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通知
黔江府办〔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科学合理的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关于印发黔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52号)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调整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范围。一是将原《黔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执行Ⅲ类水功能区的阿蓬江流域及其陆域200米范围共29.58平方公里禁养区调整为限养区;二是将原《黔江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中,濯水4A级旅游区核心景区9.6平方公里禁养区调整为限养区。限养区内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达到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时,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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