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民“十乱”行为管理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6〕15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创建国家卫生城区、全国文明城区工作,切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整体文明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加强市民“乱吐、乱扔、乱贴、乱摆、乱穿、乱停、乱堆、乱养、乱晾、乱损”等“十乱”行为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随地便溺的,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上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的,零星招贴物不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的,在地下通道、桥梁和人行天桥上摆摊售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闯红灯、乱穿行、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道路违反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责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业主或使用者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依法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由市政主管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故意损毁路灯、路面井盖、公用电话、消防设施、邮政信箱、报栏、坐椅、雕像、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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