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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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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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黔江府办发〔2017〕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3号),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总体目标。

2017年,信用基础建设和联合奖惩应用取得积极进展。建立健全全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然人基础数据库、法人基础数据库,实现信用信息平台区级部门全覆盖。

2018年,规范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成触发反馈、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等。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逐步嵌入各项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流程,应用领域显著扩大,激励惩戒效果明显增强。

2019年,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信用制度体系基本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和市场应用深入实施,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基本建立,“一处守信处处收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氛围更加浓厚。

二、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

(四)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各级各部门、有关社会组织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信用记录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对荣获“市长质量管理奖”“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进出口AA级企业”“重庆市著名商标”“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荣誉称号,以及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按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其他荣誉主体,应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将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2018年,依托“诚信黔江”信用信息平台,建立诚信典型“红名单”,推动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五)对诚信主体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2018年,率先在项目立项(备案、核准)、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商登记等环节,以及市政、水利、文化、卫生、林业、旅游、园林、税务等领域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六)对诚信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公共服务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及其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在实施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2018年,各领域应积极探索,尽快研究提出对诚信典型等诚信市场主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的政策措施,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七)对诚信主体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推动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分行业研究制定市场主体分类监管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诚信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诚信典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中,适当优化抽查频次。2018年,工商、税务、质检、安监、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统计、旅游、科研、商贸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分级管理。

(八)推动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在市场交易中的创新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把信用记录作为授信融资的重要参考条件,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2018年,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信用评级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的应用,鼓励金融机构针对诚信市场主体创新开发金融激励产品和服务,鼓励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合作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加强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示范,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

(九)大力推介诚信典型。各级各部门应将诚信典型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诚信黔江”网站等媒体上公示。“诚信黔江”网站开设“诚信典型”专栏,大力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充分发挥诚信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

(十)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主体,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主体,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主体,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主体。2018年,依托“诚信黔江”信用信息平台,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逐步将各领域严重失信主体纳入“黑名单”,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原则上,严重失信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招投标活动,不对其安排财政资金补助。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2018年,全面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失信工商企业、失信纳税人、失信上市公司、失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等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率先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推动发挥失信联合惩戒震慑作用。

(十二)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部门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诚信黔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等媒体上公开披露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三)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各行业将信用建设纳入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四)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15、12331等多种渠道举报企业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关部门积极提供司法援助。

(十五)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六)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2018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重庆市黔江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及时纳入“诚信黔江”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或公示,基本实现 “应归尽归、应示尽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诚信黔江”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十八)建立完善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级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2018年,区级各部门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本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适时补充、修订和完善。

(十九)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研究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一)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网络的宣传引导作用,多渠道宣传诚信典型,营造浓厚诚信氛围。突出诚信主题,多形式组织开展“诚信黔江” “全国网络诚信宣传日”“3.15”“6.14”“12.4”“道德模范在身边”“道德讲堂”“善美行业”等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弘扬诚信文化。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积极组织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文明单位、文明市民创建评选中,加大诚信建设考核力度。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人员、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规范,细化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鼓励各区级部门先行先试,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和约束措施。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矛盾问题,重大问题报区政府研究决策。

(二十三)加强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区发改委要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充分利用全区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会同区政府督查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促检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要通报并督促整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