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8〕8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黔江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重庆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渝委办发〔2018〕35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全面开展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农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决摒弃用城市建设思维和模式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积极探索和创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精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实行“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减少中间流程和间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条 按照先易后难、先点后面、以点连线、以线促面的要求,2018年重点开展深度贫困镇金溪镇和市级乡村振兴综合试验示范点中塘乡兴泉社区、冯家街道寨子社区、小南海镇新建村及“五沿”(沿高铁、沿高速公路、沿江、沿城市周边、沿景区周边)区域人居环境整治;2019年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在面上逐步推广成熟做法、技术路线和建管模式;2020年基本完成三年行动整治任务,开展考核评估。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三条 区农委、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卫生计生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指导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是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公共照明、通村通组公路、河道治理、人畜饮水、农网改造、移动基站、天然气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单位作为业主负责建设,采用常规建设管理模式,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采用“清单+顾主需求+合同条件”并附局部设计图纸(图集)的EPC招标建设管理模式,并实施跟踪审计。
第五条 入户道路、改厨、改厕、改圈、改庭院、改风貌、环境净化、村庄绿化等小型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作为业主负责实施,优先安排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按“一事一议”、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开展建设。
第六条 涉及农户的项目,由农户自建或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工匠、专业队伍代建;涉及村集体的公共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工匠带头人、专业队伍承建。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中央、市相关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同时通过政策性贷款、社会资金、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持续推进。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由区城乡建委牵头,提供施工合同范本、编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通用图集和单项清单计价,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公布,作为全区统一的指导价格。若遇建材价格波动超过5%,则相应调差并及时更新单项清单计价;若遇特殊情况,则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单项清单计价。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驻村领导、扶贫工作队第一书记、村级组织和村民代表共同组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召开村民大会,宣讲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政策,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逐户摸底调查,详细描述“顾主需求”。各村根据资金安排情况,按照项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轻重缓急确定整治时序、内容和工程量,先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把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再报区农委会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以村为单位的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负责实施,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条 单项独立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直接发包建设;单项独立工程投资在30-200万元的,由业主采取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施工队伍;单项独立工程投资在200万元-400万元的,由业主在备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择优确定施工队伍;单项独立工程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由业主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
第十一条 开工前,涉及农户的项目,工作小组和农户应对整治内容和工程量逐项签字确认,原则上由农户自建,与村级组织签订自建协议;确无自建能力的农户可以委托代建,由农户、代建方和村级组织三方签订委托代建协议。涉及村集体的公共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与承建方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 施工中,涉及农户的项目,由工作小组和农户全程参与工程验收和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合格、工程量真实准确;涉及村集体的公共项目,由工作小组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管,防止村干部私自承揽工程、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第十三条 完工后,涉及农户的项目,以户为单位,由工作小组和农户据实验收、据实结算,对整治内容、工程量、单项清单计价和费用逐项登记造表,各方签字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农户自建部分费用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补助给农户,委托代建部分费用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按照委托代建协议支付给代建方;涉及村集体的公共项目,由工作小组会同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工程费用由各乡镇、街道财政所直接支付给承建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承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不得虚报项目骗取资金,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行为,由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江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