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
评选办法的通知
黔江府办发〔2013〕57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黔、人才强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是由区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区长奖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取得提名资格未获得区长奖的可获得提名奖。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 区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区长奖每人奖励5000元,提名奖每人奖励3000元。奖励经费由财政专项预算。
第六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区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和在区外中小学就读的黔江籍学生)。
第七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远大理想;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异。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
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
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及重庆“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
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
6.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
7.重庆市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一、二等奖(创造发明部分)。
(三)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
第八条 区政府设立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优秀科技辅导员奖。
(一)科技创新培育奖励。奖励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获得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做出的突出成绩。每三年评选一次,每届获奖学校原则上不超过3所。区政府对获奖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
科技创新培育奖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之中。
2.在近3年内有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获奖者。
3.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绩显著。
(二)优秀科技辅导员奖。表彰对象为全区中小学校(包括职业学校)科技辅导教师,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获奖教师不超过5名,分别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优秀科技辅导员获得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
2.在青少年学生科技创新辅导活动中成效显著。
3.所辅导的学生当年度获得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
第九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的评选活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科协、区教委、区科委、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团区委等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协,由区科协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负责组织推荐(在区外中小学就读的黔江籍学生由个人申报,区教委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在区内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二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前5名为获奖建议人选。区政府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优秀科技辅导员奖的评选推荐,由区科协会同教育、科技、团委等部门组织推荐;中小学、职业学校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荐。
第十四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和优秀科技辅导员奖的评选,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后,由区政府审核,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 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由区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奖金、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七条 本评选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制定《黔江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