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告
黔江府通〔2017〕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二、禁止乱砍滥伐林木,禁止采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镇周围游憩区以及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两侧、主要河流两岸可视范围内的林木,禁止采伐林权有争议、林权流转不规范的林木,禁止公益林商业性采伐。
三、禁止乱批滥占林地,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土地整理及其他毁林行为。
四、禁止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禁止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禁止无证运输木材。
五、禁止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养殖、经营野生动物。
六、禁止违法采挖、运输、经营古树名木、珍稀树木。禁止采挖大树进行城镇绿化、荒山绿化、道路绿化和水系绿化。
七、禁止在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八、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禁止超限额超范围采伐。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九、禁止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木材销售、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处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区林业局023—79222710,区森林公安局023—79222421)。
十一、本通告自公布30日后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黔江府通〔2014〕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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