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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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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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5日      

 

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

转型升级试点工作意见

 

为扎实推进我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意见。本方案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

一、指导思想

坚持振兴黔江区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服务导向,抓住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的关键环节,以增进企业信息透明度为核心,按照“企业信息定向公开、金融政策精准扶持、信贷风险有效分担”的工作思路,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实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试点专项行动,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探索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

二、基本原则

——重点突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从信息透明、政策支持、风险分担三大核心环节入手,精准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关键性、障碍性因素,打通信贷流向实体经济“梗阻”。

——多方共赢原则。充分发挥好区政府、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银行的职能优势,汇聚信息、政策、资金、财政等各类资源,共推实体经济发展,实现政、银、企多方共赢。

——市场法制原则。在主体自愿的前提下,以完善配套服务、加强政策引导等方式改善金融服务环境,严格杜绝在服务行动中以行政干预、行政审批等方式为特定企业、特定部门谋取私利。

——可持续发展原则。探索建立银、政(担)联动的风险分担机制,完善贷后追偿的外部支持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商业可持续性,确保专项试点行动稳健推进、风险可控。

三、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此项试点工作的实质内涵

实体经济是第一、二、三产业中直接或间接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生产和服务组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应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的实体领域,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产业、绿色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新消费和新经济等领域的实体企业。对于有市场、有竞争力但暂时遇到困难的优质骨干企业可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过剩产能建设项目,扰乱市场秩序的房地产企业以及落后产能、不安全产能和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应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二)建立完善我区“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

1.“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信息收集。成立企业信息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收集、统筹整合辖内税务、社保、公积金、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的、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各类经营信息。辖区中小微企业遵循自愿申请加入原则,并授权相关部门可对本企业有关信息进行采集。区发改委将汇集整理好的各类信息提交人行黔江中心支行,以完善补充“信用黔江”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每季度采集一次,并于下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提交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该信息查询平台在2018年5月底前建成投用,制定出台《“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附件1)。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工商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国土房管局、住房公积金中心、水利工程管理处、国电黔江分公司、乌江电力、泰来公司、润民公司、民生燃气公司,合作银行)

2. “信用黔江”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日常管理。经企业授权,商业银行可通过“信用黔江” 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提交融资申请企业的相关信息,作为贷款授信、贷后管理的重要参考,从而打破企业融资信息壁垒,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各银行每月做好依托该信息查询平台贷款发放的企业数量、贷款金额等信息统计,按月填报《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成果统计表》,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数据报送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中心支行,各合作银行)

(三)向上争取政策给予参与此项行动的银企双方更多支持

为推动此次试点工作,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要积极向人行重庆营管部争取如下扶持政策:

1.对地方法人银行向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定向贷款投放,人行重庆营管部至少给予50%的再贷款资金匹配,对运用再贷款资金投放定向贷款的地方法人机构,再贷款利率按照相同期限档次再贷款利率执行;对支农、支小再贷款,加点幅度按相同期限档次再贷款利率加3-4个百分点确定,最高不超过4个百分点。

2.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直贴票据,单独安排一定比例的再贴现限额予以支持,不占用商业银行已有的再贴现额度。

3.对非法人银行向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贴现,人行黔江中心支行向人行重庆营管部争取不少于30%再贴现资金匹配政策。鼓励银行业机构开设绿色窗口,人行黔江中心支行给予再贴现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中心支行)

(四)积极支持我区商业银行优选企业实施信贷投放

1.辖区内各银行根据“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获得的信息,积极对符合条件、有融资需求的企业给予贷款支持,并给予优惠的贷款利率、续贷保证以及弱担保甚至信用贷款支持等方面的金融服务。

2.支持商业银行依托此信息定向公开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及动产、股权、订单、仓单、保单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并针对企业金融需求实施精准化服务,着力促进企业优质成长和转型升级。

3.对在本试点工作方案下开展的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活动,严禁合作银行在向服务对象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禁止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银行信息查询资格,并对该银行的金融服务行为开展专项评估或检查。对向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但最终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相关银行应直接或通过“信用黔江”信息平台向相关企业反馈未获得贷款支持的原因,以帮助企业找准融资困难点,尽快予以改进,增强企业对金融服务的承载能力。商业银行对查询获得的企业信息要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企业授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企业信息。

(责任单位:黔江银监分局、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各合作银行)

(五)建立完善风险分担及追偿工作机制

1.区财政出资2000万元,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向我区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单笔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且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的贷款,按照财政风险补偿基金、银行各承担50%的比例共担贷款风险。设立以区金融办牵头,区财政局、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为成员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简称“金管办”),负责基金监管和补偿兑现工作。出台《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融资风险分担补偿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法制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

2.成立不良贷款风险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法制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有关银行等单位组成。由区金融办牵头,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协调解决辖区各合作银行不良贷款追偿和化解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以维护区域良好的信用环境,增强金融服务可持续性。当实际贷款出现逾期时,由合作银行先行追偿或处置,追偿或处置结束后最终确认的损失本金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承担50%。当基金实际代偿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新业务,在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再行恢复试点。当单个合作银行通过“信用黔江”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达到3%,金管办暂停合作银行开展该项业务,要求合作银行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毕经金管办审核同意后再开展业务。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法制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合作银行)

(六)建立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

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试点的认识,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合作银行不定期开展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

(责任单位: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合作银行)

(七)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

金管办按季召开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席会,通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成果及存在问题。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法制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合作银行)

(八)建立快速处置机制

区金融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积极协调,加快金融司法案件处置速度,盘活金融资产,降低银行贷款不良率,维护安全、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合力打造“信用黔江”品牌。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加强统筹,积极推动

各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做好辖区企业信息整合和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并建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机制,全面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要做好试点过程中职能部门、企业、银行三方的沟通协调、政策支持、金融服务工作。辖区各银行要高度重视,单列贷款专项规模、优先安排投放计划重点支持试点行动,在贷前调查、授信审批等方面采取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措施,同时明确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二)做好统计监测,加强政策宣传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要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项统计监测制度,每月定期统计试点合作银行的贷款发放情况、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对试点情况给予评估、总结,为试点推广以及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参考。区级有关部门、人行黔江中心支行以及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试点行动的宣传力度,扩大试点行动的企业知晓面、覆盖面,积极向社会宣传金融服务的正能量,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试点行动有效推进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三)强化考核问责,落实责任追究

企业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领域信息提供的积极性、准确性将作为年度考核的参考依据;合作银行参与试点行动的积极性、金融精准服务的力度,作为我区商业银行年度综合评价、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宏观审慎管理(MPA)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1.“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

2.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融资风险分担补偿办法(试行)

 

附件1

“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战略,按照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试点行动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建立黔江区“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简称“信用黔江”),用于整合区内工商、税务、公积金、社保、供水、供电、供气等相关职能部门掌握的、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状况的经营信息,在融资企业授权允许的前提下,供合作银行查询并作为合作银行授信、贷后管理的参考,从而打破企业融资信息壁垒,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区发改委、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负责“信用黔江”日常管理,云微公司负责“信用黔江”系统维护。

第四条 区发改委履行如下职能:

做好企业信息来源单位协调工作;

定期组织召开信息来源单位联席会议;

(三)负责“信用黔江”系统升级改造;

(四)负责“信用黔江”企业信息采集。

第五条 人行黔江中心支行履行如下职能:

(一)制定“信用黔江”管理办法;

(二)协助发改委做好“信用黔江”信息定期收录工作;

(三)做好“信用黔江”授权查询工作;

(四)统计分析“信用黔江”使用情况。

第六条 云微公司履行如下职能:

(一)制定“信用黔江”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二)负责信息系统日常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章 信息来源、范围及报送

第七条“信用黔江”信息库包括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国土、司法、供水、供电、供气9方面企业信息,分别由区工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区国土房管局、区人力社保局、水利工程管理处、泰来公司、润民公司、国电黔江分公司、乌江电力、民生燃气公司12家单位提供。

第八条 信息报送:12家信息来源单位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信息报送区发改委。

第九条 信息范围:在本区登记注册所有自愿加入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四章 使用程序

第十条“信用黔江”坚持授权查询原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通过“信用黔江”查询企业相关信息,必须得到当事企业书面授权。企业有融资需求时,将授权委托书和融资申请一并向商业银行提供,商业银行凭借授权委托书进入“信用黔江”查询该企业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融资

风险分担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发展战略,按照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行动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融资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对合作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区登记注册,入围“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且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合作银行向入围“信用黔江”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的中小微企业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合作银行是指积极配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试点专项行动工作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不配合相关工作的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金管办有权终止其合作银行资格。

 

第二章 基金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黔江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金管办”),成员包括区金融办、区财政局、人行黔江中心支行、黔江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领导担任。金管办负责补偿基金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金管办履行下列职责:

审定补偿基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式;

审议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和基金实施方案;

负责补偿基金的调度、使用;

对补偿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考核;

审议补偿基金损失处置方案;

审议补偿基金续期、清算等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八条 金管办各成员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区金融办:负责组织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认定贷款本金损失额度,并向财政局出具拨付风险补偿基金的函。

(二)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和拨付。收到金管办(区金融办代章)出具的拨付风险补偿基金的函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拨付合作银行。

(三)人行黔江中心支行:负责“信用黔江”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和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法人、股东均列入信用黑名单,并移除“信用黔江”信息平台。建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专项统计监测制度,定期统计试点参与合作银行对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贷款支持情况、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企业经营效益情况等,对试点情况给予评估、总结。

(四)黔江银监分局:不定期检查、监督合作银行对该类贷款的发放情况,随机选择该类贷款项目进行检查,核查该笔贷款客户的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若发现放贷人员弄虚作假,虚报贷款客户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立即责令整改,收回贷款,由此产生的不良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指导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达到3%的合作银行(仅指自本文件发行后通过“信用黔江”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自查整改。

 

第三章 资金来源和补偿原则

 

第九条 补偿基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注资成立,所有权归属区财政。

第十条 补偿基金指定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该账户仅作为补偿基金存放和代偿支出专用账户。补偿基金利息滚存纳入补偿基金专户用于充实壮大风险补偿金。

第十一条 补偿基金按照限额控制、比例分担、限率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具体包括:

(一)补偿基金总额度为2000万元,当中小微贷款总额达到补偿基金10倍时,由金管办审议是否调整增加。

(二)补偿基金实行限额控制。单笔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补偿基金实行比例分担。合作银行发放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出现逾期后,由合作银行先行追偿或处置,追偿或处置结束后最终确认的损失本金由风险补偿基金和合作银行分别承担50%。

(四)补偿基金实行限率补偿。单个合作银行通过“信用黔江”发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达到3%,金管办暂停合作银行开展该项业务,要求合作银行进行自查整改,整改完毕经金管办审核同意后再行开展业务。当基金实际代偿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开展新业务,在查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再行恢复试点。

 

第四章 补偿基金代偿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备案:合作银行需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金管办报送小微企业贷款业务进展情况,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三条 补偿申请:经合作银行对逾期的中小微企业贷款追偿或处置后,向金管办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金管办召开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席会审核认定,经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履行拨付程序。

合作银行申请补偿基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风险补偿基金申请书(需列明该笔贷款额度、追偿金额、最终本金损失金额);

(二)贷款合同、追偿款项入账凭证、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良贷款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金管办要求提交的其他的资料。

第十四条 补偿顺序:当多个项目出现代偿时,以司法追偿结束时间先后作为基金代偿先后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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