地方(一般)公益林。

(二)森林经营类型分布范围

1.国家(重点)公益林分布区域。中塘、白土、水田、城西、城南、城东、小南海、五里、马喇、金洞、石会、邻鄂、国有林场(太极工区除外),阿蓬江、濯水、冯家、鹅池、蓬东、正阳、舟白。

2.商品林分布区域。涉及全区30个乡(镇、街道),主要分布乡(镇)有:白石、石会、阿蓬江、黑溪、白土、沙坝、石家、新华、鹅池、水市、金洞、黄溪、黎水、杉岭。

3.地方(一般)公益林分布区域。涉及全区30个乡(镇、街道),主要分布乡(镇)有:金溪、黄溪、太极、白石、新华、石家、沙坝、水市、黑溪、城南、杉岭、黎水、小南海、金洞、国有林场等。

(三)森林经营类型的经营方向

1.国家(重点)公益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不得实施以经济效益为目的商品性采伐,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允许农村群众依法采伐必须的生产生活用材,充分发挥森林的各种生态防护功能。

2.地方(一般)公益林。在充分发挥其生态、社会、经济三大效益,继续实施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允许林主按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合理选择采伐方式和控制采伐强度,开展抚育间伐、更新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和利用。

3.商品林。通过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明确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独立核算,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法人和市场主体。商品林的管理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林业自然规律,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生态、社会效益。商品林所有者在满足伐后更新、采伐量不大于生长量以及不突破采伐限额的条件下,依照市场情况和林木生长情况,可随时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利用。商品林可依法以有偿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等形式转入经济实体或个人,实现集约经营,创造最佳效益。

四、森林分类经营建设要求

从2008年1月起,全区对森林实施分类经营管理。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区政府成立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区森林分类经营的组织、领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各街道镇乡也要成立专职机构,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把森林分类经营作为林业宣传的重要内容,开展多形式、宽领域、深层次、求实效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明白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的重大意义,让商品林经营者明白商品林的管理政策,让各街道镇乡干部特别是农业服务中心的全体干部清楚本辖区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一般)公益林、商品林的面积和分布情况,让林农清楚自己的森林、林地的类别、清楚自己的森林、林地对应的森林分类经营政策。

(二)完善投入机制。公益林的管护、建设由国家投入为主,我区境内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一般)公益林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商品林的管护、建设,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为主的原则,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采伐政策的要求,充分调动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以市场为导向,由森林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实现经营收益和可持续发展。

(三)明晰产权,确权发证。对权属清楚并已颁发林权证的,凡林主自愿申请更换的,可及时换发国家统一样式的林权证;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颁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或林权证记载的四至界线与面积不符的,要抓紧解决、明晰,并尽快核发林权证。

1.正确处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的确权。对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对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较好的股份制林场、联办林场等,可以继续保持稳定,并完善收益分配协议;尚未落实林权的,可采取山林均摊或折股量化等方式明晰山林权属,林权到户,集中管护,以确保“山者有其权”;对零星分散的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采取承包、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集体林地经营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确定,其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集体林地确权到户后要及时核发林权证。退耕还林且验收合格的,及时依法核发林权证,由农业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变更登记手续。

2.保持林权相对稳定。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应保持权属稳定。原承包户去世后有继承人的,林权落实给继承人;无继承人的,由集体收回林地,按集体林重新落实林权。

3.明确林权发证程序。林权证的颁(换)发要严格按照林权登记发证程序进行,即由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机关初审—勘验定界—公告—核准登记—填写林权证—登记机关盖章—发证。

4.明确林权证内容。新颁(换)发的林权证要注明森林经营类型,对一户涉及到两个以上森林类别的,要在林权证上分别注明国家(重点)公益林、地方(一般)公益林、商品林的面积和所处的位置。

(四)加强采伐限额管理。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后,在坚持采伐限额全额管理的前提下,正确处理“管死”与“放活”的关系。“管死”主要针对公益林,从区位上要“死”,从手段上要“严”,从“效果”上要好,凡是划定的公益林,其性质、位置、范围不得随意更改。“放活”主要针对商品林,包括形式上、内容上、管理上都要“活”,增加商品林经营者的处置自由度,但“放活”并不等于完全放开,要有限制性的“放活”,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同时还要坚持生态底线,严格执行《重庆市人工商品林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最大限度的调动森林经营者的积极性。

(五)严格规范执法。实施森林分类经营后,要加强全区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提高林业执法水平,规范基层林业执法行为,加大对乱砍滥伐林木和非法运输木材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禁止以森林资源流转为名违法拆细(分零)林权证,或借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1月5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