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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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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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8〕2号

 

为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包括全区城市饮用水源地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堆存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和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

(四)新增汽油、柴油动力船舶,清洗船舶、车辆和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从事放养畜禽、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等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使用剧毒农药,或使用有毒物品毒杀鱼类等水生生物。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

三、本通告实施前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的且排放不达标的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排污口、养殖场等,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区交委(海事处)等部门责成业主限期整改。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举报电话:79234967)。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污染的,由区环保局、区水务局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依法予以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2014年7月1日发布的《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饮用水源保护的通告》(黔江府通〔2014〕1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